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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代理词/卢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8:20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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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代理词

卢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根据本案上诉人丁XXX的委托,担任本上诉案的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便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

  一、 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主观臆断,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1、 任意推翻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毫无根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法院应以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仍然应当查明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以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法院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责任划分之外进行赔偿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有异议。在本案中,一审原告与被告对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因为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是原告起诉的依据),且原告之后并未举出有利的证据推翻第一次的事故认定(第二份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被采信,不足以推翻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另外,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院应当以具备该三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一审原告先后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冲突的认定书证明其主张,这两份认定书中只有且必有一份是真实和合法的。就第二份而言,其作出的主体并非本次事故勘察员、出现场交警,且不符合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存在疑问,那么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不应当被采纳,应当以第一份认定书作为认定的依据。然而,一审法院却认可第二份责任认定书,并以其作为推翻第一份认定书的依据,这显然违背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因此,法院也应当依据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来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
  更不可理解的是,一审法院在认可了第二份认定书后,又不以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既然以第二份来推翻第一份,那么前提是第二份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既然认定了第二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就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是以一份非真实合法的认定书来否定另一份的真实合法性,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逻辑规则。
  同时,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也是对行政权的极度不尊重和蔑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推翻两份责任认定书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2、 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严重违背居中审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二项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应当居中审理,不得徇私偏袒。然而,在本案的一审中,法官严重违背了该审判原则,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歪曲事实,错误认定受害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事实上,成雅高速公路双流段是四车道设计,从左至右第三条车道是货车专用车道,最右面的(即第四条)才是应急车道。无论是交警出具的两份责任认定书还是事故现场图都表明受害车辆停在货车专用车道上而非应急车道上。
  (2) 对杨东的询问笔录作对一审原告有利的选择性认定。2008年7月4日01时55分到02时23分成雅高速交警一大队对受害人石XXX同车杨东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笔录,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杨东承认石XXX出事前曾喝过两次酒的主张,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相反,对杨东指称的石XXX停车后打开了应急灯的说法却予以认定。事实上事故发时,杨东本人也喝了酒,在停车到事故发生仅一分钟的时间内,其如何能对是否开了应急灯记忆深刻?如果真的打开了应急灯,在车后的余树斌不比他看的更清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杨东的说法是真实的,那么作为与石XXX关系密切的杨东对在与石XXX相处的几个小时内连续发生的事情以及其对石XXX喝酒的事实的清晰详尽的叙述,更应当被认为是真实的。可为何一审法院就是不予以认定呢?!可见,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的偏向性,明显违背了居中审判的审判原则。

  3、 对造成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分析及主要原因分析严重违背常理、常识

  本案是汽车碰撞事故,要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应当对各方行为与本次事故的违法性、关联性和危险性进行分析。
  (1) 被撞车辆驾驶员石XXX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国家制定该强制性规定的原因在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的速度极快,任何存在于车道上的障碍都会给正常行使的车辆的安全行驶造成巨大威胁,极易发生连环碰撞,酿成重大事故。本案事故发生时石XXX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该强制性规定,违法将机动车停放在货车车道上,已经形成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同时,将车辆停在车道上即形成主动接受被其他车辆碰撞的态势,是一种将自己至于危险环境的故意行为。在白天正常视觉条件下尚且危险,更何况在夜间。在这样的情况下,避免发生事故的唯一条件是要求正常行驶条件下的司机时刻保持如同在非正常条件下行驶的高度警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根本不现实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是有很大的必然性;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则具有相当的偶然。因此,被撞车辆驾驶员石XXX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上诉人车辆正常行驶,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必然联系。
   首先,上诉人车辆在货车专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事故发生时,上诉人车辆的行驶在第三条车道即货车专用车道上且速度在60—70公里/小时,属于正常行驶速度。
  其次,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条件使得上诉人余XXX采取任何措施都是不可能避免事故发生,上诉人余XXX面临不可抗力。根据交警对余XXX的询问笔录可知,事故发生时余XXX距离石XXX车辆之间的距离大约为100米,其左面有车辆在行驶,因此,如果其立即向左变换车道,那么他必定会跟第二条车道上的车辆发生追尾或者碰撞。同时,其不可能选择立即停车,因为这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立即停车他后面同方向高速行驶的汽车会对他追尾。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他至少需要5—6秒钟的反应时间来考虑如何应对这种突发局面。然而,他本人驾驶的汽车时速为60到70公里,也就是17—19.5米每秒,这就是说在5—6秒的反应时间内汽车已经行驶了85米——117米。等到他反应过来立即将汽车进行完全制动时,其与离被撞车辆最多只有15米的距离。根据测试表明,空车在每小时60公里和7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从完全将刹车踩死到制动器起作用需要18米和24米的距离,而将汽车完全停下来需要30.48和39米的距离。可见,即使是空车情况下,在余XXX反应过来应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需要30.5到39米的距离才能将车子完全停下来。事实上余XXX驾驶的汽车满载货物,因此,在惯性的作用下,其需要的有效停车距离应该是在40米以上。根据前面的分析,余XXX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距石XXX仅约15米,根据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表明石XXX的车被向前推进26米,二者相加为41米。可见,事实与我们的分析相互印证。由此分析可知,上诉人余XXX在正常驾驶时面对了自己根本无法克服的力量,纵然如何努力也不能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时余XXX面临不可抗力情形。
  (3) 漏油和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
  车检报告显示,上诉人车辆“该车第三轴承油封损坏,摩擦片局部被油污染,这将对该车制动效能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事实上,该车的摩擦片仅仅是小局部的污染,其对制动效能的影响力相当的小;同样,该车超载百分之三十也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即使这两个因素对汽车制动有影响,其作用与前面的因素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可是,一审法院却以这两个因素作为认定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4、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违背审判中立原则,偏袒一审原告,主观臆断,认定事实违背常理且明显错误,责任划分严重歪曲事实、严重不公。

  二、 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对一审原告逾期增加的诉讼予以审理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截止到2008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在这个时间点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然而其直到2008年9月30日才提出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和车损赔偿的请求。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的规定,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逾期,法院应当不予审理。但是,一审法院不仅对其进行了审理,而且判决支持了对方增加的诉讼请求。

  2、一审法院违法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于举证期限2008年9月18日届满且一审开庭完毕后向法院提交第二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然而,一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的做法违法重新为原告指定举证期限,并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认定。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明显偏向于被上诉人。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次事故发生,余XXX驾驶的货车同样受到损失。其中为修复车辆花去1500元修车费,因事故发生车辆被迫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22491元,这些有上诉人提交的养路费、运管费等支付凭据以及账本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然而一审法院却置事实于不顾,断然拒绝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上诉人系XXX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实业企业主,而上诉人仅为一货车车主,二者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其他方面比较都差距悬殊。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肆意作出裁判,让对上诉人承担33万多元的赔偿责任,这不仅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也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更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力差距和风险承受能力对比,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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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经与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共同研究,制定

了《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请你们会同区县农经站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培训和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向其摊派。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各项承包合同和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本金。
资本金分为村(组)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村(组)集体资本金指村(组)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和劳务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包括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
法人资本金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和合作化时期形成的股份基金。
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产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金,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走。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抽走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投入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凡是形成资产的,记入资产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不入帐核算。
第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预提费用、应付款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大额借债要经民主理财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帐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现金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非现金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帐。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现金开支要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帐。
第二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在不改变集体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暂闲置的货币资金,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用于内部资金融通,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乡(镇)业务

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管理费用。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二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农用材料(种子、化肥、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等。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材料,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生产入库的粮食、棉花,凡国家规定有定购价的,按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市价计价。
购入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购入价格计价。自繁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自繁的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按市场价格计价。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村合作经济组织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核算。
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

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产畜和役畜,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6.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时转作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费用计价。
7.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市场价格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转为递延资产,分年度摊销,计

入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递延资产,分年度摊销,投入生产经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窖、堤坝、水库、渔池等,需要重置更新的,应提取折旧;通过局部轮番修理可以达到整体更新的,不提取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提取时可采用单项折旧计提,也可采用分类折旧和综合折旧计提。采用综合折旧的,年综合折旧率为8%。
第三十二条 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采用综合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综合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待摊费用,摊销期超过一年的计入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有关项目。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村合

作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帐面净值。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按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

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等。
无形资产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其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地上附着物,属于资产的部分,按出售资产处理。
青苗补偿费,属于村合作社的,记入农业收入,属于个人的,记入内部往来。
劳动力安置费,记入其他应付款。
土地补偿费,记入资本公积。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支出,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非常损失等。递延资产按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其他长期资产是指不属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五章 对外投资及对所属单位投资
第三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及所属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所属单位的投资,单独反映计入对所属单位投资。
第四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实物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大额对外投资和对所属单位投资项目,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一般为现金出纳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和对所属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和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数额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中的对外单位投资收益和对所属单位投资收益。

第六章 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村合作社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农业生产收入、副业生产收入、畜牧业生产收入、渔业生产收入、工业生产收入、商饮收入、运输营运收入、建筑业工程价款收入、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服务收入

等。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上交提留收入,承包收入等。
补贴收入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政策性补亏、减免税款、贴息等。期末政策补亏收入转入本年利润,贴息收入和减免税款等,转入资本公积。
荒山、荒滩租赁收入,记入资本公积,用于对荒山、荒滩的开发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鱼塘及其他集体资源等上交的承包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农户按有关规定上交的集体提留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的提留收入。
乡统筹款计入其他应付款。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于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迄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对生产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收获入库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直接支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迄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对生产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收获入库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直接支出,包括耗用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成本。间接费用按受益对象,分配计入制造费用。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
直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过程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农用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间接费用包括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经营单位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机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土地开发费摊销以及其他间接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等。
财务费用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其他业务支出包括材料销售成本、出租固定资产应提折旧、出租包装物摊销以及有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从成本或管理费中提取及从利润分配中提取。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事业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包括农牧业税)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和对所属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和承包上交的承包金、农户上交的提留款和所属企业上交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利润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四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医疗站、福利院、电影院、幼儿园等。
3.提取福利费。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4.向投资者分利。
第四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利润分配方案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五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分为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五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不具备条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财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章 民主理财
第五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或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及有关帐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帐目,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组织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
民主理财组织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组织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

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组织行使上述职权。
第五十六条 除第九、十四、二十三、三十四、四十一、六十一条的规定外,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也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第九章 财会人员
第五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等。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总会计(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主管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
第五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

济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

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乡(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财会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六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要逐步实行凭证上岗制度。
第六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六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会人员要进

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六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会计(主管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合作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

合作经济组织的帐内。
(五)财务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帐、核算。
(六)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收入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 | | |
| 顺 序 | 号 编 号 | 名 称 |
| | | |
|---------------|------------|---------------|
| 一、资产类 | | |
| 1 | 101 | 现 金 |
| 2 | 102 | 银行存款 |
| 3 |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
| 4 | 111 | 短期投资 |
| 5 | 113 | 应收帐款 |
| 6 | 118 | 内部往来 |
| 7 | 119 | 其他应收款 |
| 8 | 120 | 应收补贴款 |
| 9 | 123 | 原 材 料 |
| 10 | 128 | 农用材料 |
| 11 | 129 | 低值易耗品 |
| 12 | 136 | 幼畜及畜肥畜 |
| 13 | 137 | 产 成 品 |
| 14 | 139 | 待摊费用 |
| 15 | 141 | 长期投资 |
| 16 | 151 | 固定资产 |
| 17 | 155 | 累计折旧 |
| 18 | 156 | 固定资产清理 |
| 19 | 159 | 在建工程 |
| 20 | 161 | 无形资产 |
| 21 | 171 | 递延资产 |
| 22 | 181 | 待处理财产损益 |
| 二、负债类 | | |
| 23 | 201 | 短期借款 |
| 24 | 203 | 应付帐款 |
| 25 | 209 | 其他应付款 |
| 26 | 211 | 应付工资 |
| 27 | 214 | 应付福利费 |
| 28 | 221 | 应交税金 |
| 29 | 223 | 应付利润 |
| 30 | 229 | 其他应交款 |
----------------------------------------------

----------------------------------------------
| | | |
| 顺 序 | 号 编 号 | 名 称 |
| | | |
|---------------|------------|---------------|
| 31 | 231 | 预提费用 |
| 32 | 241 | 长期借款 |
| 33 | 261 | 长期应付款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 | |
| 34 | 301 | 实收资本 |
| 35 | 311 | 资本公积 |
| 36 | 313 | 盈余公积 |
| 37 | 321 | 本年利润 |
| 38 | 322 | 利润分配 |
| 四、成本类 | | |
| 39 | 401 | 生产成本 |
| 40 | 450 | 制造费用 |
| 五、损益类 | | |
| 41 | 501 | 营业收入 |
| 42 | 502 | 营业成本 |
| 43 | 503 | 营业费用 |
| 44 | 504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45 | 511 | 其他业务收入 |
| 46 | 212 | 其他业务支出 |
| 47 | 521 | 管理费用 |
| 48 | 522 | 财务费用 |
| 49 | 531 | 投资收益 |
| 50 | 532 | 补贴收入 |
| 51 | 541 | 营业外收入 |
| 52 | 542 | 营业外支出 |
| 53 | 543 | 所得税 |
| 54 | 545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总额。
102“银行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的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金额反映村使用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的款项总额。
109“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到外地进行临进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原材料”、“农用材料”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

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原材料”、“农用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原材料”、“农

用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111“短期投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各种有价证券,或以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或有关资产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出售有价证

券或收回的价款和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或有关资产科目,按原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购入的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购入股票时,应按照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或“银行存

款”科目;出售股票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村合作经济组织存放在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代管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存放代管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收资金占用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

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对外短期投资总额。
118“内部往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的经济往来业务。
(2)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利润及农户平时上交承包金、提留统筹款时,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4)村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结算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与农户发生款项往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或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村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明细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数合计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欠所属单位和农户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

应收款”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113“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因销售产品、商品或材料,提供劳务或服务,以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服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
预收货款,预收接受劳务、服务单位款,以及预收工程款等预收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生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预收货款,预收接受劳务、服务单位款,以及预收工程款项等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应收帐款单位及预收帐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119“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除应收帐款、内部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120“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123“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库存的除农用材料以外的各种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库存的包装物和委托加工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也可单独设置“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
购入的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分别在“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2.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借记本科目(有关材料),贷记有关成本类科目或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材料)。
3.投资人投入的原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4.领用或销售发出的原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营业费用”、“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加工的材料,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材料),贷记本科目(有关材料)。
村合作经济组织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三、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128“农用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农用材料(如种籽、饲料、肥料、农药等)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
1.自产留用并已验收入库的种籽、饲料,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2.外购农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等科目。
3.农业生产领用的农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发出的农用材料,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农用材料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农用材料日常核算时,发出农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办法计算确定。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三、处理种籽的费用,如种籽精选、消毒等费用,不计入农用材料成本,应计入农业生产费用。
四、对于库存的农用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农用材料类别、名称、保管地点等设置明细帐(或农用材料卡片)。农用材料明细帐应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六、本科目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农用材料的实际成本。
129“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在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三、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

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报废时,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

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时所有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136“幼畜及育肥畜”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组织所有幼畜(禽)和育肥畜(禽)价值的增减变动和结存。
本科目专供实行分群核算使用,实行混群核算不使用本科目,其幼畜和育肥畜的价值及其饲养费用,一并在“生产成本”科目内核算。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
1.外购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2.自繁幼畜按实际成本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3.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时,按产役畜折余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结转幼畜和育肥畜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5.幼畜和育肥畜转群,借记本科目(××群别),贷记本科目(××群别)。
6.幼畜和育肥畜对外销售,结转幼畜和育肥畜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7.自繁自养的幼畜转为产役畜,结转幼畜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8.畜禽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先按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幼畜(禽)和育肥畜(禽)的种类和群别设置明细帐。
137“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帐。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尚未提去的库存产成品,单独设置代管产品备查簿,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个别计价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

变动。
三、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销售发出的产成品,期末结转销售产品实际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贷记本科目。
四、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亏和毁损,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
139“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二、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141“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等。设对外投资和对所属单位投资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二、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有价证券,或以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和有关资产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回

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值或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投资分利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进行股票投资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
进行债券投资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债券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四、村合作经济组织以货币资金入股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其股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年终收到股金分红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退股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对外长期投资总额。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按市场价值记帐。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记帐。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办实验室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办实验室的暂行办法


【文  号】庆政发〖1996〗23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6-14

【实施日期】1996-06-15

第一条 为了更有效地引进智力资源,加快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大庆开发区))建设,本着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才、设施、技术优势与互补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具有科研和技术实力,被国家和社会公认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都可以成为联办对象。
第三条 联办实验室的所在单位,必须拥有符合大庆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当前企业发展急需的项目,又有适应未来发展新开发和研制的课题。

第四条 联办双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合同,双方共同管理。

第五条 联办实验室主要利用原单位的设备、人才、课题的优势,共同确立科研课题。成果出来后,双方共享,主要由大庆末发区负责技术转让和产业化工作。

第六条 联办实验室,由大庆开发区提供项目开发贷款的,以科研成果开发收入作为资金回收的来源。待资金回收完成后,联办双方按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

第七条 科研人员可以带科研成果到大庆开区领办企业,享受科研人员领员办企业在场地、贷款、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联办实验室除了担负科研任务以外,还承担为大庆开发区培训人才的任务,重点是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人才,努力做到科研成果转化和专业人才转移同步进行。

第九条 联办的实验室从实际出发,可以享受大庆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也可以享受所在单位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庆开发区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大庆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大庆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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