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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伙企业的内外联系/迟晓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2:25:13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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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伙企业的内外联系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迟晓然


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起源于家族经营,早在一千多年前的罗马法就已对合伙作出了规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起来,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人合性,人合性表现在合伙企业上就是合伙人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并共担风险的,对于合伙企业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对其性质是这样定性的,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营利性组织”,也就是说这里所说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性质的。合伙企业较其他经济类型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人合性,合伙人之间有着比公司股东更为紧密的人际关系,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合同即法律”在合伙企业中表现的最为突出,基于合伙企业的这一显著特征,使调整合伙企业的强制性规范较少,从而也使合伙企业案件特别是涉及合伙企业内外联系方面的案件在实际审判中存在一定的难度,笔者在这里仅从最能反映合伙企业的特征的合伙企业的内外联系上发表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各合伙人之间及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伙企业人合性的内部体现。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损益的共担、对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决策权的享有、以及对合伙企业负有的竞业禁止和交易限制义务。基于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从而使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在实际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
(一)关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权
基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亦享有共同的处分权。理论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但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的处分经常是通过合伙人的具体行为体现的,对受让人来讲,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明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二是对合伙人是否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知晓。对此,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确定其效力呢?按照通常的规则,一般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作为区分标准。何为善意呢?笔者认为受让人在接受合伙财产时应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伙人处分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或者是该合伙人无权处分的合伙财产。在具体操作中如何来判定善意的标准呢?首先从财产的性质上来判断,这种受让的财产应为动产,因不动产必须通过公示进行转让,故不应作为善意转让的对象。其二,出让人无权处分合伙企业的的同时受让人取得该合伙财产应为有偿取得。对于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应采用民法的善意取得理论对受让人予以保护,反之如果受让人并非善意取得,而是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而与之进行的交易,更有甚者是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应依法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从而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亦对合伙财产进行了必要的保护。
(二)关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问题
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部分。内部转让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外部转让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拥有的权利来看一般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转让的,但在程序上应区分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作出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当合伙人进行内部转让时因不涉及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的问题,合伙企业存在的决定性基础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不需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但因合伙企业具有人和性,合伙人之间具有诚信的义务,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也会引起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比例的变化,故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履行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务。当合伙人进行外部转让时则不仅涉及到财产份额的变化而且涉及到合伙人的变更,应属于是合伙企业的一项重要事务。根据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只有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才能与接受转让的人共同经营合伙事业,如果不同意转让,合伙企业就无法形成人合,达到共同经营的目的。所以,合伙人向外转让财产份额时不仅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还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还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盈余分配和亏损负担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性质界定为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所以说合伙企业存在的目的在于获得利益,这就涉及到盈余分配和亏损负担的问题。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是指合伙企业当年或一段时间内经营盈利时对依法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备基金之后所剩余的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是指合伙人之间按比例来分担债务。关于利润分配的时间,原则上应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一般应按年度进行,即根据年终进行结算的结果进行分配。但是,对于特殊的或者临时性的合伙企业,也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按一定时期进行分配一般来说,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在进行盈余分配时必须保留足够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依法应有三种(1)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2)按照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决定;(3)按法定比例即平均分配比例;关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固定比例,一般平均分配,也可由当事人确定;(2)资本比例,按出资比例分配;(3)混合比例,即先支付资本利率,然后按固定比例分配剩余利率。其中,资本利率或采用银行利率或由当事人约定。同样合伙经营亏损的分担的办法与盈余分配相同,盈余分配的比例即是亏损分担的比例。同时从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宗旨出发,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全部分配给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全部承担亏损,即使作出上述规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二、合伙企业的外部联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联系主要体现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因合伙企业不具法人性质且具有人合性质,其外部关系较公司企业的外部关系有很大的差异,其在实际应用上突出体现的问题便在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的问题。
(一)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的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债务属于合伙的消极财产,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对他人所欠债务。合伙债务发生的原因基本包括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等原因,承担债务和履行债务的主体包括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履行债务的包括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原则
正是因为合伙债务发生的原因的多样性,承担和履行债务的主体和清偿财产范围的可选择性,使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成为了实际审判中的难点问题,首先在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个人财产清偿顺序问题,《民法通则》未做规定,仅《合伙企业法》对此做了规定,认为合伙企业清偿到期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时,再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界定了合伙个人财产与合伙共有财产的偿还顺序,与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相一致,采用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依据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起诉,被起诉的合伙人不得以其他合伙人应共同诉讼或其应以债务份额比例为由抗辩,债务人的一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减少了债权人的诉累。即使合伙人中无力还债,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从而以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对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了充分的保护。第二合伙债务及个别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区分上,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所负的债务。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所负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系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非法人企业,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负有无限清偿责任,同时又因合伙企业具人合性质,其内部财产界定具有非强制性,因此在合伙债务及个别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上有一定的难度,在通常理论上,合伙财产是有独立性和稳定性,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应由合伙企业先以合伙财产先行清偿,其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才能进一步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但这个程序笔者认为应引入破产的经验,先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而合伙人的各债务的当事人应是合伙人与债权人,与合伙企业事无关。正是基于二者的上述区别,要求合伙企业在清偿其债务及合伙人个人在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应将二者严格区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来清偿,但如果合伙人的债务人想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此时债权人必须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而不能竟行主张。
三、在处理合伙企业内外关系上的几个难点问题
(一)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主张抵销权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在对合伙人享有债权的同时又对合伙企业负有债务,因合伙人个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财产权利,二者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呢,笔都认为是不可以的,原因在于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负有债务,他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该笔债权系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而不是针对个别合伙人,因合伙财产具有独立性即合伙的债权应由合伙人共同享有,如果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相抵销,必然侵犯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但并不是合伙的债权合伙人的债权人就不可主张,他可依诉讼程序主张合伙中的债权。
(二)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否可对合伙债权主张代位权
代位权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时,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未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在合伙的内外关系方面体现的问题是合伙的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否对合伙的相关权利主张代位权,笔都认为合伙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但对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其他财产权利或非财产权利,因与合伙人的地位密切联系,具有专属性,不得代位行使。原因在于如果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必将侵犯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如果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随意插手合伙企业的事物,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合伙人的关系。如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扣押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但为了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1款作了变通性规定即“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债权人只能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也就是说合伙人债权人必须以诉为之,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同时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这样就在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合伙人债权人的利益。
(三)合伙人之间的债务追偿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的情况下,超出了按份之债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追偿,追偿的条件是1、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数额已超过其应承担责任的按份之债;2、应向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足其按份之债的合伙人追偿;3、向某一合伙人追偿的债务不得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这方面的规定合伙企业人和性的补充。
四、对合伙企业内外关系方面立法的一点建议
现行合伙企业的立法要求是合伙人均应是自然人组成的无限合伙,这里的有限有两层含义,首先参加的合伙人是负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之后才是合伙企业自身亦是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这种双重制约的企业形式十分有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但却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合伙企业这种不协调的内外关系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才认为在规范合伙企业的法律中应补充合伙企业的形式,即将合伙企业由一种类型丰富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有两种合伙人,一种是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种是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类型的合伙企业既有合伙企业的优点又有公司企业的优点,从而更能充分满足很多投资不同的投资需求,满足有些投资都在合伙企业中限制投资风险的需要,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则特别适用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这个企业形式的好处便在于合伙企业中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由其来承担无限责任,而对于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这种企业形式可以有保障第三人权益的同时,给合伙人更多,更直接的权利去参与管理。
总之笔者认为,对合伙企业类型的充实,加入有限合伙企业类型将最大限度的调节合伙企业的内外法律关系,进一步减少合伙企业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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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时捷案肇事司机女友是否应定包庇罪?

郭英儒


速度很快,杭州市公安以七十码的速度于8月6日对"8·4"交通肇事案肇事者魏志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没有人异议,大家没看到类似胡斌回家上网那样的桥段,所以没有骂声。有很多时候,老百姓不骂,就是对政府的褒奖,不一定真的来夸。可惜能明白并理解这一道理的并不多。

但是在新闻通报中,我发现对之前主动为肇事司机顶包,被肇事司机父亲确认为准儿媳,网友们认为很漂亮,我觉得很冷血很蛇蝎的同车女子却只提了一句“确认事发时,肇事车内共2人,其中1人为驾车肇事者魏志刚,另1人为魏的女友范某某。”似乎这件事只与魏志刚有关,为了保护不相关人的权益,还只对她称范某某。这个范某某比范跑跑“强”的多,范跑跑连亲妈都不救,范某某却为了自己的准丈夫勇于顶包。可是她真的与此事无关吗?如果不是媒体对此事的第一次报道有误,那么我想针对这个范某某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包庇罪,可以研究一下。

根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事故发生后,保时捷车内一名范姓女子曾向交警表示,自己才是司机。对此,交警昨天凌晨已经做出认定,司机是魏志刚。“范是我儿子的未婚妻,我的准儿媳。”魏志刚的父亲魏民轩对记者说。有人偷偷告诉记者,两人感情好,女人觉得自己没有工作,希望为魏志刚顶包。这里我们仅以媒体的一面之词做为研究的前提,如果当时范某某没有提出顶包,那么也希望交警同志及时说明澄清。

什么是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其中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本案中范某某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掩盖真实犯罪人的行为,应属包庇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明显无事前通谋,如果有通谋,恐怕他们的共同罪名就应该是故意杀人,而不是交通肇事了。那么重点是范某某是否明知魏志刚的行为。

本罪有一个重要特征是“明知”被隐藏包庇的人是犯罪的人而进行包庇。不知其犯罪而出于亲情等其他因素帮助接济犯罪人的,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包庇人可以肯定的知道被包庇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并且清楚其接受法律惩处后的结果,而本案发生时,范某某眼睁睁看着被害人被撞飞,可以知道后果何其严重,她与魏志刚同行且为准爱人,必然知道其喝酒与否,也就必然知道喝酒-撞人这之间的关系的严重性。纵使其原本不知撞人有多严重,可是胡斌案才过去三个月,宣判也是刚刚的事,这样的强力普法,做为范某某无论如何都是应该“明知”魏志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在这种情况下,还毅然决然的主动承担责任,公然顶包,这不是包庇罪又是什么呢?事情的严重性,已经不能将之列入一般治安管理的范畴内了,必然触及刑法。

如果是包庇罪,那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窝藏包庇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窝藏、包庇多人的;一贯或多次窝藏、包庇的;窝藏、包庇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其间又犯下严重罪行的;窝藏、包庇被在全国范围通缉的犯罪分子的;窝藏、包庇的动机、手段十分恶劣的等。显然本案中,范某某的包庇并没有起到效果,更没有多次,魏志刚也不属于重犯,更没有多次犯罪,也没有逃跑被通缉,所以这里范某某不构成情节严重。

如果是一般包庇罪,那么是否属于包庇未遂?首先,包庇罪是否有未遂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未遂形态,直接故意犯罪可以有未遂形态,而间接故意和过失都没有未遂状态。包庇在明知的情况下而为的犯罪,显然是直接故意的犯罪。理论上我认为包庇应该是存在未遂状态的。包庇失败,而且是因为包庇者意志外的原因而导致的,就是包庇未遂。可是如果区分包庇的既遂未遂,那么如果包庇既遂,真正的犯罪人都会逃避惩罚,包庇者就达到目的,而不受包庇罪之惩罚。这样就会出现大部分包庇罪都是未遂的状况,除非包庇者主动承认或者被包庇者投案,那就涉及到中止、自首、立功的情形了,岂不是让包庇者及被包庇者占尽了便宜?因此我觉得在实践中,只要存在包庇行为,就应该不考虑未遂。本案中,范某某虽然被目击者当场揭发,但是并不能说她是包庇未遂,而应当是包庇既遂。

故此,杭州"保时捷案"肇事司机女友范某某应当涉嫌包庇罪同时被提请批捕。

杭州新七十码,一次要逮俩。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重点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着力推动制造业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着力用信息技术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提高信息产业支撑融合发展的能力,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步伐,促进工业结构整体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发展,塑造转型升级新动力。把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战略基点和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的优先目标,以信息化促进研发设计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和商业模式创新,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

  (二)绿色发展,构建两型产业体系。把节能减排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重要切入点,加快信息技术与环境友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的融合发展,促进形成低消耗、可循环、低排放、可持续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三)智能发展,建立现代生产体系。把智能发展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长期努力的方向,推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促进工业产品、基础设施、关键装备、流程管理的智能化和制造资源与能力协同共享,推动产业链向高端跃升。

  (四)协调发展,统筹推进深度融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将信息化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进合力。切实推动信息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应用需求的良性互动,提升产业支撑和服务水平。注重以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促进向服务型制造转型。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2015年,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取得重大突破,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主要领域、主要环节得到充分有效应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和产业链协同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骨干企业实现向综合集成应用的转变,研发设计创新能力、生产集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大幅度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信息技术应用进一步深化,信息技术集成应用水平成为领军企业核心竞争优势;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应用成本显著下降,信息化成为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特征。

  (一)以信息化创新研发设计手段 促进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提高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水平,鼓励从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向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虚拟仿真、数字模型方向发展。推进机械、电子、航空航天等行业研发设计环节计算机辅助技术的集成应用,创新研发设计模式。加快船舶、汽车、飞机等行业研发设计与制造工艺系统的综合集成,完善产业链协同设计体系,加快普及产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设计模式。完善服装、家具、玩具等行业个性化设计体系,建立和普及用户广泛参与的协同设计模式。围绕推动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产品的高端化,逐步深化产品开发和工艺流程的智能感知、知识挖掘、工艺分析、系统仿真、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建立持续改进、及时响应、全流程创新的产品研发体系。提升工业产品的智能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重点产品的渗透融合,推动产品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提高产品信息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工业产品向价值链高端跨越。

  (二)推动生产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 加快建立现代生产体系

  以研制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特征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装备为重点,提高制造业重大技术装备自动化成套能力。加快机械、船舶、汽车、纺织、电子、能源、国防工业等行业生产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深化研发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装备、过程控制、物料管理等环节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推动信息共享、系统整合和业务协同,提高精准制造、高端制造、敏捷制造能力。在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纺织、造纸、医药等行业加快普及先进过程控制和制造执行系统,实现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测、故障诊断、质量控制和调度优化,深化生产制造与运营管理、采购销售等核心业务系统的综合集成。推动食品、药品行业建立生产过程状态监视、质量控制、快速检测系统,逐步完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三)推进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 加快建立现代经营管理体系

  继续推进以质量、计划、财务、设备、生产、营销、供应链、人力资源、安全等环节为重点的企业管理信息化,加强系统整合与业务协同。在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推进研产供销、经营管理与生产控制、业务与财务全流程的无缝衔接和综合集成,建设统一集成的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产品开发、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过程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大型企业集团信息化管控水平,促进企业组织扁平化、决策科学化和运营一体化,增强企业资源共享和业务整合能力。适应产业竞争格局的新变化,以提升产业链协同能力为重点,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普及和深化,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以支撑企业国际化经营为重点,支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跨国运营平台建设,建立全球协同的研发设计、客户关系和供应链管理体系。

  (四)以信息化推动绿色发展 提高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

  加快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智能化改造,加强对能源资源的实时监测、精确控制和集约利用。在重点行业和地区建立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连续监测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体系。引导工业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加快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节能新机制推广。建设一批区域能效中心,完善面向重点用能企业和地区能源消耗的实时监测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的生产、储运、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实时监控和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围绕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评估、多层防护、人机隔离、远程遥控、监测报警、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方面,深化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建立安全生产新模式。

  (五)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环境 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创新发展

  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研发设计平台,提供工业设计、虚拟仿真、样品分析、检验检测等软件支持和在线服务。提高网络环境下的企业间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协作。加快研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企业管理系统。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电子支付、物流配送、身份认证等关键环节的集成化电子商务服务。建立并完善一批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推广、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积极发展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

  (六)推动信息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的现代化

  提高工业设计水平。支持工业设计软件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实用、高效的工业设计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引导和支持专业化的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发展。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深入发展,在提高网络采购和销售水平、扩大网络营销覆盖率基础上,向网上交易、物流配送、信用支付集成方向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电子商务为手段提高供应链协同和商务协同水平,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诚信发展,支持提高面向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的电子商务技术支撑和公共服务水平。深化移动电子商务在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应用。

  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鼓励制造企业与专业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对接,推进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物流业务的有序外包,提高物流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支持物流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和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发展。加快电子标签、自动识别、自动分拣、可视服务等技术在大宗工业品物流、工业园区和物流企业中的推广应用,提高物品管理的精准化水平。

  促进新型业态发展。支持制造企业围绕推动产品的智能化、高端化和服务化,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发展在线检测、实时监控、远程诊断、在线维护、位置服务等新业态。围绕提高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系统集成、设施维护和管理运维等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适应制造业营销体系变革的新趋势,以信息化创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高融资租赁服务水平提升,加快建立高效、便捷、安全的融资租赁体系。

  (七)提升信息产业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能力 促进信息产业加快发展

  大力发展工业电子。围绕汽车、飞机、船舶、机械、家电、电力等行业产品的智能化升级,推进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技术间的协同创新,加快汽车电子、航空电子、船舶电子、机床电子、信息家电、电力电子、医疗电子、智能玩具等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不断提升信息技术支撑产品智能化转型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培育工业软件。面向研发设计、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市场流通等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加强需求牵引,整合产学研用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瓶颈,大力发展高档数控系统、制造执行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大型管理软件等工业软件,逐步形成工业软件研发、生产和服务体系,提高国产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

  加快和规范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强行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信息化咨询、规划、实施、维护和培训等增值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剥离重组,推动信息技术及相关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积极推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外包,支持信息化外包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一批信息服务企业,鼓励管理咨询机构从事信息技术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的招投标行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积极推动云计算和物联网应用。支持云计算等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积极发展面向服务、支持制造资源按需使用、制造能力动态协同的云制造服务平台。围绕基础设施、工业控制、现代物流等重大应用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示范。加快网络设备、智能终端、RFID、传感器以及重要应用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建立产业发展联盟,培育综合集成服务能力。

  (八)提高行业管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

  加快推动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业务协同。加强行业信息发布。围绕信息技术在重点行业关键环节的深化应用和信息技术成果普及、产业化重大专项、应用示范项目、信息化重大工程等工作,开展相关应用标准的调查、复审、修订,组织开展示范、宣贯和推广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云计算、工业电子、物联网应用、移动电子商务等领域相关标准。

  四、主要措施

  (一)创新“两化”深度融合推进机制

  建立和推广实施工业企业“两化”融合评估体系和行业评估规范,加快建立第三方开展企业“两化”融合评估的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开展自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加强对企业信息化的支持。完善中央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健全企业信息化领导机构,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企业信息化推进机制。鼓励各地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化评级和考核体系,引导各地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研究建立和推广企业信息化规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估方法和考核机制。建立定期沟通、协调行动的部门间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产学研用战略对话机制。

  (二)加大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电子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整合资源,加大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中共性技术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支持。积极探索更有效的财政支持方式,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引导和扶植,支持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鼓励银行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方式,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信用融资业务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建立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给予支持。

  (三)组织广泛开展典型示范工作

  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中,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组织开展以促进“两化”深度融合为主题的巡回推广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区、各行业和典型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通过媒体、网上展示和博览会等形式扩大推广范围和深度。做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树立示范企业、建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

  (四)加快发展和完善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研究组织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服务行动计划,积极培育和发展集信息化规划、咨询设计、项目实施、系统运维和专业培训为一体的信息服务业。建设一批“两化”融合服务产业中心和园区。发展和完善一批面向工业行业的低成本、安全可靠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剥离重组示范工程,提升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能力和水平。开展“两化”融合带动国产软硬件发展试点示范工作。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健全信息基础设施,提升产业聚集区和园区智能化发展水平。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

  组织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工作培训,组织编写培训系列知识读本,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培训资源,建立一批培训和实训基地。围绕“两化”深度融合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加快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装备制造和信息领域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信息领域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等,大力培养各领域的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完善高校学科和专业设置,加强信息技术职业教育,培养各级各类信息化专业人才。科学修订信息领域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积极推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鼓励开展信息技术联合创新、应用示范、人才培训和评估认证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内相关组织和企业参与相关领域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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