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2:18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刘成江


  根据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为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立足现实国情,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关于这方面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和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双重性的权利,即有人身权的内容也有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财产权利益的归属应以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以有利于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具体操作则可按以下要求进行: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离婚时也可将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然后,一方可给予对方相应补偿,从而兼顾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可以解决引例中李某的困惑,也可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公平性。为了切实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切实保障《继承法》的实施,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继承取得或赠与所得归个人特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有明示的例外。
  二、细化、健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虽然设立了特有财产制,但内容却很不完善,仅确认了静态财产的归属关系,而对动态财产的流转关系以及可能引起的相关问题,则没有涉及。因此,首先应明确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权利,具体就是要明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次是要细化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这方面的立法应当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并举的方式。特别是对个人特有财产的孳息,添附应有具体有规定。最后增设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责任及补偿请求的规定。特别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动用共同财产购买个人专用生活用品较多,离婚时则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法律赋予相对人补偿请求权,这样更趋合理、公平。
  三、规范约定财产制的时间与程序
  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时间应当在双方结婚时或结婚之后进行,避免出现结婚之前约定财产的弊端。在规定约定形式为书面形式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登记与备案制度,以防止夫妻双方合意借约定财产制逃避债务。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四、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
  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已成为大部理论研究者的共识,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家的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夫妻非常财产制,我国也很有借鉴的必要性,而且设立夫妻非常财产制在我国也是切实可行的。其理由在于它是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也是为了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社会交易的安全以及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需要。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婚姻法中补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作为通常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首先是明确规定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借鉴外国经验及立足现实国情,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夫妻分居;(2)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抵债的;(3)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4)夫妻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方对共同财产处分的。在这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夫妻非常财产制,其次是明确规定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借鉴外国经验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应限于夫妻双方,这样规定符合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观念、意识正在建立,物质利益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青年一代,自我保护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都在不断增强,把夫妻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对分离的观念也变得容易被公众所接受。2001年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是可以同时并用的,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我国目前确立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其约定不明确,或者其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这说明,夫妻关系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且又非常重要的社会现实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与既定的法律制度难免会发生冲突,因而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深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即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社会的公平。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2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一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动缝纫机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动缝纫机、服务性行业电动缝纫机、工业用电动缝纫机三大类产品。

  二、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缝纫机认可实验室(上海缝纫机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家用电动缝纫机、服务性行业用电劝缝纫机、工业用缝纫机三大类产品。

  二、承检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缝纫机认可实验室(上海缝纫机研究所)

  地 址:上海市中山南一路210号

  电 话:021-63779241-32、63771536

  邮政编码:200011          电报挂号:3063

  传 真:86-21-63779540   联系人:蔡双全

  银行帐号:国家缝纫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工行南市支行斜分2760-14484792

  三、检测依据

  出口缝纫机产品质量检查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详见附表1),以及《办法》中第二章第九条2、3、4条款规定的标准。

  四、检验用样品的抽取及管理

  1、企业在申请书上填写出口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时,按照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证单元划分表(见附表2)中划定的单元填写,每一个申证单元填写一式六份申请书。划分表中规定每一个申证单元包含的产品型号含系列产品,如果一个申证单元中包含有几个型号,如GC、GA、GB等,则在抽样中仅抽一个有代表性的型号即可(要求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抽样的时间安排在当地轻工厅、局在企业申请书上盖章以后,商检局和轻工厅、局凭申请书到企业抽样、封样。

  3、企业按申证单元申请时,抽样单位要核实企业的生产情况,只有已批量鉴定生产、质量稳定、具有足够样品的产品,才可列入本次申证考核单元。抽样单位可按产品名称、型号,选择其中一种有代表性产品,按规定抽样、封样。

  4、被抽的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各类产品抽样的数量及在成品仓库抽样基数(详见附表2)。

  5、由抽样单位按抽样单元的要求填写样品的抽样单(见附表3),抽样人员和申证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企业、一份商检局留存、一份封在样品包装内随样寄、送检验单位)。

  6、已封样品由申证企业经可靠包装后,在20日之内寄、送达检测单位。个别产品(如电脑控制刺绣机)因体积较大、运输困难,自封样日起10天内申证单位通知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安排有关检测人员到企业现场进行检测(差旅费由企业承担)。

  7、申证企业在接到检验报告后三个月内,将样品自行取回,或委托检验单位发运(托运费用由申证企业承担),对逾期不取或不办理委托发运手续的样品,由检测单位处理。

  五、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不合格类别按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进行。

  六、产品的判定方法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中凡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其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依据、合格类别、判定方法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中2、3、4条款规定要求进行。

  八、申诉:

  1、申证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在检验报告送达日后十五天内向检测单位提出申诉,检验单位在十五天内给予申证企业答复。

  2、申证企业对检测单位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国家商检局及轻工总会提出申诉。

  注:《办法》指《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表1:   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检验用标准

┌──┬────────────────┬──────┬───────┐

│序号│      产品名称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

│一 │家用缝纫机           │      │       │

├──┼────────────────┼──────┼───────┤

│1  │曲形线缝锁式线迹缝纫机     │      │QV1175-91   │

├──┼────────────────┼──────┼───────┤

│2  │直线缝锁式线迹缝纫机      │      │QB/T2043-94  │

├──┼────────────────┼──────┼───────┤

│二 │工业用缝纫机          │      │       │

├──┼────────────────┼──────┼───────┤

│1  │平头钮孔缝纫机         │GB12111-89 │       │

├──┼────────────────┼──────┼───────┤

│2  │GK型筒式复盖链式线迹缝纫机   │GB12112-89 │       │

├──┼────────────────┼──────┼───────┤

│3  │GB型平缝纫机          │      │QB/T2149-95  │

├──┼────────────────┼──────┼───────┤

│4  │GN1型中速包缝机         │      │QB/T2150-95  │

├──┼────────────────┼──────┼───────┤

│5  │GC型高速平缝机         │      │ZBY17020-88  │

├──┼────────────────┼──────┼───────┤

│6  │GK15型封包机          │      │ZBY17021-88  │

├──┼────────────────┼──────┼───────┤

│7  │GK型手提式封包机        │      │QB/T1180-91  │

├──┼────────────────┼──────┼───────┤

│8  │GK型手套缝纫机         │      │QB/T1181-91  │

├──┼────────────────┼──────┼───────┤

│9  │GK型平台式链式线迹缝纫机    │      │QB/T2044-94  │

├──┼────────────────┼──────┼───────┤

│10 │GN型高速包缝机         │      │QB1515-92   │

├──┼────────────────┼──────┼───────┤

│11 │毛皮拼接缝缝纫机        │      │QB1516-92   │

├──┼────────────────┼──────┼───────┤

│12 │高速双针平缝机         │      │QB/T1574-92  │

├──┼────────────────┼──────┼───────┤

│13 │GC型中速平缝机         │      │QB/T1575-92  │

├──┼────────────────┼──────┼───────┤

│14 │GL型暗缝机           │      │QB/T1576-92  │

├──┼────────────────┼──────┼───────┤

│15 │绣花机             │      │QB/T1577-92  │

├──┼────────────────┼──────┼───────┤

│16 │GG型曲折缝缝纫机        │      │QB/T2148-95  │

├──┼────────────────┼──────┼───────┤

│17 │电脑控制刺绣机         │      │QB/T2151-95  │

├──┼────────────────┼──────┼───────┤

│三 │通用标准            │      │       │

├──┼────────────────┼──────┼───────┤

│1  │缝纫机产品包装         │      │ZBY17004-85  │

├──┼────────────────┼──────┼───────┤

│2  │工业缝纫机机架         │      │ZBY17019-88  │

├──┼────────────────┼──────┼───────┤

│3  │家用缝纫机电动机及控制器    │      │ZBY17024-89  │

├──┼────────────────┼──────┼───────┤

│4  │工业用缝纫机机械离合器电动机  │      │QB1179-91   │

└──┴────────────────┴──────┴───────┘

  附表2:  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证单元划分表

┌──┬──────────┬──────┬─────┬───┬───┐

│  │          │      │ 包含产品 │抽样基│抽样数│

│序号│   产品名称   │ 申证单元 │  型号  │数不少│量  │

│  │          │      │     │于台 │(台)│

├──┼──────────┼──────┼─────┼───┼───┤

│一 │家用缝纫机     │      │     │   │   │

├──┼──────────┼──────┼─────┼───┼───┤

│1  │家用电动缝纫机   │      │JA、JB  │100  │2   │

├──┼──────────┼──────┼─────┼───┼───┤

│2  │多功能家用电缝纫机 │      │JH、JG  │50  │6   │

├──┼──────────┼──────┼─────┼───┼───┤

│二 │服务性行业用缝纫机 │      │     │   │   │

├──┼──────────┼──────┼─────┼───┼───┤

│3  │电动包缝机     │      │FN    │30  │2   │

├──┼──────────┼──────┼─────┼───┼───┤

│4  │电动绷缝机     │      │FK    │30  │2   │

├──┼──────────┼──────┼─────┼───┼───┤

│三 │工业用缝纫机    │      │     │   │   │

├──┼──────────┼──────┼─────┼───┼───┤

│5  │平缝机       │中速平缝机 │GC    │50  │6   │

├──┼──────────┼──────┼─────┼───┼───┤

│6  │          │高速平缝机 │GC    │50  │4   │

├──┼──────────┼──────┼─────┼───┼───┤

│7  │          │双针平缝机 │GD    │30  │4   │

├──┼──────────┼──────┼─────┼───┼───┤

│8  │中厚料缝纫机    │      │GC、GA、GB│30  │6   │

├──┼──────────┼──────┼─────┼───┼───┤

│9  │包缝机       │中速包缝机 │GN    │30  │3   │

├──┼──────────┼──────┼─────┼───┼───┤

│10 │          │高速包缝机 │GN    │20  │3   │

├──┼──────────┼──────┼─────┼───┼───┤

│11 │绷缝机       │筒式绷缝机 │GK    │20  │6   │

├──┼──────────┼──────┼─────┼───┼───┤

│12 │          │平台式绷缝机│GK    │20  │6   │

├──┼──────────┼──────┼─────┼───┼───┤

│13 │电脑控制刺绣机   │      │GG    │   │2   │

├──┼──────────┼──────┼─────┼───┼───┤

│14 │曲折缝缝纫机    │      │GG    │20  │6   │

├──┼──────────┼──────┼─────┼───┼───┤

│15 │钉钮扣缝纫机    │      │GE(GJ)  │20  │2   │

├──┼──────────┼──────┼─────┼───┼───┤

│16 │锁钮孔缝纫机    │      │GF(GY)  │20  │2   │

├──┼──────────┼──────┼─────┼───┼───┤

│17 │套结缝纫机     │      │GD(GE、GB)│20  │2   │

├──┼──────────┼──────┼─────┼───┼───┤

│18 │暗缝缝纫机     │      │GL    │20  │6   │

├──┼──────────┼──────┼─────┼───┼───┤

│19 │裘皮拼缝机     │      │GP    │20  │6   │

├──┼──────────┼──────┼─────┼───┼───┤

│20 │封包机       │手提式封包机│GK    │30  │6   │

├──┼──────────┼──────┼─────┼───┼───┤

│21 │          │平台式封包机│GK    │30  │6   │

├──┼──────────┼──────┼─────┼───┼───┤

│22 │手套缝纫机     │      │GK    │20  │6   │

└──┴──────────┴──────┴─────┴───┴───┘

  附表3:   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计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


厦门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1992年颁发《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厦府(1995)综140号《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
革步伐,促进住宅消费热点形成,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1998年公有住房成本价。
1998年竣工、验收的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框 架 │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 木 │ 高 层 │
├─────┼─────┼─────┼─────┼─────┤
│ 1293 │ 1208 │ 1123 │ 1079 │ 2512 │
└─────┴─────┴─────┴─────┴─────┘
1998年7月1日起职工购房取消标准价,只实行成本价。购买成本价计算房价时,抵交价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4元计价,职工双方的工龄低扣,每个工龄按不超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每平方米5.45元计算。
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执行期从1998年7月1日起到1999年6月30日止。
二、继续推进租金改革。
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止,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8%,即从现行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6元提高到2.31元。
三、取消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具体时间、办法另行公布)。
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的精神,按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租售。
四、1998年起,市各有关部门不再批准单位建造住房(特殊情况要经市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自建住房。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1998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月住房公积金均按该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缴交(属亏损企业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维持5%)。
六、完善和发展住房金融业务,把政策性、商业性货款结合起来,实行个人住房组合货款,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货款。
七、推行住房物业管理,落实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和服务,解决职工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住房管理维修服务新体制。按住房幢号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幢号维修基金的管理,接受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八、加强公有住房售后交易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售后进入市场的行为,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九、严肃房改纪律,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房改工作健康发展。对违反房改纪律、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的, 要严肃查处。



1998年6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