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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0:05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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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十九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号《关于未被正式录用的司法工作人员受委托执行职务的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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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

刘艺工

苏格拉底(Socrates, 前469-399)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家,他的教学方法被称之为辩证法。他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
为什么“ 案例教学法”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苏格拉底是怎样教学的。有一次,苏格拉底与一位青年学生讨论道德问题。苏格拉底问这位青年:“人人都说要作有道德的人,你能不能告诉我什么是道德呢?”那位青年回答说:“做人要忠诚老实,不能欺骗人,这是大家都公认的道德行为。”苏格拉底接着问道:“你说道德就是不能欺骗人,那么在和敌人交战的时候,我方的将领为了战胜敌人,取得胜利,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欺骗和迷惑敌人,这种欺骗是不是道德的呢?”那位青年回答道:“对敌人进行欺骗当然是符合道德的,但欺骗自己人就是不道德的了。”苏格拉底接着问道:“在我军和敌人作战时,我军被包围了,处境困难,士气低落。我军将领为了鼓舞士气,组织突围,就欺骗士兵说,我们的援军马上就到,大家努力突围出去。结果士气大振,突围成功。你能说将军欺骗自己的士兵是不道德的吗?”那位青年回答说:“那是在战争的情况下,战争情况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欺骗。”苏格拉底接着问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儿子生病了,父亲拿来药儿子又不愿意吃。于是,父亲就欺骗儿子说,这不是药,是一种好吃的东西,儿子吃了药病就好了。你说这种欺骗是不道德的吗?”那位青年只好说:“这种欺骗是符合道德的。”苏格拉底又问道:“不骗人是道德的,骗人也是道德的,那么什么才是道德呢?”那位青年回答说:“你把我弄糊涂了,以前我还知道什么是道德,我现在不知道什么是道德了。那么您能不能告诉我什么才是道德呢?”苏格拉底笑着回答道:“其实,道德就是道德本身。”苏格拉底的意思是,道德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不存在任何一成不变的道德概念。
这就是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它通过双方的辩论,一问一答,不断揭露对方的矛盾,迫使对方不得不承认错误,从而否定自己原来已经肯定的东西,以求得一般的概念,这种方法当时叫做“辩证法”,苏格拉底是西方最早使用“辩证法”一词的思想家。在与学生讨论中,最初几个问题往往引导出后面的问题。这样,教师要么将学生引导向更高层次的对真理的探索,要么指出学生在回答问题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及在推理过程中发生的缺陷。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是一个逻辑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它要求学生对已经存在了的概念和定义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任何问题都要做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只重复权威和前人说过的话。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以及对于西方教育和学术传统的形成都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于19世纪末在哈佛大学首创的案例教学法,主要也是继承了苏格拉底教学法中的这种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的精神,使学生能够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美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郎得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 他的意思是说,学生将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案例教学法的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发展了他们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如果学生掌握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那些法律条文,他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这种能力将使法律工作者能够迎接不断面临着的新的挑战。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且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大有益处。
案例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正如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前校长马克斯· 怀曼(Max Wyman)在一次对法学院一年级学生的讲话中曾讲过下面这些话:“作为学法律的学生,你们必须准备好研究一些法律中所包含的深刻思想,在法律文件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深刻思想。你必须做好准备,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当今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并且判定该目的和适用范围是否仍然和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相一致。确实,作为学习法律的学生,你必须做好准备,对老师们所说的话提出质疑,对他们所说的话永远力求甚解,还要努力证实。如果你只是满足于反刍老师所教,那么,你肯定只会变成个法律操作者,而不会成为法学家。”
那么,案例教学是如何进行的呢?这里举一个例子。“洞穴探索者”是一个著名的模拟案例,它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朗· 富勒(Lon Fuller)杜撰的。富勒教授采用虚构的事件,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事件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洞穴探索者案件现在已成为一个经典的模拟案例,经常使用于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中。通过洞穴探索者案例,我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这个虚构的案件简要事实如下:四个人进入到一个洞穴,结果被困在地下。在他们遇救前,要活下来,就必须通过抽签作出选择,吃掉他们中的一个人。尽管这一生存做法的最初提出者随后很快改变了他的立场,但抽签计划还是实行了,最初提议者本人不幸成为牺牲品。后来,其余的三个人遇救。被救下来的三个人后来被指控犯有谋杀罪。现在教师提出问题:遇救的三个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的话,如何定罪量刑。这样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课堂上抓住重点,抓住主要矛盾,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地位平等,共同讨论学术上的问题和法律上的疑点,但在讨论中教师自始至终都应起主导作用。
案例教学法与美国的法律制度,抗辩制的诉讼方式以及法学教育制度,均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法学院的学生是从最优秀的申请者中录取的,学生进入法学院的时候,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学生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很多人在某一领域已经有所成就,不少人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同时,学生进入法学院还要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且成绩优异。此外,在他们进入法学院的时候,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交际能力,写作能力,并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对他们来说,学习法律不仅仅使学习法律的条文,更重要的是思考法律问题和从事法学研究。因此对他们来说,采用案例教学法是比较适当的。
美国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还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有关。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和法官。因此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学生必须学会象律师和法官那样思考问题,认真研究案例。同时,美国法是以普通法或判例法为基础的。普通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官裁决案件主要是以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遵守先例”原则,也就是说今天法庭裁决的案件必须与以前裁决过的类似案件保持一致,不能完全不同,哪怕以前的案件发生在一百多年以前。然而,由于普通法具有灵活性、因此法官在裁决类似的案件的时候,可能与先例有所不同,但是不能完全发生冲突。由于司法判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十分注重案例教学。
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大有益处。从实际效果上看,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大多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也具备较强的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但是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种教学方法虽然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却难以使学生获得系统和完整的法律知识,同时这种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用于部分学生,而不适用于所有的学生。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学生则常常是一言不发。另外,如果教师对案例教学法运用不当,或者学生课前不预习,也难以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今天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通行的案例教学法,只是在方法上与古代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有一定的类似,而在内容和目标上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今天的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和学生均提出的较高的要求。它要求师生必须在上课前对某些问题作出深刻思考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美国的案例教学中,一节案例课往往需要化两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去准备。此外,案例教学法不仅使用于部门法课程中,还广泛使用于诸如法理,法制史等课程中。一百多年来,案例教学法已被美国各大法学院普遍接受,并影响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的完整的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这常常使学生成为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因此,一位美国教授指出:“记忆只是一种简单枯燥的机械劳动,而只有思考才能发挥人的潜能,从而推进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很不相同。因此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被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
课堂讲授是中国法律院系的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和授课。教师讲授的内容被认为是权威的和天经地义的,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如果对老师的观点提出挑战,往往被认为是对老师的不敬,并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课堂讲授的好处是,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不足之处是,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前人的经验和知识,而缺乏独立的思考。因此,一位中国学者指出:中国大学的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来传授,而不是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教授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案例教学是中国法学教育中比较忽视的一个方面。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案例不被视为是法的渊源或者主要渊源,案例远不如成文法典重要。第二,中国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没有权威的案例可供引用。此外,我国法律院校大学生主要是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间录取的,他们在入学的时候,缺乏必备的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较差,如果他们一入学就实行案例教学法,既不现实,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以,案例教学法只能够在法律系高年级本科生中和研究生中尝试。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其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案例分析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在美国抗辩制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教师和学生亦居于平等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平等地就案例共同展开讨论,教师只能以理服人,而不能强迫学生一定服从自己的观点。案例教学要求学生主动参与到法学教育之中,积极思考面临的法律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它对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均大有帮助,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目前,国内的不少法律院系日益重视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不少院系还编写了案例教材,并在教学中尝试使用案例教学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不少法律院系开始研究英美的案例教学方法。八十年代,中国政法大学聘请美国著名法学教授进行案例教学法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最近几年,清华大学等法律院系,也开始尝试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国内不少法律院校都编写了案例教学的教科书和参考资料,并日益重视案例教学。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院系会越来越重视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也会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一席之地。

主要参考文献:
1. Robert Stevens, Law School: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 The University of Carolina Press,1983.
2. Gerald Gall, The Canadian Legal System, Carswell, 1990.
3. Catalog of Harvard Law School, 1998.
4. 张尚仁,《古希腊哲学家的故事》,中国青年出版社1984年版。
5.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单位:刘艺工,兰州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邮编73000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省公务员局 省质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0〕18号)设立。

  第三条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成立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周期组织实施。奖励周期按省政府批准立项周期执行。

  第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在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范围包括,由省内有关单位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第八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审。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届评审表彰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吉林省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吉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吉林省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后进行申报。其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次顺延。

  (二)推荐单位包括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位于吉林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主要包括:

  1.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书;

  2.正式标准文本;

  3.标准审定结论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4.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5.申报项目汇总表;

  6.申报材料清单;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三条 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按行业或产业分类在 “吉林省标准化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由省质监局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专业评审。省质监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内容包括评议、听取答辩及投票,并向省质监局、省公务员局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四)公示。经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四)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签署公正性和保密性声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十六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即为异议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由省质监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应在公示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和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拟表彰项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申报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奖励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审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细则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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