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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52:12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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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1〕97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濮阳市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城区三轮车的规范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行车安全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省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人力三轮车(环卫系统垃圾清运车除外)、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城区交通安全实际,市城区内除老年人作为代步工具的非机动三轮车及残疾人作为代步工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实行三轮车限时限区管理。
限行时间:早7∶30—9∶00 中11∶30—14∶30 晚17∶30—20∶00
限行区域:市直区域:濮上路(含)以东,长庆路以西,中原路(含)以南,石化路(含)以北;油田区域:长庆路(含)以东,盘锦路(含)以西,苏北路(含)以南,建设路(含)以北。
第四条 市城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区三轮车综合治理和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区三轮车通行秩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年龄在60周岁以上、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的居民,确需以电动或人力三轮车为代步工具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市老龄办办理登记审核手续,由市老龄办统一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濮老代步临时标识”。
严禁老年人使用的非机动三轮车加篷加座、私自改装,参与营运。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老年人非机动三轮车或转借挪用“濮老代步临时标识”的,一律收回“濮老代步临时标识”,并禁止其在市城区禁行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对于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为代步工具。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到市残联办理登记审核手续,由市残联统一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濮残代步临时标识”。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严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私自改装,参与营运。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转借挪用“濮残代步临时标识”的,一律收回“濮残代步临时标识”,并禁止其在市城区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濮阳市瑞宏人力三轮车客运有限公司、濮阳市旅行社人力三轮车客运车队、濮阳市京港人力三轮车客运有限公司、濮阳市祥和人力三轮车客运有限公司、濮阳市濮上人力三轮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等五家人力三轮车客运有限公司对登记注册的三轮车重新认证后,统一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新申领“濮人力三轮车营运标识”,并实行总量控制,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新增三轮车数量。办理备案的三轮车从事客运,须遵守限时限区规定,其它三轮车一律不得在市城区从事客运活动。
第八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老年人、残疾人驾驶三轮车或机动轮椅车,须悬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有效标识;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携带由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明。
(二)在限行时间、限行区域内,除老年人、残疾人作为代步工具的三轮车和机动轮椅车外,其它三轮车严禁行驶。
(三)三轮车的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四)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老年人、残疾人代步三轮车、机动轮椅车参与营运;
(二)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驾驶非法拼(改、组)装、改制的三轮车;
(四)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五)伪造、转借、挪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有效标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三轮车驾驶人违反限行时间与区域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三轮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力三轮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濮政〔20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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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2002年是长江堤防建设最关键的一年,长江堤防建设作为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标志性工程,是保障长江中下游防洪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为落实完成修完修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高标准完成长江干堤建设任务
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要求,修完修好长江干堤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沿江五省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要把思想统一到今年修完修好长江干堤目标上来,统一到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上来。既要充分估计困难,更要看到完成任务的有利因素和条件,坚定信心,全面动员,精心部署,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长江干堤建设任务,向全国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的长江干堤建设任务重、工期紧,沿江五省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要增强紧迫感,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加强领导。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水利部将于近期与五省政府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也要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层层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将在《中国水利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周密制定进度计划
要根据今年基本完成长江干堤建设总目标的要求,分三个层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工程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以日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
(一)有关各省要分项目,按照总目标要求,制定工程总体建设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做好移民搬迁,净化建设环境,落实保障措施。
(二)各项目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要按照总体建设计划倒排施工工期,分解任务,明确各施工标段的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组织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加快实施。
(三)各中标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制定本标段不同时段的详细作业计划,配置精兵强将,保证设备、材料等资源按时进场,对工程实际进度,要按周进行检查。
所有计划的制定都应严谨周密,切实可行,要充分考虑雨季和汛期等各种不利因素,留有调整计划的余地,原则要求项目总体建设计划除个别单项外,安排到11月底完成。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应将作业计划报项目法人;各项目法人将施工计划报省水利厅;各省水利厅将本省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总体建设计划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四、切实加强质量管理
在今年长江干堤建设强度高、规模大、工期特别紧的形势下,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切忌粗放管理,杜绝盲目追求进度降低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充实质量管理力量,配足质量检测设备,严格质量管理要求。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到位。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五、严格计划资金管理
切实加强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计划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作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地方配套资金应及时到位。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一)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堤防工程验收规程、《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工程各个阶段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验收的具体工作程序。
(二)根据工程的实施进度,由项目法人提出工程验收计划,各省汇总后报长江委,由长江委于5月底前提出长江堤防工程的验收工作总体安排,报水利部。
(三)具备投入使用验收条件的工程要尽快进行验收并及时移交运行管理部门。没有验收移交的完工工程,要明确看管责任,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单位,确保工程度汛安全。

七、加强工程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各长江干堤项目的建设进度,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实现建设目标,要建立工程建设月报制度。月报制度以每个项目为统计单位,内容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月报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编制,非隐蔽工程由水利厅汇总,隐蔽工程由长江委隐蔽工程局汇总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部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信息报送工作务必及时准确,要杜绝弄虚作假和隐情不报等现象。

八、强化检查监督
各省水利厅要组成专门质量监督班子,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强对本省长江干堤项目的检查监督。长江委应充分发挥流域行业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水利部委托长江委,负责对全部长江干堤加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并于11月向水利部提交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质量报告。部稽察办要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堤段进行重点稽察。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将派驻水利部工作组进行现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及时将取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综合介入诊疗规范.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5/201207/55436.htm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有综合介入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获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急诊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取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派驻取得资质人员进行长期技术帮扶和指导,时间至少1年,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3)拟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新建或新设相关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2.有至少2名经过正规培训、具备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满足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介入手术室(造影室)、重症监护室、麻醉科和其他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1)介入手术室(造影室)。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图”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重症监护室。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能够开展有创颅压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能够满足三级以上综合血管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3)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血管检查,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或磁共振(MRI),以及医学影像图像传输、存储与管理系统。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综合介入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综合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综合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师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5年以上综合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卫生部综合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专业护士及其他技术人员经过相关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
(二)综合介入诊疗由本院综合介入医师决定,术者由本院综合介入诊疗医师担任;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综合介入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综合介入医师担任。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前应当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术后管理方案。
(三)实施综合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的综合介入诊疗后的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和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另行下发)。
(六)开展综合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每年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应当低于5%,死亡率应当低于1%,无与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病例原则上不少于300例。
(七)具有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三级以上综合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30例。
(八)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经获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手术;整改不合格或者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综合介入诊疗器材。
2.建立综合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综合介入诊疗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综合介入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综合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一、二级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一、二级相关综合介入诊疗医师的培训工作。
卫生部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负责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
2.有至少5名具备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3.有与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4.每年完成各类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其中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500例。能够独立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类型应当覆盖常见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全部类型的60%以上。
5.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
1. 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应当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2. 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综合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不少于100例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参加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的医师应当作为术者完成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综合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综合介入诊疗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考核,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综合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200例,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5%,死亡率低于1%。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连续从事综合介入诊疗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综合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200例,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5%,死亡率低于1%。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附件: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级目录

附件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级目录

一级手术
一、一般动静脉造影术和其他部位插管造影术
二、一般部位的经皮穿刺活检术
三、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
四、腹腔置管引流术
五、中心静脉置管术
六、胃十二指肠营养管置入术
七、各个部位脓肿、囊肿穿刺引流术
八、经皮瘤内注药术
九、经皮一般畸形血管硬化术
十、经T型管取石术

二级手术
一、各部位肿瘤化疗灌注术
二、输卵管再通术
三、肺大疱及胸膜腔固化术
四、经导管选择性动静脉血样采集术
五、经皮注射无水酒精治疗肿瘤术
六、鼻泪管成形术
七、经皮腰椎间盘切吸/激光气化/臭氧注射术
八、肝、肾囊肿硬化术
九、透视下金属异物取出术

三级手术
一、经皮经肝食道胃底静脉栓塞术
二、经皮穿刺胆汁引流术
三、脾动脉栓塞术
四、宫外孕介入治疗术
五、经皮胃造瘘术
六、精索静脉/卵巢静脉曲张硬化栓塞术
七、外周动脉/静脉栓塞术
八、颈外动脉分支栓塞/化疗术
九、经皮椎体成形/椎体后凸成形术(除外上段胸椎和颈椎)
十、心血管内异物取出术
十一、特殊部位经皮穿刺活检术(纵膈/胰腺等)
十二、经皮穿刺肿瘤物理消融术(射频/微波/激光/冷冻)
十三、肿瘤栓塞术
十四、经皮肾造瘘术

四级手术
一、颅面部血管疾病的无水酒精/硬化剂治疗术
二、经皮颈椎间盘切吸/激光气化/臭氧注射术
三、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
四、上段胸椎和颈椎经皮椎体成形/椎体后凸成形术
五、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术(TIPS)
六、头颈部放射性粒子植入术
七、颅面部高血循病变的辅助性介入栓塞术
八、胆道支架植入术
九、消化道支架植入术
十、经皮血管药盒置入术
十一、泌尿系支架置入术
十二、各部位肿瘤的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头颈部除外)
十三、肿瘤相关的血管支架植入术
十四、其他准予临床应用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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