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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30:44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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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工商消字[2006]第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明确职责,严格责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制度,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对食品经营者的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将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的发放、注销、吊销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依法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食品分类监管;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查、监测和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

  (三) 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欺诈消费者、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广告、违法印制食品包装和商标标识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四)指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应急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

  (七)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八)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

  (九)制定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食品市场监管的需要,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发布监测信息;组织协调查处全国性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指导和协调预防和处置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向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适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知识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区、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辖区食品市场状况,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市场形势和状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排查和整改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和及时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本辖区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二)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办理辖区食品经营者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与同级相关部门互相通报证照发放和监管信息,对食品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处取缔辖区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三)依托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对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查处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问题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监督检查信息和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五)依法检查和查处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广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以及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应急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七)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派出工商行政管理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

  (八)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知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健全和检查落实食品市场准入、食品分类监管、市场巡查、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和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立法立规;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监测,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进行食品消费警示和提示;对跨区域或者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组织查处和督办。

  市(地、州、盟)、县(区、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者登记档案和实行经济户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和要求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分流、督办、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和食品分类监管;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食品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

  (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时进行规范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把辖区食品市场准入关,对食品质量实行分类监管,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及时依法进行市场清查、退市和销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查处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

  (三)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各项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四)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对辖区食品市场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

  (六)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七)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八)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

  (九)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

  (十)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授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组织查处有关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和违法印制食品包装、标识的行为,按照规定发布监督检查信息;组织指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自律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二)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机构分别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所,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机构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依法开展或者指导派出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四)市场管理机构负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组织指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

  (五)公平交易机构负责组织查处食品领域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商标广告机构负责组织查处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行为、违法印制食品商标标识的行为、违法广告。

  (七)12315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

  (八)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

  (九)人事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的配备和人事管理。

  (十)监察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七条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食品准入、交易、退市和其他食品经营行为管理等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把关不严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对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予以登记注册的,或者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在食品监督检查、食品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错案的。

  (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商行政管理所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岗位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相关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指导监督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领导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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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09〕6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发卡营销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请表等重要文档,对信用卡申请表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严格领用,防范仿制。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申请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发卡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相应的发卡管理机制。申请人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查在他行已有信用卡授信,但客户个人偿还能力与各行累计授信额度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人,应严格控制发卡。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本机构特约商户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与特约商户进行必要约定,对特约商户实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对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的特约商户应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该商户收单资格。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机构合作管理的特约商户,由为此类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与合作的非银行机构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损失承担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经查发现特约商户有涉嫌套现行为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暂停或停止为该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嫌上述信用卡违规操作行为的特约商户信息(含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负面名单,并积极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会员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推进负面名单共享。

十二、对特约商户的管理主体机构因管理不力或违规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造成所管理商户套现活动频繁,在社会上广泛散播套现宣传信息,或与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有涉案关联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信用卡中心的管理,理顺内部管理流程,落实信用卡中心和当地分支机构的投诉管理责任,做好当地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不当导致当地投诉处理缺位、延误,客户正当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论影响城口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工作对策

王泗友

[内容提要] 农村稳定,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本文就影响城口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披露,并以具体事例对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阐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合城口实际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稳定 发展 治理 防范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科学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努力把握其特点和规律,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切实做好农村各项公安工作,对于参与西部大开发,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拓展思路,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用全国经济大全局、大战略、大思路来指导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和作用,把农村公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新的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通过打击刑事犯罪和建立安全防范网络,维护了我县农村安定局面和社会治安秩序,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地区的贯彻落实,为我县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国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经济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在农村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从总的方面看,我县农村治安形势基本上是稳定的,但由于诸多因素的互相交织、作用,在不少地方也存在着一些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有的地方有的问题甚至还相当严峻。
(一)非法组织‘门徒会”活动十分猖獗。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从毗邻县、市窜入我县农村,以“宗教自由”、 “信仰自由”为掩护, 大肆散布异端邪说,利用山区农民法制观念淡薄,文化素质低下,愚昧无知,游手好闲等弱点,创立、发展了一批非法邪教组织——门徒会。一些群众在“神赐生命粮”、 ‘祷告治病消灾”等歪理邪说的蒙骗下无心生产、不务正业、有病不治,严重危害了山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以及个人的身心健康。近年来虽几经查禁,其活动曾一度有所收敛,但又有死灰复燃此起彼伏之势。据统计,分布在全县的门徒会组织,即:分会、小分会、聚会点等共有80多个,成员5600多名,其中98%是农民,也有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乡村教师、村干部,其年龄结构既有七旬老翁,又有少年儿童。
门徒会组织的主要特点:一是以伪装慈善、免费治病、帮助困难群众等为手段,拉拢群众,蛊惑群众,有的群众不明真象加入邪教组织;二是广泛发展信徒扩大组织,发展新生力量,企图采职一传十,十传百, 全家发展,全民皆“兵”。譬如蓼子乡、箭竹乡、明中乡、河鱼乡等凡属高山地带的青壮年农民 几乎都是信徒;三是邪教组织宣扬异端邪说,发泄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宣传“信神不信人”,甚至还向基层政权渗透,有的村干部本身就是信徒,以致政府的农村工作在有的农村受到干扰,农村公益事业也受到影响和侵蚀,致使有的农村基层政权处于瘫痪状态;四是邪教组织机构严密,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表面上互不往来和接触,仅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实行单线联系,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守口如瓶,死不认账,在铁的事实面前也只招认自己,绝不供出同伙。
当前在我县的一些地方反映出的和经打击的一批门徒会骨干分子不思悔改,变本加厉,气烟嚣张,已不仅仅是一般治安问题,而是影响我县农村政权稳定,企图削弱和瓦解我县基层政权组织的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
(二)侵财案件、恶性案件不断增多,且危害性大。
1、盗窃案件突出。地处巴山深处的城口, 经济极端落后,国家级贫困县的帽子仍未摘掉,在近几年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后,才逐步走向温饱,但仍有较大部分农民在贫困线上抗争。因而,在我县的刑事、治安案件中,盗窃案件仍居发案之首,据1997年以来报表显示:全县刑事案件共发生593赶其中盗窃案件就发生265起, 占全部发案数的44。6%。在经济水平极端落后的城口,财物成了犯罪份子侵害的首要目标。在城镇主要是以盗窃现金、家电、服装、车辆等物为主,在农村主要以盗窃家禽家畜、粮食物资、农用机械等物为主。作案人员利用人们居住分散、偏僻、防范意识差等特点,疯狂作案。
2、杀人、伤害案件增多。1997年以来全县共立杀人案47伤害案29起,被犯罪份子杀死21人,杀伤35人。全县1997年—1999年被他人殴打造成轻微伤害案件的共发生446起,占全部治安案件发案数的60%。 在全部案件中,犯罪份子都是由于文化不高、心胸狭窄,因争宅基地、邻里口角及婚恋、不正当男女关系、债务等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而突发引起;因利益趋动,争强好胜,为一些小的口角发生纠纷顿生恶念的也有之,如棉沙乡袁XX为争水灌溉秧田,发生口角,临时起意,杀死1人,杀伤1人;如高燕乡廖XX为争自留地的几株茶树与人发生争执,顿生歹念,抡起板锄,当场挖死1人,挖伤2人。
3、爆炸案件频发。近年来, 我县在重庆范围内属爆炸案件多发地区。仅1996年以来,全县共发生爆炸案件或事故26起,炸死19人,炸伤35人,炸蹋房屋30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往往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纠纷 铤而走险,以爆炸的方式泄愤报复。1997年5月, 邮电局职工王XX因单位内部利益纠纷发生冲突到处上访,由于本人不能正确对待,遂到县人大、教委等单位和个人施爆数次炸毁房屋4幢,损失180多万元,影响十分恶劣。
(三)封建宗族势力,地方流氓恶势力成为当前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
宗族势力是我国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本早已被新中国的成立荡涤殆尽。近年以来,我县农村的宗族活动方兴未艾,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设族长、定族规、家法,大兴婚丧嫁娶之风, 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目前,我县的宗族势力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可低估,宗族势力以其严密的组织、较强的凝聚力,取代少数同宗同族群居地涣散的基层政权组织。个别宗族势力对基层干部执行公务横加干涉,企图以“族权”职而代之,1998年鸡鸣乡张姓家族竟公然阻挠办案, 殴打公安人员,砸烂警械,强行从警车上抢走重大杀人犯张XX,气焰非常嚣张。有的宗族势力通过参与基层组织的选举向村乡组织渗透,使宗族矛盾不能调和,逐渐激化。有的本是民间的一般性纠纷,由于宗族势力的介入反而会演变成一场残酷的宗族械斗。修齐区的龙XX与杨XX在卡拉oK厅引起纠纷,发生抓扯,以致酿成由族间介入的大规模群体性械斗,当场致死一人,致伤数人。有的地痞无赖依靠本族的强大势力,欺负外姓群众,公开进行打架斗殴、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成为危害一方的恶霸。
比宗族恶势力更为暴戾的是以同学、同乡、亲戚、狱友等关系为纽带的流氓恶势力。 他们以哥们义气、封建帮会思想为凝聚力,以团伙的方式出现,进行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流氓奸淫、白吃白拿,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县曾经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模仿旧社会帮会和海外黑社会组织的形式,制定帮规、帮号;二是居心叵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竭尽全力拉拢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公务员为已所用,另一方面将黑手伸进中小学校园,用小恩小惠引诱,甚至用威胁的手段强迫不谙世事的孩子入伙;三是对抗政府,充当“第二派出所”、 “第二法庭”,介.入纠纷,千涉政务,公然敢与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抗衡,对抗执法机关,使正常的国家公务行为无法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四)农民负担过重,违法处罚过重,农民逆反心理增强,对抗情绪激烈,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
1、关于农民负担问题。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一切对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从公安信访角度获悉的情况看,这些政策在一些区、乡并未得到很好贯彻落实,不少地方都有不同形式的反映,这说明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农民向基层政府缴纳的各种税费远远超过了政策规定幅度。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导致这些案件和事件的出现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乡、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作政策宣传,农民不知道所收费用是否合法,被一律视为乱收费也确实有的地方美其名曰‘办好事、办实事”,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农民群众怨声载道,尤其是有的基层干部在收取各种税费时,不讲究工作方法,采取不近人情的野蛮作法,强行到农民家里牵猪拉羊,背棉拉粮,封屋拆房,甚至连菜刀锅铲也要刮走,有的还对农民进行捆绑和非法拘禁,造成干群关系严重对立。二是有的基层干部只知道向农民收费,不为农民培育费源,不去辅助、指导农民增收创税、脱贫致富。把县委政府制定的扶贫攻坚计划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就是落不到行动上。今年由此引起两人晋京上访,在高望等地也出现集体上访的苗头。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
2、关于处罚过重问题。 违法处罚、越权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本是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一大禁忌,一旦出现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进行严肃的处理。然而,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的最敏感的话题。如不下大力气,下大功夫、动真格予以取缔或纠正,干群、警民的血肉关系、鱼水情意将到达崩溃边缘。主要表现有二:一是代表乡政府维护全乡秩序的乡镇治安室及其工作人员,为所欲为,违法行政,乱施械具,乱处罚款,随意殴打人民群众,行使侦查权,随意进行传唤、审讯、留置。甚至打骂群众。二是乡政府制定的《乡规民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严重相悖,它的处罚幅度和强制力远远超出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处罚幅度和强制力。罚款可以上千元,其强制力可以扣押、查封、没收,甚至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五)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有蔓延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收入逐步提高,剩余资金也不断增多,而他们的思想观念和发展意识并未随之增强,加上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活动屡禁不止,由县城辐射到农村,且愈演愈烈,参赌人数之多、范围之广以及赌资赌注的投入都今非昔比,有的基层干部、国家公务员等带头参赌,因赌博引发的纠纷以及抢劫、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残渣余孽。国家早已禁绝,而随着社会治安问题的不断增多,这类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赶死灰复燃,较多地出现在卡拉OK厅、夜总会、宾(旅)馆、发廊等场所,为招揽生意,勾引顾客,出卖灵魂,提供色情服务,竟公然发展到拉顾客、揽业务、公开讲价还钱进行卖淫嫖娼,致使一些家庭破裂、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毒害青少年,严重污染了社会空气。

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是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综合反映,在社会治安管理和控制机制一时难以适应的情况下,农村杜会治安情况呈现出一些给复杂的局面和影响稳定的因素。
(一)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教育又相当薄弱。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村犯罪问题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约束和保护自己。有的区、乡“普法”, “普教”工作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和政府花了钱,工作又未收到实效。旧的文盲、法盲还没扫除,新的文盲、法盲又不断增多封建、愚昧的思想和习气已成自然,在一些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正是由于文化素质的低下,使得一些腐朽的、落后的、愚昧的东西占据了他们的思维空间,从而滋生是非酿成案件。很多农民不知法、不懂法,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时,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以牙还牙”的形式,利用原始愚昧的作法蓄意报复,这些都成了农民在新时期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和土壤。
(二)当农村基层组织涣散无力,工作不到位。
农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治保会是搞好农村治安工作的关键。近年来,有的地方忽视了‘两手抓”、 “两手硬”的方针,以至于村级班子的建设和维护稳定的工作相当薄弱:一是被誉为‘三大支柱”的治安室、治保会、治安联防队作用不力,掺杂亲族利益观念,带来了负面效应:二是村级班子成员因循守旧,文化程度又低不能引导群众致富,观念无法更新,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驻村干部作风不踏实,工作飘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形成了面上指导与实际操作的脱节;四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滞后的地方,村级组织缺乏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各种行政措施、集体公益事业难以落实和开展,一些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疏导和解决,许多治安问题得不到整治和处理。这是造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防范机制不健全。
随着大刑侦、大治安格局的日趋形成,侦查破案与治安防范已成公安机关的“两大拳头”,密不可分。作为本身办案成本高的山区县,基层基础工作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尤显重要。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是:一是农村执法力量与形势和任务的发展不相适应。全县幅员面积3200平方公里,山高沟深、交通不便、居住分散,调查职证、侦查办案、抓获罪犯等工作本身都十分困难。加之警力严重不足,守护这块土地的130多名民警,分布在农村区乡(镇)的民警仅有40余名,加之经费奇缺,装备落后,打击防范、治安管理以及其他基层基础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和影响;二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工作千头万绪,顾此失彼,加之有的民警缺乏超前意识和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忽略了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重打击轻防范,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致使基层基础工作无人抓,没法抓;三是没有正确理解只有长治才能久安的战略意图,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比如重点人口的帮教、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有学不上、有家不归、有业不就的现象经常发生;四是具有整体防范功能的“安全文明小区”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虽然全县的覆盖面已高达80%左右,但有的组织不健全人员不落实,无人值班,无部门组织检查和验收,发展很不平衡,几乎没有做出什么工作实效,大多数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四)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大量存在,造成极大隐患。
近年来,由于改造公路、开采矿藏以及农田基本建设的需要,大量的爆炸物品由于使用单位和个人管理不善,通过买卖、丢失、被盗、私藏等非法渠道流向社会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虽然,通过县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数次清理、整顿和收缴,也职得显著的成绩,但是有的农民缺乏对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有的由于职能部门工作作风飘浮,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搞“花架子”,督促检查不力,清理收缴工作力度不到位,致使久收不绝,屡禁不止,始终无法清除隐患。

实现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手段对农村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引导农民发掘致富门路。
治乱先治穷,扶贫先扶智,要从根本上扭转农村社会治安形势,还有赖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民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近些年,县委、县府为了改变我县贫穷落后的面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逐步进入小康但是,由于我县客观因素制约一下子解决根本问题决非易事。而且仅有现金和物资上的资助与扶持是不够的,只能是解燃眉之急的权宜之计。更重要的是要进行技术和智力上扶持:一是普及中小学教育,降低学生各种杂费让更多的学生走进课堂;二是进行技术推广,让更多的科技人员走进农村,进行实地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种植和栽培技术,以期获得更大的丰收;三是实实在在地发展特色经济,城口农民已没有精力和能力进行无休止见效慢、时间长的等待,应着力发展短、平、快的扶贫项目,不仅是农副产品和矿产品的粗加工,应着眼于更有广阔前景的中药材和矿产资源精加工的开发和利用只有通过发展和壮大农村经济,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不安定因素,才能有效地解决困扰基层组织的活动经费和工资报酬问题,从而逐步深化基层基础工作,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惩治犯罪提供比较充裕的物资保证。
(二)当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治安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整顿、充实、调整村级组织,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的关键。特别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城口县的中心任务是确保生态平衡,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更应把农民的阻挠、干涉情绪,甚至“挖东墙,补西墙”的错误作法,予以坚决纠正。农村基层组织要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下决心提高基层干部正确执行政策、正确调解纠纷和化解矛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坚决反对不顾大局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整顿和健全治保联防等群众自治组织,严格规范乡镇治安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做到组织、人员、任务三落实。责、权、利挂钩兑现。把‘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抓扎实,按创建规划、制度、措施逐一落实,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并组织检查验收,落实责任制,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形成基层防范工作的铜墙铁璧。
(三)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切实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贯彻‘两手抓”、 “两手硬”和“严打”方针,狠狠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丑。尤其严惩称霸一方、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和宗族恶势力,坚决取缔非法组织门徒会。对杀人、爆炸等暴力犯罪案件,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及时消除影响,增强群众安全感。对盗窃等侵财案件予以严惩,坚决制止影响农村稳定的案件,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力量,继续开展“收枪治爆”、 “反盗禁赌”、 “除六害”、 ‘整顿交通秩序” “惩治邪教”等专项斗争,以打开路,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弘扬法制,震慑犯罪。同时,结合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把工作立足点放在治本上,跟上各项治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堵塞漏洞,以巩固整顿成果,达到治安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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