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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一切为了公平正义!——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的办案体会/法图投搞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16:04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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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一切为了公平正义!——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的办案体会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XX公司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芙蓉区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XX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该案的审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现将办理该案的几点工作体会整理手记如下:

一、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民生为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某是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在学校上完晚自习后回家途中跌入公共道路上的土坑中受伤,发生肝脏破裂、伤残程度达八级的人身损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面临如何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这一权利救济问题。但当时客观情况下确定谁为民事赔偿义务人都是很困难的。张某某及其家人为此想尽了各种办法,通过各种途径,新闻媒体也介入追踪报道,总算找到了依法应对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XX公司。但在庭审中,XX公司代理人代表XX公司坚决否认肇事土坑是该公司施工挖掘的,并称土坑并不在公共道路上,而是在道旁绿化带中,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正常行走,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如此一来,张某某的维权索赔能否成功面临极大挑战。站在司法审判的角度,法院又不能以同情代替法律。法院如何全面认定本案事实,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成了妥善解决本案纠纷,切实保护受害方合法民事权益的关键。

二、证据认证上,依法采信间接证据。

  本案中,基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因素(发生于晚上11时左右,肇事土坑的施工挖掘并非正在进行中)以及空间因素(肇事土坑周围没有足以确定谁是土坑施工挖掘人的标识物),虽经多方查找,但张某某仍然未能提供足以证实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的直接证据。XX公司也正是以此否认土坑系该公司所挖掘。如何认定本案事实?法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间接证据的认证规则,采信了张某某提供的一系列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主要有当事人陈述、两次调解笔录、新闻媒体报道等。尤其是东屯渡派出所主持调解后所做的调解笔录内容,足以表明XX公司认可土坑系该公司所挖,调解未成功的原因仅仅在于双方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的分歧太大。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使法院确信张某某主张的事实属实。XX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法院询问所作答复的内容亦印证了法院的确信。这样就为依法支持张某某的维权索赔主张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三、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认真组织现场勘查,全面认定案件事实。

  庭审表明双方争议较大的另一个焦点是肇事土坑的具体位置。张某某主张土坑在公共道路上,给公众出行带来潜在的风险,此次事故看似偶然,实则必然。XX公司则主张土坑并非在公共道路上,而是在道旁绿化带中,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不正常行走的过错,应对事故损害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以上争议表明查明土坑的具体位置对确定事故责任承担具有重要价值。为此,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肇事土坑的具体位置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表明,肇事土坑位于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道路上。至此,应依法确定张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而XX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四、谨慎对待媒体报道,确保独立司法审判的中立和理性。

  本案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即经常发生人民群众遭受民事上的人身损害,需要通过民事法律途径维权,但苦于无法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人。受害方为了维权,往往需要耗费高昂的成本调查取证。取证难度大,又使得受害方还要承担索赔可能失败的巨大心理压力。新闻媒体为了道义担当,往往对索赔进程进行追踪报道。本案中,《潇湘晨报》对纠纷解决进程所作的追踪报道即是如此。本案一审宣判前,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组记者还联系法院要求拍摄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以制作法制宣传节目。法院该如何面对新闻媒体对案情的报道及宣判前的采访要求?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我们把握的总体原则是,司法应当保持中立和理性。在案件审理结果依法公开宣布之前,如果新闻媒体介入,难免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不应有的影响。为了避免“媒体审判”的不良后果,一审法院坚决拒绝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组记者的采访要求。一审宣判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以本案案情为蓝本,从批评城市公共道路上琉璃井盖被偷盗后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填补,给公众出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潜在风险等现象的角度,于2008年10月17日播放了一期节目《被“坑”害的命运》。其中关于法院审理的报道内容仅仅只是一审宣判的结果。如此报道,既发挥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功能,又没有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可以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司法和传媒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

附:案情及案件审理经过: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
被告XX公司。
2007年12月8日晚10时50分许,张某某从学校上完晚自习回家,乘坐405路公交车,沿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由西往东到东屯渡街道办事处前古曲路口站,下车后往右边朝东屯渡办事处方向行走,随即跌入405路公交车道边人行道上一处深坑中致伤。张某某被送往湖南旺旺医院急诊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右肝部分切除术。住院15天后出院。出院诊断:1、肝破裂;2、右肾挫伤。张某某为疗伤,花去急诊、住院、复诊等医药费17955.98元。张某某的伤情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无法找到肇事土坑的施工单位。《潇湘晨报》以《高三学生被“坑”害惨了》、《谁挖的坑仍然是个谜》等文章对该事故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追踪报道。2007年12月14日上午,因张某某认为XX公司是肇事土坑的挖掘施工单位,申请东屯渡司法所进行调解。XX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参加调解,表示只是来了解情况。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XX公司在东屯渡街道司法所的建议下垫付了住院医药费7000元。同年12月30日,东屯渡公安派出所调解办公室组织张某某和XX公司进行调解。有XX公司派出工作人员签名的《调解会议记录》载明肇事土坑系由方达施工所挖。该次调解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太大而未能成功。由于两次调解未果,张某某将XX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5 937.82元。诉讼中,XX公司辩称肇事土坑不是XX公司施工所挖,而张某某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掘,故XX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张某某夜间乘公交车回家,下车后跌入公交车道旁边人行道上的土坑中受伤,伤残程度达到八级伤残;该土坑坐落于供行人步行的通道上,事故发生时土坑周围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张某某作为受害人,依法有权要求挖掘该土坑的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肇事土坑是否系XX公司施工所挖。XX公司在法庭答辩及陈述中否认肇事土坑系该公司施工所挖。对此法院认为,张某某虽然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肇事土坑系XX公司所挖,但根据张某某提供的一系列间接证据如调解笔录等,结合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有关维权过程情况的法庭陈述,法院确信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XX公司作为肇事土坑的施工人,依法应当对张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张某某的损失赔偿数额,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确定,过高部分应不予赔偿。故判决:(1)XX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3211.32元;(2)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XX公司坚持认为肇事土坑非其施工所挖,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是否足以认定XX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张某某提供的调解笔录等相关证据之间可以印证,形成了证据链,均可证明致使张某某受伤的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据此可以认定XX公司存在侵权行为。XX公司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邮箱:haiyangzhixin-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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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1985年7月7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5〕106号文公布)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积极开拓我市房地产市场,搞活房地产经营业务,加强昆明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1984〕第2233号和云南省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去建字〔84〕第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各类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公司主要负责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定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征用和管理。开发公司可以受政府委托,也可以投标中标后,承担开发任务。经过统一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国有),可以有偿转让给急需兴建工程的单位,也可以按规划直接组织兴建各类房屋出售或出租。


  第三条 开发公司在组织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积极为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各类开发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党国家的各项有关方针政策,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各类开发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并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方式、配套建设等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各类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2、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具有对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4、具有与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5、经营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6、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必要手段;
  8、有主管隶属部门,即担保人。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擅自开业和签订承包合同,已经开业和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视为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予以取缔。


  第六条 鼓励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的开发公司在经营业务上开展竞争。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公司既可以承担本市的开发任务,也可以承担其它城市的开发任务,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外地开发公司到本地区承担任务。

第二章 开业管理





  第七条 在昆明市新办开发公司,必须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各项条件申报开业,申办程序如下:
  1、驻昆省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主管厅、局同意,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
  2、市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主管委、局回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
  3、各县区所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县区政府同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抄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备案,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新成立的开发公司,经税务部门核准,给予免交所得税的照顾。


  第八条 开发公司要兼营其它业务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兼营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兼营业务。


  第九条 开发公司在企业名称、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或停业时,应在一月以内报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开发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应于上一年的十月底以前送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综合平衡,报经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于十二月底以前分配商品房建设指标和材料指标,下达指导性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的开发建设任务,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也可实行委托承包建设)。其中,重大开发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市开发招标领导小组、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发公司具体承办;开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并经公证,明确双方职责和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一律实行企业管理,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拥有以下自主经营权:
  1、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自主选购设备和材料;
  2、对中标的工程项目,有权择优选择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承包建设;
  3、有权通过正常渠道筹集周转资金,包括申请银行贷款、预收部分商品房价款和吸收社会资金入股等;
  4、有权自行支配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企业合法收入;
  5、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经营的商品房屋,应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无房户、缺房户、落实政策和无能力建房的企事业单位。售房方案应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商品房屋的出售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物价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用部分议价材料建成的房屋,经市建行和市定额站审核,抄报市物价局、市房地管理局备案后,可以按价差多少的原则确定售价。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承包三万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任务,在工程阶段竣工与工程全部峻工时,应经市房地立管理局会同市质量监督站、市城建档案处等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档案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送有关部门存档。

第四章 配套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承包新区开发和成片改造旧城的任务时,必须配套建设市政、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确保工程竣工时,做到水通、路通、电明、方便群众生活。


  第十七条 配套工程的建设工作,原则上由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但市城建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电信局及供电部门等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征地开发费、施工准备费、市政及公共建筑配套费等有政策规定的各类综合开发费,由开发公司在房屋售价内收取后,上缴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专款专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城建、基建、物价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
  1、征地开发费统一收取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实际支出费用返还给有关的征地部门或单位;结余部分,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土地的整治和城市改造。
  2、施工准备费、市政及公共建筑配套费统一收取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实际工程概算,包干返还给开发公司使用;结余部分,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用于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后市政工程的维修费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改造。


  第十九条 凡以市政及公共建筑配套费建成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律无偿移交给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所有权也属于有关部门。其中:道路、排水工程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给水工程移交市公用事业局;供电工程移交供电局;电讯工程移交市电信局;绿化工程移交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或新区管委会;商业网点及各种服务配套建筑移交市经委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分配,产权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公司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表彰、奖励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效益显著、工程质量优良、受到用户好评的开发公司;查处违法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奖惩办法详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类开发公司,均需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交纳年开发经营总额千分之二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省、外国开发公司或投资者需在我市经营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与其另定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          开发公司奖惩办法


  开发公司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报经济市人民政府或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给予表彰和奖励:
  1、连续三年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工程质量优良率达80%以上,无重大事故的开发公司,按规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适当奖励。
  2、承包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或十万平方米以上的较大居住宅区,提前或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工程质量优良,使用效果良好的工程项目,除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外,另发荣誉证书。
  3、对荣获国家、省、市优秀工程项目的开发公司,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奖励。
  4、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显著的开发公司,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开发公司违反国家法规及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因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基建程序,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以致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等重大质量事故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经济或法律制裁;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凡有价税、漏税、高估冒算、弄虚作假行为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补交税款、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开发公司主要领导人和直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开发公司在承包工程、参加投标和发包工程中,不得采用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或令其停业整顿,取消承包投标资格。
  上述奖惩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督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七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指标 参照标准 功能及作用 适用范围
一、煤矿
01 瓦斯含量、压力测试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随时监测煤矿瓦斯含量及涌出量,防止发生瓦斯事故 有有害气体的矿井
02 瓦斯突出预测预报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预测高瓦斯矿井瓦斯变化情况,防止瓦斯突出 有有害气体的矿井
03 瓦斯抽放监测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降低煤矿瓦斯含量,保证瓦斯不超标,确保安全生产 有有害气体的矿井
04 煤矿井下瓦斯抽采用钻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抽采煤矿瓦斯,防止瓦斯事故 有瓦斯灾害的矿井
05 瓦斯抽放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降低煤矿瓦斯含量,保证瓦斯不超标,确保安全生产 有瓦期灾害的矿井
06 瓦斯抽放封孔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降低煤矿瓦斯含量,保证瓦斯不超标,确保安全生产 有瓦斯灾害的矿井
07 矿井井下超前探测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探测断层、含水层等地质构造,防治突出、冲击地压、透水事故 有瓦斯、冲击地压和水害的矿井
08 矿井井下安全监测监控及人员定位监测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监测煤矿井下动态,防止违章作业 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
09 一氧化碳检测警报仪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防止一氧化炭超标 用于煤矿安全监测
10 粉尘监测仪表及降尘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监测煤矿地下煤尘变化情况,防止发生煤尘爆炸事故 有粉尘灾害的矿井
11 煤层火灾预测预报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预测煤矿火灾事故 有火灾危险的矿井
12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装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检测煤矿地下顶板压力,防止发生冒顶事故 易发生顶板事故的矿井
13 矿井自动化排水监控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监测煤矿地下涌水量,防止发生透水事故 有水患威胁的矿井
14 煤矿井下通讯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确保井下通讯畅通,防止因通讯不畅发生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
15 隔爆型低压检漏设备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检测煤矿地下电器设备,防止漏电产生电火花 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矿井
16 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设备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检测煤矿地下电器设备,防止漏电产生电火花 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矿井
17 防爆型功率因数补偿设备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防止煤矿设备因电压不足,影响通风、排水 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矿井
18 矿用隔爆移动变电站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防止煤矿爆炸性气体发生爆炸 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矿井
19 矿井供电电容电流自动补偿设备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检验标准 防止煤矿设备因电压、电流不足,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矿井
二、非煤矿山
20 无轨设备自动灭火系统 在无轨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时,自动灭火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适用露天矿山作业
21 烟雾传感器 检测坑内烟尘的浓度,并报警 适用于产生烟雾的矿山作业
22 斜井提升用捞车器 当斜井提升钢丝绳断绳时,可以捞住人车,防止坠入井底,造成人身事故 矿山斜井提升
23 70℃防火调节阀 炸药库通风管路调节 矿山企业炸药库监测
24 井下低压不接地系统绝缘检漏装置 对井下低压IT系统进行漏电监视,保证井下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矿山井下
25 带张力自动平衡悬挂装置的多绳提升容器 提升过程中,自动平衡各钢丝绳张力,防止钢丝绳张力过大造成断绳和人身伤亡事故 矿井提升设备保护
26 带BF型钢丝绳罐道罐笼防坠器的罐笼 确保钢丝绳断绳时能够抓住钢丝绳,避免人身伤亡 带BF型钢丝绳罐道罐笼保护
27 带木罐道罐笼防坠器的罐笼 确保钢丝绳断绳时能够抓住钢丝绳,避免人身伤亡 带木罐道罐笼保护
28 带制动器的斜井人车 当钢丝绳断绳时,人车立即在轨道上制动,避免人身伤亡事故 矿山斜井提升
三、危险化学品
29 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 毒性气体浓度超限报警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l2358-1990 测定作业环境毒气含量,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含有毒性气体的作业环境
30 地下管道探测器 埋地管道泄漏检测报警 检测埋地管道泄漏情况 探测埋地管道泄漏点专用设备
31 管道防腐检测仪 检测管道防腐涂层厚度的变化 检测管道腐蚀情况 生产装置、井场、长输管线
32 氧气检测报警器 氧气超低、超高浓度报警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l2358-1990 检测密闭作业空间氧气含量,防止含量过低或过高引发事故 密闭空间作业
33 便携式二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二氧化碳气体超高浓度报警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1990 检测密闭作业空间二氧化碳含量 密闭空间作业
34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可燃气体浓度超限报警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03 检测作业场所可燃气体含量 可燃气体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如有更新版本以最新版本为准)中的可燃气体
35 送风式长管呼吸器 正压送风,防止作业环境气体被劳动者吸入 《长管面具》GB6220-86 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和救援场所作业人员防护 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和救援场所
四、烟花爆竹行业
36 静电火花感度仪 火工药品及电火工品静电放电火花敏感度 监测并预防静电火花的产生 烟花爆竹生产
五、公路行业
37 路况快速检测系统(CiCS) 以车流速度(0-100Km/h)快速检测路况指标:路面损坏(裂缝)等数据、道路平整度、路面车辙、路面纹理深度、道路前方图像。自动采集上述5项路面状况指标;对检测数据自动处理识别;路面裂缝等识别准确率达到95%以上。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用于道路缺陷及安全隐患检测。 用于道路施工。
六、铁路行业
38 红外线轴温探测智能跟踪设备(THDS) 适应列车运行速度5~160公里/小时;自动计轴计辆:计轴误差<3×10-6,计辆误差<3×10-5;热轴故障预报兑现率:区间探测站:>60%;系统可维护性:机械部分<10分钟,电气部分<3分钟;适应温湿度工作条件:室外设备环温-40℃~+60℃,室内温度0~+40℃,室内相对湿度<95%,室外相对湿度<85% 运装管验[2003]276号 车辆轴温监测,防止轴温过高发生事故 车辆热轴
39 货车运行故障动态检测成套设备(TFDS) 适应车速(公里/小时)5~140km/h,自动计轴计辆计轴误差:<3×10-6,计辆误差:<3×10-5,故障信息存储容量≥两年(一个段修期),图像传输速率≤2分钟/百辆,摄像机分辨率≥640×480,抓拍速率≥50帧/秒,补偿光源开启关闭响应时间≤1秒,保护门开启、关闭反应时间≤2秒,室外设备适应温度-40~70ºC 运装管验[2004]141号 货车运行故障动态监测,预防事故发生 货车
40 货车运行状态地面安全监测成套设备(TPDS) 称重范围:最大轴重25t;计量方式:双向全自动轴、转向架动态计量;通过速度不限;检测精度:列车以45km/h及以下速度通过时超载检测精度优于5‰,45~60km/h速度通过时超载检测精度优于1%,60km/h以上重车超载检测准确度优于3%;识别车轮踏面擦伤:监测速度范围20~90km/h;识别车辆蛇行运动失稳:车辆运行速度不限;允许超载:为额定载荷的250%; 运装管验[2002]306号 货车最大轴重、转向动态、通过速度等方面监测 货车运行状态
七、民航行业
41 发动机火警探测器 10-61096-97/899315-05/473597-5 FAR23 设备校准灭火、火警探测 飞机发动机
42 防冰控制系统温度控制器 2915-5 FAA TSO-C43,C16 防冰、防水控制系统温度控制 利用发动机引气给飞机大翼和发动机整流包皮提供防冰防止这些部位结冰使飞机失去控制
防冰控制系统温度控制面板 233W、233N、69、233A系列 同上
防冰面板 233N3204-1019 同上
防冰活门 C146009-2/3215618-4/172625-7/810502-3/7612B000/7646B000/326975/38E93-5 同上
防冰控制系统结冰探测器 0871HT3/0871DL6 同上
防冰控制系统窗温控制器 S283T007-3/785897-2/785897-3/624066-3/624066-5/83000-05602/83000-05604 同上
八、应急救援设备类
43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具有耐高温、阻燃、绝缘、防腐、防水、重量轻、气密性好等性能气瓶工作压力30MPa,背架应为高强度的非金属材料制成,面罩防结雾,一级减压阀输出端应具有他救接口,使用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对人体呼吸器官的防护 用于现场作业时,对人体呼吸器官的防护装具,供作业人员在浓烟、毒气性气体或严重缺氧的环境中使用
44 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防护时间1h以上,氧浓度不得低于21% MT86-2000《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煤矿井下危险场所救护人员防护 煤矿井下
45 全防型滤毒罐 对有毒气体和蒸气、有毒颗粒及放射性粒子、细菌具有良好的过滤性能NBC防护标准储存期限不低于5年 GB/T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对危险作业人员呼吸保护 用于危险场所呼吸保护与防毒面罩配套使用
46 消防报警机 GBJ 116-88 初期火灾报警 用于机库、器材库及厂房内预报初期火灾,提示人员疏散
47 核放射探测仪 可自动声光报警、显示所检测射线的强度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70小时 GB10257-1988《核仪器与核辐射探测器质量检验规则》 快速寻找并确定α、β、r射线污染源的位置 用于有α、β、r射线污染源的作业环境
48 可燃气体检测仪 可检测10种以上易燃易爆气体的体积浓度 GB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 用于检测事故现场易燃易爆气体
49 压缩氧自救器 具有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定量供氧量1.2~1.6L/min、通气阻力196pa、吸气温度45℃、手动补给60L/min、二氧化碳吸收剂用量350g、氧气瓶额定充气压力20Mpa、排气阀开启压力200~400pa MT711-1997《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发生缺氧或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中工作人员佩用自救逃生 用于煤矿井下发生缺氧或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中矿工佩用它可以自身逃生。
50 矿山救护指挥车 具有高地盘,功率大,起步快,越野性能好汽车性能应达到:爬坡度在30%以上;最小离地间隙在220mm以上;行车速度在120km/h以上配有无线通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警灯警报装置 QC/T457-2002《救护车汽车标准》GA 14-91《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50313-2000《城市通讯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矿山发生事故救援指挥 用于矿山事故抢险的救援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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