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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0:54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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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1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的税收问题。
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使用,或者换购商品住宅、私有住房,可享受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1.本市个人将不可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换使用,对取得差价收入的一方按5%综合征收率缴纳有关税收及附加。
2.本市个人将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宅、私有住房的,对其取得的使用权转让收入金额,应先按5%综合征收率缴纳有关税收及附加,待以后六个月之内购进商品住宅、私有住房时,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已纳税凭证等向征收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购房金额
大于或等于使用权转让收入的,按已缴纳税收及附加全额退还;购房金额小于使用权转让收入的,按购房金额5%综合征收率计算有关税收及附加的部分退还。
3.本市个人将不可售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权前六个月之内已购入商品住宅、私有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对其转让使用权取得收入小于或等于购入商品住宅、私有住房支付价款的,可免征有关税收及附加;大于购入商品住宅、私有住房支付价款的,按抵扣的差价缴纳5%综合
征收率的有关税收及附加。
二、关于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宅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五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中扣除问题。
1.可享受抵扣的购房者是指在1998年6月1日以后购进本市商品住宅的产权人,是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购房者在购买本市商品住宅后六个月内凭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权证和购房发票,到指定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购房者可于购房的次年4月底凭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到指定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三、关于契税征收的问题。
《若干意见》中有关契税征收办法为:凡个人购买本市范围内住宅房,在1998年5月26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97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日期为准)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其中50%的税
款由纳税人承担,50%的税款由负责征收的财政部门实施地方贴费。
对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宅、私有住房的契税优惠办法按照上述办理。
四、关于“先租后售”的征税问题。
《若干意见》中“鼓励对内销商品住宅采取‘先租后售’等多种租赁方式”,我局沪地税地(1997)27号《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已作具体规定,可按照办理。
五、关于住房租赁公司购买空置商品住宅进行租赁业务的税收问题。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经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认定购买空置商品住宅从事租赁业的住房租赁公司,房产税可参照我局沪地税地(1997)27号《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规定,按房产原值(购买空置商品住宅入帐价格)×(1-20%)×年税率1
.2%计征,以减轻税负;同时对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50%,为租赁所购买的空置商品住宅比照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关于转让临时绿地返回土地增值税问题。
《若干意见》中“关于享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2号)中的有关条文和新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其中规定:“开发商以房换地,可以在建成临时绿地3年后进行房地产开发,也可
以在建成临时绿地后即转让土地,……;建成临时绿地3年后转让土地的,除免征土地转让手续费外,可按降低一级的征税额返回土地增值税;建成临时绿地5年后转让土地的,除免收土地转让手续费外,全额返回土地增值税”。
七、本实施办法与1998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一并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19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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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禹作敏,63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1993年4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禹绍政,25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经理,1993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永华,36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代总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克文,40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治保会主任,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德水,38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泉汾热轧带钢厂厂长,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乃奇,35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广洪,37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尧舜集团公司驻广州市海珠区邱港联营公司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家明,38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兼秘书长,1993年4月17日投案自首,7月16日被逮捕。

禹作敏等8名被告人,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其共同或分别犯有非法管制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0年4月11日,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村发生了刘玉田被村民禹作相等7人(均已判刑)殴打致死的案件后,被告人禹作敏指使大邱庄所属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停止了刘玉田亲属刘金刚、刘金会、刘金功等人的工作,并派人监视刘玉田之妻禹荣田以及子女刘金会、刘金刚、刘金功、刘金云、刘金敏等人,不许出村,直至1992年12月才解除对这些人的非法管制。

1992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学校(以下简称干部学校)的教师及学员20余人在大邱庄博通商店参观时,学员张新泽等人因询问价格与该店的经理发生争执,被大邱庄的保安人员带至保安联防队。被告人周克文得知此事后,派人将10余名学员押到治保会,并带头殴打教师程刚和学员周坚毅等人。在场人一拥而上,对学员拳打脚踢。下午4时许,被告人禹作敏接到周克文的报告后,指使周克文将程刚带到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禹作敏及在场的被告人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等人质问、辱骂程刚,石家明揪程刚头发,禹绍政打程刚耳光。尔后,禹作敏又派人将学员张新泽带到三楼会议室审问。在禹作敏的暗示下,禹绍政等人又对张新泽进行殴打,致张新泽左耳膜穿孔。当日晚9时许,在有关方面要求放人的情况下,禹作敏逼迫程刚违心地写下“悔过书”后,才把被非法拘禁的师生放回。在被拘禁期间,程刚、周坚毅等15名师生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新泽的左耳伤为轻伤。

1992年11月下旬,被告人禹作敏怀疑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有经济问题,遂决定将华大集团公司所属的各企业交由其他公司负责审查。12月2日,被告人刘永华派人,将原华大集团公司氧气厂的厂长田宜正带到万全集团公司非法关押、审查。12月7日下午,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了对田宜正进行的非法审讯,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等20余人参加。禹作敏首先打了田宜正的耳光,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等20余人随后对田宜正拳打脚踢,并将田宜正上衣扒光,用电警棍击打、非法审讯、殴打持续两个小时。尔后,禹作敏下令将田宜正押回万全集团公司继续非法拘禁,直至12月15日才结束。

1992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对原华大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侯供滨进行非法审讯,禹绍政、石家明等10余人参加。禹作敏、禹绍政殴打侯洪滨,在场其余人亦对侯洪滨拳打脚踢。当晚7时许,禹作敏命令被告人周克文将侯洪滨带到治保会关押。在关押期间,周克文对侯洪滨进行过非法审讯,禹作敏、禹绍政、石家明等人也于12月13日上午再次非法审讯了侯洪滨。对侯洪滨的非法拘禁及审查至1993年1月14日结束。

1992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内,主持对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场长宋宝非法审讯,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参加,周克文、石家明以及在场的10余人还对宋宝进行辱骂、殴打。至晚6时许,禹作敏下令将宋宝带至尧舜集团公司所属的农场关押、审查。12月10日,被告人刘永华又派人将宋宝带至万全集团公司关押,直至1993年1月15日才解除对宋宝的非法拘禁。期间,刘永华还对宋宝进行了非法审讯。

1992年12月13日,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职工危福合被万全集团公司经理部经理刘云章以及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等18人(均另案处理)殴打致死。被告人刘永华向禹作敏报告此事后,禹作敏指使刘永华挑选几名可靠的人承担罪责,刘永华即召集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4人统一口径,编造谎言,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并暗示其他人否认参与殴打过危福合一事。12月14日晨,禹作敏得知公安机关已确认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为重点嫌疑人后,又指使刘永华安排刘云章等4人外逃。刘永华分别给刘云章等4人各2万元人民币,资助其外逃。尔后,禹作敏耽心刘云章等4人外出藏匿易被发现,又决定让刘云章等4人回村中隐藏。12月15日,刘永华伙同被告人马德水将刘云章等4人接回村中藏匿。1993年2月16日,刘永华又指使马德水将陈相歧、刘绍升藏在马德水家中。次日,当公安、检察机关干警要进村搜捕刘云章等4人时,禹作敏明知刘云章等4人在村中藏匿,即向公安、检察干警提供假情况,又借故拖延,致使刘云章等4人未被捕获归案。2月20日,刘永华通过马德水又向刘云章等4人各资助2万元人民币,并派车将刘绍升送往河北省献县藏匿。3月1日,刘永华派车,让被告人陈广洪将陈相歧送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藏匿。3月11日,刘永华、马德水与被告人黄乃奇密谋后,由黄乃奇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到泉汾热轧带钢厂的龙门吊机房内藏匿。3月14日,刘永华再次资助刘云章、李振彪各2万元人民币,由黄乃奇开车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往河北、江苏等地藏匿。

1992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禹作敏接到被告人周克文的报告,得知公安机关干警宋忆光等6人对危福合死亡现场进行了勘察,便下令扣留宋忆光等6人。周克文立即指派治保会的巡逻队员将宋忆光等6人扣留在勘查现场的三楼楼道内,断绝了宋忆光等6人与外界的联系。16日上午8时许,宋忆光等人被带至总公司会议室,禹作敏对宋忆光等人无理指责。上午11时许,禹作敏迫于天津市领导人让“立即放人”的指示,才将宋忆光等人放回。禹作敏、周克文非法扣留宋忆光等人13个小时,严重妨碍了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

1993年2月16日,天津市公安、检察机关组织干警准备进入大邱庄搜捕刘云章等4人。被告人禹作敏得知此消息后,连夜召开会议,策划阻碍执行公务的干警进村的办法,并命令被告人周克文派人把守进村的路口。周克文立即召集总公司所属各集团公司的保卫科长进行了部署。17日上午,禹作敏带领并指使他人围攻、指责进入大邱庄的公安、检察机关领导及静海县的负责人,阻挠公安、检察干警搜捕刘云章等4人和张贴通缉令的公务活动。17日下午4时许,禹作敏命令各公司调集人员“保卫”总公司,封堵进村路口。周克文受禹作敏指派负责指挥村庄外围的警戒、巡逻。随后,总公司大楼前聚集了上万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进村的各主要路口也分别被卡车、油罐车封堵,手持钢棍的人员在各路口和总公司大楼周围昼夜把守。18日上午,禹作敏又召开全村广播大会,煽动全村的工厂停工、学校停课,致使公安、检察干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1992年12月底至1993年3月间,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为获取与大邱庄发生的事件有关的国家机密,向北京某机关干部高潮(另案处理)多次行贿。禹作敏给高潮人民币1万元,禹绍政给高潮人民币1.5万元,高潮向禹作敏、禹绍政提供了国家重要机密文件3份。在此之前的1992年8月,禹作敏因对本村村民禹作相、禹作立等7人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刑一事不满,还给高潮行贿美金1000元,欲通过高潮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上述被告人禹作敏非法管制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禹荣田、刘金会、刘金钢、刘金功、刘金云、刘金敏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程刚、张新泽、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禹作敏、刘永华、马德水、黄乃奇、陈广洪窝藏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的事实,有被窝藏的刘云章等4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作敏、周克文妨害公务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行贿的事实,有受贿人高潮的供述、高潮之妻的证言以及有关书证证实。禹作敏等8名被告人对主要事实亦供认不讳。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禹作敏指使他人对刘玉田的亲属进行监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管制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禹作敏组织他人关押干部学校的师生以及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禹作敏指使他人窝藏将危福合殴打致死的刘云章等4名犯罪分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禹作敏下令扣留勘查犯罪现场的公安干警,并组织指挥他人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搜捕罪犯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禹作敏与被告人禹绍政为获取国家重要机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独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且其犯罪情节严重,应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禹作敏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还应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禹作敏在所犯非法拘禁、窝藏及妨害公务罪中,均起了组织、指挥的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禹绍政参与了非法拘禁干部学校师生及侯洪滨、宋宝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非法拘禁罪的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禹绍政与禹作敏共同出于刺探国家重要机密的犯罪目的,受禹作敏委派到北京打听有关本案的消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以重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尔后将探得的消息电传给禹作敏。禹绍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是行贿罪中的共犯。

被告人刘永华受禹作敏指使,组织他人并积极参与非法拘禁田宜正、宋宝的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受禹作敏指使后积极组织他人窝藏殴打危福合致死案中的犯罪分子,是非法拘禁和窝藏两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但是,刘永华在案发后能坦白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和揭发同伙,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克文受禹作敏指使,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干部学校师生以及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等人的犯罪活动,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受禹作敏指使后,积极参与并指挥其下属人员阻碍公安人员勘查犯罪现场,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搜捕罪犯,是非法拘禁和妨害公务两项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以上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等4名被告人,均为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20日)

深府〔2004〕168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的建立,维护职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员。
  第三条 职员在退休和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及其职员按现行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5%;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分别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员本人每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员职位对应的档案工资确定。
  第五条 职员的档案工资按照现行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的规定确定,仅用于确定职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员档案工资以职员制度实行后的事业单位职位分类为基础,按职员的职位职级确定。职员的职位职级与现行事业单位职务级别建立对应关系(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1和附表2),职员聘任的职位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照其对应的职务职级调整档案工资。档案工资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一)职员制过渡期间,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过渡为职员的,按聘任职位的职级确定档案工资。职员在过渡期间聘用的职级层次高于原职务层次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提拔职务的有关工资政策予以兑现;过渡期后的职级层次低于过渡前的职务层次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的有关工资政策予以重新确定;过渡期前后职务、职级层次相等的,其档案工资维持不变;
  (二)职员制过渡期后,事业单位新聘用的职位或职级发生变动的职员,其档案工资的确定办法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人聘任职员职位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事业单位工人聘任干部的有关工资政策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过渡为雇员的,其档案工资继续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继续运作。
  第六条 职员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下列规定确定退休待遇:
  (一)职员退休待遇由退休费、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三部分组成。退休费以职员退休前一个月的档案工资乘以本人退休费比例与退休补助费比例之和计算;住房补贴按本人退休费与物价补贴之和乘以33%计算;
  (二)特殊工种和特殊贡献的职员退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需要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按本人档案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三)职员实行计划生育的,仍按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以后办理退休的职员,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仍执行现行规定。但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月平均档案工资的25%计算。
  第八条 职员退休时,按照现行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退休待遇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职员经费属财政全额核拨和核拨补助的,由原经费渠道予以补足;
  (二)职员经费属自收自支的,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第九条 职员经批准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待遇由退职费、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三部分组成,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职员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一个月的档案工资乘以50%计算;住房补贴按本人退职费与物价补贴之和乘以33%计算。
  第十条 职员退休前非因工(公)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退休后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尚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上年度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月平均档案工资的6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退休前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档案工资;退休后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鼓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员年金。
  第十二条 职员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员失业、因工伤亡的,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仍按原规定计算,由原经费渠道发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事业单位改革前后行政管理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改革前行政职务级别
改革后行政管理类职级

正 局 级
一 级

副 局 级
二 级

正 处 级
三 级

副 处 级
四 级

正 科 级
五 级

副 科 级
六 级

科 员 级
七 级

八 级

办 事 员 级
九 级

十 级




事业单位改革前后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改革前专业技术职务级别
改革后专业技术类职级

正 高 级
一 级

副 高 级
二 级

中 级
三 级

助 理 级
四 级

五 级

员 级
六 级

七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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