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电影类作品中的版权问题/董世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5:29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影类作品中的版权问题

董世连


一、电影类作品的概念

  电影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一)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权行使其作品的版权,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一作品版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整体版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者的合同约定。

(二)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保护问题

  随着“米老鼠”、“大力水手”等侵权案件的发生,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已成为一种开发资源,也成为一种权利客体。
  根据相关研究,目前无论国际公约还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中“角色”保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作品中“角色”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谁为权利主体,应根据“角色”使用情况来确定。例如,如果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那么“角色”版权应该由相应的创作者享有,又如,单一使用角色的静止图案,并与原作品中含角色的场景画面(连续或静止)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侵害了相应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创作者的版权。

(三)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可能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还有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以上权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根据合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四)电影类作品版权行使中涉及的相关合同种类

  在电影类作品形成过程中,根据作品内容、使用情况和参与人员,一般制片者应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以下几类合同:

1.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资料等作品,应签订版权许可合同,获得相关权利人许可;
2.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3.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签署表演合同或确认书;
4.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因创作产生的其他与作品版权相关的合同。
  在合同中,合同双方应该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单独作品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归属制片方,则单独作品版权人就不可以单独行使其版权。
  同时制片者可与相应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一揽子合同并付酬使用相关作品。

(五)对不同作品,应根据其保护期限和范围进行使用

  版权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而且有些作品根据自身特点,可能会有多个权利人,所以对于不同的作品,可视不同情况进行使用。例如,对于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国内外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作品,但应尊重作者署名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使用他人录音录像制品的,既要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还应和版权人、表演者签订合同,取得许可。
  总之,电影类作品的创作过程复杂,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均应一一理顺,避免侵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5〕3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许可实施办法,并按经审查公布的许可实施办法实施行政许可。

  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许可实施办法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查公布。

  第六条 许可实施办法应根据许可法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年审;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第七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八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受理服务窗口,方便许可申报。

  第九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编印行政许可申办指南,在本机关网站、受理服务窗口公布,便于申请人了解相关信息。

  第十条 许可实施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不得收取工本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

  许可实施机关应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许可实施机关无论是否受理许可申请,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向申请人发送电子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实施办法中的申请材料目录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申请材料目录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许可实施机关提出补正要求,应出具盖有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合格,但可通过修改补正的,应及时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修改意见书,意见书应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并应注明材料修改的合理时间。

  申请人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实施机关的承诺时限内。

  第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承诺的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项。

  许可实施机关公开承诺的许可时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时限。

  第十五条 许可事项涉及许可实施机关多个内设机构的,应确定一个机构牵头办理。

  第十六条 一个许可事项由多个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本级政府可指定一个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规定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行政许可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依法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察。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对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本规定制定许可实施办法并报审查及不执行或者擅自更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应当责成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行政监察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投诉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书面投诉的,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报告本机关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情况、许可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该报告应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区分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备案的实施程序。

  许可实施机关应参照本规定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等方面的内容在统一的受理服务窗口公布,并按本规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

  备案事项应对报备材料、备案时间等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拟定指引

  附件

  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拟定指引

  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均应当根据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并按本指引的要求拟定实施办法,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依据。

  一、许可事项、编号

  许可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的特定活动,因此该项下填写申请准予从事的活动,如企业核准登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各行政许可机关应根据许可事项的内在联系,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科学地排序编号,每一项行政许可编一个号。

  二、行政许可内容

  填写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如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内容,可填写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和运输空白发票、自印发票等。如无特别内容,可填写许可事项名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填写设定本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名称以及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写。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注明本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同时注明申请许可的方式,如直接向本机关申请,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等。

  五、行政许可条件

  填写行政机关准予申请许可的法定条件或标准,凡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均应予以许可。许可条件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许可条件必须全部逐一列明,具体客观,不得作笼统含糊的规定,不得留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决断的余地,如规定符合某某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有利于经济发展等。对列明的许可条件,应在括号中注明规定该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机关及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不填;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许可条件的,填写目前实际执行的许可条件,并注明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

  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不得在办法中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未列明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对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括号中注明规定该申请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机关及颁布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不填;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申请材料的,填写目前实际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注明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注明有无需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表格名称以及取得该表格的办法。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免费提供申请表格,并应在本机关公众网站公开该表格,允许申请人免费下载使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填写受理许可申请的机关。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填写最终决定许可的行政机关。如属转报的,应同时填写转报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为许可的决定机关,但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填写申请和作出许可决定的主要步骤、环节。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填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期限,并注明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行政许可机关可填写比法律规定的更短的许可时限,一经填写并公布,行政机关应受该时限规定的约束。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填写行政机关决定予以许可后需要颁发的证件名称,如批准证书、执照、资格证书、批文、登记证明等。如准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准许建筑工程开工的颁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后需要在被检合格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填写需要加贴的标签或加盖的印章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许可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件上或标签名册、印章上应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件上或标签名册、印章上不应规定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填写予以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人产生的法律效果,如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填写本项许可是否收费,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填写本项许可是否有年审或年检,有年审的,应列明年审的办法。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明确告知申请人其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那些救济权利,例如: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例如:厦门市工商局《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事项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咨询电话:2232402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三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

  联系电话:2202922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3日印发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函〔2006〕11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6〕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促进舟山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对象

市级国有商业银行、农发行,省信用联社舟山办事处,市各保险公司。

二、考评标准

考评实行100分制,分两大块内容,信贷增长指标考核70分,活动参与和工作配合考核30分。根据考核分数评出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

(一)信贷增长指标考核(70分)。

1.信贷总量增长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二计分,零增长和负增长则不得分。(40分)

2.存贷比考核。年末新增存贷比达到95%及以上得5分,90%-95%以下得4分,85%-90%以下得3分,80%-85%以下得2分,75%-80%以下得1分,75%以下不得分。(5分)

3.重点项目信贷投入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年度重点项目以市政府公布的名单为准。(8分)

4.成长型企业信贷投入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成长型企业包括2005年市经贸委与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联合评选出的50强成长型企业和2006年全市“金融支持成长型企业”工程的82家企业。(4分)

5.支持渔农村小康社区建设考核。按当年新增三农和乡镇基础设施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3分)

6.水产品加工业、船舶修造业和海运业信贷投入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6分)

7.引入市外信贷资金考核。按各市级银行机构争取上级行或市外兄弟行当年对企业直接贷款月均余额增量的亿分之二计分,当年信贷资产转让给市外兄弟行的按当年转让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二计分。(4分)

以上每项得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的考核分值。

(二)活动参与和工作配合考核(30分)。

1.参加经济和金融活动情况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加市政府和全市有关经济金融活动,包括工业经济服务、市及县(区)银企合作交流、渔农村小康社区建设、中小企业服务等活动。(10分)

2.认真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及时准确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各类信息。(5分)

3.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开展各种金融宣传活动。(3分)

4.积极参与信用工程建设,认真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2分)

5.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取得较好的效果。(2分)

6.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考核。按各金融机构配合程度打分,不予积极配合的不得分。(8分)

(三)市农发行第一部分考核按金融机构的平均数计分,第二部分按实际情况考核。

(四)保险业在经济发展中保障力指标的考核。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舟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舟山市保险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05〕148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报告。

三、考核奖励

(一)每年度末,市级各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算,测算表于次年1月15日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二)支持市政府重点项目,引入上级行直贷、信贷资产转让、呆账核销等情况须列详细清单。各银行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若有虚假,则取消评奖资格。

(三)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依据本办法审核各银行机构上报的资料,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汇总计算出全年各金融机构的考核分数,提出考核报告和考核奖励等次,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和舟山银监分局按金融机构的平均数奖励。

四、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各项本外币贷款。

(二)本办法有关数据除要求各行(社)提供外,最终按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综合信息监测系统以及其他重要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本办法由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