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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出口管制清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8:12:02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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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出口管制清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第 7 号

  调整后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已经国务院2001年4月28日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刘积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核出口管制清单
(2001年6月28日 国务院批准)
内 容

第一部分 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 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 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 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 少于500kg的天然铀;
     ② 少于1000kg的贫化铀;
     ③ 少于1000kg的钍。
  2. 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239、铀-233、含同位素铀-235或铀-233或兼含铀-233和铀-235其同位素总丰度与铀-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235与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 钚-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 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 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第二部分 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1 核反应堆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和部件

  1.1 整体核反应堆
  能够运行以便保持受控自持链式裂变反应的核反应堆,但不包括零功率反应堆,零功率反应堆定义为设计的钚最大生产率每年不超过100克的反应堆。
  
注释
  一个"核反应堆"基本上包括反应堆容器内或直接安装在其上的物项、控制堆芯功率水平的设备和通常含有或直接接触或控制反应堆堆芯一次冷却剂的部件。
那些能适当地加以改进使每年产钚量大大超过100克的反应堆亦应包括在内。设计在较高功率水平下持续运行的反应堆,无论其产钚能力如何都不被认为是"零功率反应堆"。

  1.2 核反应堆压力容器
  金属容器,作为完整的装置或工厂预制的该装置的主要部件,被专门设计或制造来容纳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的堆芯,并且能承受一次冷却剂的工作压力。

注释
  物项1.2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的顶板,它是工厂预制的压力容器的主要部件。

  1.3 核反应堆燃料装卸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中插入或取出燃料的操作设备。
  
注释
  上述物项能够进行负载操作或利用技术上先进的定位或准直装置以便允许进行复杂的停堆装料操作,例如通常不可能直接观察或接近燃料的操作。"

  1.4 核反应堆控制棒和设备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控制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裂变过程的棒、支承结构或悬吊结构、棒驱动机或棒导向管。

  1.5 核反应堆压力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容纳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管,工作压力超过5.1 MPa(740 psi)。

  1.6 锆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中在任何12个月期间数量超过500kg,而且其中铪与锆的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金属和合金的管或管组件。

  1.7 一次冷却剂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循环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一次冷却剂的泵。
  
注释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泵可包括防止一次冷却剂渗漏的精密密封或多种密封的系统、全密封驱动泵,及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这一定义包括鉴定为NC-l或相当标准的泵。

  1.8 核反应堆内部构件
  专门设计和制造用于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的"核反应堆内部构件",包括堆芯支承柱、燃料通道、热屏蔽层、堆芯缓冲层、堆芯栅格板和扩散板。
  
注释
  "核反应堆内部构件"是反应堆压力壳内的主要结构,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例如支承堆芯、保持燃料对准、引导一次冷却水流向、提供反应堆压力壳的辐射屏蔽层、导向堆芯内仪表。

  1.9 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的一次冷却水回路的热交换器(蒸汽发生器)。
  
注释
  蒸汽发生器是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反应堆内生成的热量(一回路侧)输送到进水(二回路侧)以产生蒸汽。对有一个中间液态金属冷却回路的液态金属快增殖堆的情况,除蒸汽发生器外,用于将一回路侧的热量输送到中间冷却回路的热交换器理所当然地属于控制范围以内。本条款的控制范围不包括应急冷却系统和衰变热冷却系统的热交换器。

  1.10 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测定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堆芯内中子通量的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注释
  本条款的范围包括用于测定大量程范围中子通量的堆芯内和堆芯外仪器仪表,典型地从每平方厘米每秒104个中子至每平方厘米每秒1010个中子或更高。堆芯外意指那些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堆芯外,但是位于生物屏蔽层内的仪器仪表。
  2 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2.1 氘和重水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200kg氘原子的氘、重水(氧化氘)以及氘与氢原子之比超过1:5000的任何其他氘化物。

  2.2 核级石墨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3X104kg(30 t)、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3的石墨。

注释
  为了出口控制的目的,政府将确定出口符合上述技术指标的石墨是否用于核反应堆。
硼当量(BE)可以实验测定或以包括硼在内的杂质BEZ之总量计算得(由于碳不被考虑是一种杂质,因此不包括BE碳),其中:
  BEZ(ppm)= CF×元素Z的浓度(ppm为单位);
  CF为转化因子:(σZ×AB)除以(σB×AZ);σB 和σZ 分别为自然界形成的硼和元素Z的热中子俘获截面(巴为单位);以及AB 和AZ分别为自然界形成的硼和元素Z的原子质量。

  3 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辐照核燃料经后处理能从强放射性裂变产物以及其他超铀元素中分离钚和铀。有各种技术工艺流程能够实现这种分离。但是,多年来,"普雷克斯"已成为最普遍采用和接受的工艺流程。"普雷克斯"流程包括:将辐照核燃料溶解在硝酸中,然后利用磷酸三丁酯与一种有机稀释剂的混合剂通过溶剂萃取法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
  各种"普雷克斯"设施具有彼此相似的工艺功能,包括:辐照燃料元件的切割、燃料溶解、溶剂萃取和工艺液流的贮存。还可能有种种设备,用于:使硝酸铀酰热脱硝,把硝酸钚转化成氧化钚或金属钚,以及把裂变产物的废液处理成适合于长期贮存或处置的形式。但是,实现这些功能的设备的类型和结构在各种"普雷克斯"设施之间可能不同,原因有几个,其中包括需要后处理的辐照核燃料的类型和数量、打算对回收材料的处理和设施设计时所考虑的安全和维修原则。
  一个"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包括通常直接接触和直接控制辐照燃料和主要核材料以及裂变产物工艺液流的设备和部件。
可以通过采取各种避免临界(例如通过几何形状)、辐射照射(例如通过屏蔽)和毒性危险(例如通过安全壳)的措施来确定这些过程,包括钚转换和钚金属生产的完整系统。

   3.1 辐照燃料元件切割机

按语
  这种设备能切开燃料包壳,使辐照核材料能够被溶解。专门设计的金属切割机是最常用的,当然也可能采用先进设备,例如激光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确定的后处理厂用来切割或剪切辐照燃料组件、燃料棒束或棒的遥控设备。

   3.2 溶解器

按语
  溶解器通常接受切碎了的乏燃料。在这种临界安全的容器内,辐照核材料被溶解在硝酸中,而剩余的壳片从工艺液流中被去掉。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确定的后处理厂用来溶解辐照核燃料,并能承受热、腐蚀性强的液体以及能远距离装料和维修的临界安全容器(例如小直径、环形或平板式的容器)。

   3.3 溶剂萃取器和溶剂萃取设备

按语
  溶剂萃取器既接受溶解器中出来的辐照燃料的溶液,又接受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的有机溶液。溶剂萃取设备通常设计得能满足严格的运行参数,例如很长的运行寿命,毋需维修或易于更换、操作和控制简便以及可适应工艺条件的各种变化。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的溶剂萃取器,例如填料塔或脉冲塔、混合澄清器或离心接触器。溶剂萃取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溶剂萃取器通常由低碳不锈钢、钛、锆或其他优质材料,按极高标准(包括特种焊接和检查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加工制造而成。

   3.4 化学溶液保存或贮存容器

按语
  溶剂萃取阶段产生三种主要的工艺液流。所有这三种液流在如下的进一步处理过程中要使用保存或贮存容器:
  (a)用蒸发法使纯硝酸铀酰溶液浓缩,然后使其进到脱硝过程,并在此过程中转变成氧化铀。这种氧化物再在核燃料循环中利用。
  (b)通常用蒸发法浓缩强放射性裂变产物溶液,并以浓缩液形式贮存。随后可蒸发这种浓缩液并将其转换成适合于贮存或处置的形式。
  (c)在将纯硝酸钚溶液转到下几个工艺步骤前先将其浓缩并贮存。尤其是,钚溶液的保存或贮存容器要设计得能避免由于这种液流浓度和形状的改变导致的临界问题。
  专门设计或制造为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用的保存或贮存容器。这种保存或贮存容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保存或贮存容器通常用低碳不锈钢、钛或锆或其他优质材料制造。保存或贮存容器可设计成能远距离操作和维修,而且它们可具有下述控制核临界的特点:
  (1)壁或内部结构至少有百分之二的硼当量,或
  (2)对于圆柱状容器来说,最大直径175mm(7in),或
  (3)对于平板式或环形容器来说,最大宽度75 mm(3 in)。

   3.5 硝酸钚到氧化钚的转化系统

按语
  在大多数后处理设施中,这个最后的流程包括将硝酸钚溶液转变成二氧化钚。这个流程的主要功能是:流程进料贮存和调节、沉淀和固/液分离、煅烧、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硝酸钚转化为氧化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

   3.6 氧化钚到金属钚的生产系统

按语
  这个流程可能与后处理设施有关,它涉及:通常用强腐蚀性氟化氢使二氧化钚氟化,产生氟化钚;然后用高纯度钙金属使氟化钚还原,产生金属钚和氟化钙渣。这个流程的主要功能是:氟化(例如涉及用贵金属制造或作衬垫的设备)、金属还原(例如用陶瓷坩锅)、渣的回收、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生产金属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

  4 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核燃料元件是由本附件第一部分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制造的。对于氧化物燃料这一种最常用的燃料类型,常用芯块压制、烧结、研磨和分级的设备。直到密封于包壳内,混合氧化物燃料是在手套箱内操作的(或等效的箱体)。在所有情况下,燃料被密封于一个合适的包壳内,这种包壳是设计作为包装燃料的第一层外壳,以便在反应堆运行时提供适当的性能和安全。此外,在所有情况下,为保证可预计的和安全的燃料性能,必须按照最高标准精确控制流程、程序和设备。

注释
  考虑属于燃料元件制造的"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这一含义的设备项目包括设备:
  a) 通常直接接触或加工或控制核材料生产流程的设备,
  b) 将核材料封入包壳的设备,
  c) 检验包壳或密封完整性的设备,或
  d) 检验密封燃料的最终处理的设备。
  这一设备或这些设备系统可能包括例如:
  1)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的全自动芯块检查台;
  2)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端塞焊接于燃料细棒(或棒)的自动焊接机;
  3)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细棒(或棒)成品密封性的自动化测试和检查台;
  第3)项典型地包括设备用于:a) 细棒(或棒)端塞焊缝X-射线检测,b)充压细棒(或棒)的氦检漏,c) 细棒(或棒)的γ-射线扫描以检验内部燃料芯块的正确装载。

   5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可以认为属于为铀同位素分离"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这一概念范围的设备物项包括:

  5.1 气体离心机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离心机的组件和构件

按语
  气体离心机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直径在75 mm(3 in)和400 mm(16in)之间的薄壁圆筒组成。圆筒处在真空环境中并且以大约300m/s或更高的线速度旋转,旋转时其中轴线保持垂直。为了达到高的转速,旋转构件的结构材料必须具有高的强度/密度比,而转筒组件及其单个构件必须按高精度公差来制造以便使不平衡减到最小。与其他离心机不同,浓缩铀用的气体离心机的特点是:在转筒室中有一个(或几个)盘状挡板和一个固定的管列用来供应和提取UF6气体,其特点是至少有三个单独的通道,其中两个与从转筒轴向转筒室周边伸出的收集器相连。在真空环境中还有一些不转动的关键物项,它们虽然是专门设计的,但不难制造,也不是用独特材料制造的。不过,一个离心机设施需要大量的这种构件,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的一个重要指标。

   5.1.1 转动部件
  (a)完整的转筒组件:
  用本节注释中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若干薄壁圆筒或一些相互连接的薄壁圆筒;如果是相互连接的,则圆筒通过以下5.1.1. (c)所述的弹性波纹管或环连接。转筒(如果是最终形式的话)装有以下5.1.1.(d)和(e)所述一个(或几个)内挡板和端盖。但是完整的组件可能只以部分组装形式交货。
  (b)转筒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厚度为12mm(0.5in)或更薄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薄壁圆筒。
  (c)环或波纹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局部支承转筒或把数个转筒连接起来的构件。波纹管是壁厚3mm(0.12in)或更薄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有褶短圆筒。
  (d)挡板: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75 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各种高强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安装在离心机转筒内的盘状构件,其作用是将排气室与主分离室隔开,在某些情况下帮助UF6气体在转筒的主分离室中循环。
  (e)顶盖/底盖: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75 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各种高强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装在转筒端部的盘状构件,这样就把UF6包容在转筒内,在有些情况下还作为整体一部分支承、保持或容纳上轴承件(顶盖)或支持马达的旋转件和下轴承件(底盖)。

注释
  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
  (a) 极限抗拉强度为2.05X109 N/m2(300000psi)或更高的马氏体钢;
  (b) 极限抗拉强度为0.46X109 N/m2 (67000psi)或更高的铝合金;
  (c)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其比模量应为12.3X106 m或更高,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0.3X106 m或更高("比模量"是用N/m2表示的杨氏模量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比极限抗拉强度"是用N/m2表示的极限抗拉强度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

   5.1.2 静态部件
  (a)磁悬浮轴承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轴承组合件,由悬浮在充满阻尼介质箱中的一个环形磁铁组成。该箱要用耐UF6的材料(见5.2的注释)制造。该磁铁与装在5.1.1.(e)所述顶盖上的一个磁极片或另一个磁铁耦合。此磁铁可以是环形的,外径与内径的比小于或等于1.6:1。它的初始磁导率可以是0.15H/m(120000CGS制单位)或更高,或剩磁98.5%或更高,或产生的能量高于80rJ/m3(107高斯-奥斯特)。除了具有通常的材料性质外,先决条件是磁轴对几何轴的偏离应限制在很小的公差范围内(低于0.1 mm或0.004in)或特别要求磁铁材料有均匀性。
  (b)轴承/阻尼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架在阻尼器上的具有枢轴/盖的轴承。枢轴通常是一种淬硬钢轴,一端精加工成半球,而另一端能连在5.1.1.(e)所述底盖上。但是这种轴可附有一个动压轴承。盖是球形的,一面有一个半球形陷穴。这些构件通常是单独为阻尼器提供的。
  (c)分子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内部有已加工或挤压的螺纹槽和已加工的腔的泵体。典型尺寸如下:内径75mm(3in)到400mm(16in),壁厚10mm(0.4in)或更厚,长度等于或大于直径。刻槽的横截面是典型的矩形,槽深2 mm(0.08in)或更深。
  (d)电动机定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环形定子,用于在真空中频率范围为600-2000Hz、功率范围为50-1000VA条件下同步运行的高速多相交流磁滞(或磁阻)式电动机。定子由在典型厚度为2.0mm(0.08in)或更薄一些的薄层组成的低损耗叠片铁芯上的多相绕组组成。
  (e)离心机壳/收集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来容纳气体离心机的转筒组件的部件。离心机壳由一个壁厚达30mm(1.2in)的刚性圆筒组成,它带有经过精密机械加工的两个端面以便固定轴承和一个或多个便于安装的法兰盘。这两个经过机械加工的端面相互平行,并以不大于0.05度的误差与圆筒轴垂直。离心机壳也可是一种格状结构以容纳几个转筒。这种机壳通常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造或是用这类材料加以保护。
  (f)收集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内径达12mm(0.5in)的一些管件,它们用来借助皮托管作用(即利用一个例如扳弯径向配置的管的端部而形成的面迎转筒内环形气流的开口)从转筒内部提取UF6气体,并且能与中心气体提取系统相连。这类管件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造或用这类材料加以保护。

   5.2 为气体离心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气体离心浓缩工厂用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是向离心机供应UF6,把单个离心机相互联接组成级联(多级)从而逐渐提高浓缩度并且从离心机中提取UF6 "产品"和"尾料"所需的各种工厂系统,以及驱动离心机或控制该工厂所需要的设备。
  通常利用经加热的高压釜将UF6从固体中蒸发出来,气态形式的UF6通过级联集管线路被分配到各个离心机。通过级联集管线路使从离心机流出的UF6 "产品"和"尾料"气流通到冷阱(在约203K(-70℃)下工作),气流在冷阱先冷凝,然后再送入适当的容器以便运输或贮存。由于一个浓缩工厂由排成级联式的数千个离心机组成,所以级联的集管线路有数公里长,含有几千条焊缝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复。上述设备、部件和管道系统都是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的。

   5.2.1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流程系统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器),用于以高达100kPa(15 psi)的压力和1kg/h(或更大)的速率将UF6送往离心机级联;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以高达3kPa(0.5psi)的压力从级联中取出UF6。凝华器能被冷却到203K(-70℃)和加热到343K(70℃);
  "产品"和"尾料"器,用来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这种设施、设备和管线全部用耐UF6的材料制成或用作衬里(见本节的注释),并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2.2 机械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离心机级联中操作UF6的管路系统和集管系统。管路网络通常是"三头"集管系统,每个离心机连接一个集管头。这样,在形式上有大量重复。全都用耐UF6的材料(见本节注释)制成并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2.3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两种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原子质量单位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5.2.4 频率变换器
  为满足5.1.2.(d)中定义的电动机定子的需要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频率变换器(又称变频器或变换器)或这类频率变换器的部件、构件和子配件。
它们具有下述所有特点:
  1.多相输出600-2000Hz;
  2.高稳定性(频率控制优于0.1%);
  3.低谐波畸变(低于2%);和
  4.效率高于80%。

注释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及从级联到级联的通路。
  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

   5.3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组件和部件
  用气体扩散法分离铀同位素时,主要的技术组件是一个特制的多孔气体扩散膜、用于冷却(经压缩过程加热的)气体的热交换器、密封阀和控制阀以及管道。由于气体扩散技术使用的是六氟化铀(UF6),所有的设备、管道和仪器仪表(与气体接触的)表面都必须用同UF6接触时能保持稳定的材料制成。一个气体扩散设施需要许多这样的组件,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的一个重要指标。

   5.3.1 气体扩散膜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由耐UF6腐蚀的金属、聚合物或陶瓷材料制成的很薄的多孔过滤膜,孔的大小为100-1000?,膜厚5mm(0.2in)(或以下),对于管状膜来说,直径为25mm(1 in)(或以下);和
  (b) 为制造这种过滤膜而专门制备的化合物或粉末。这类化合物和粉末包括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氧化铝或纯度99.9%(或以上)的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粒度小于10μm。粒度高度均匀。这些都是专门为制造气体扩散膜制备的。

  5.3.2 扩散室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大于300mm(12in)、长度大于900mm(35in)的密闭式圆柱形容器或尺寸相当的矩形容器;该容器有直径均大于50 mm(2in)的一个进气管和两个出气管,容器用于容纳气体扩散膜,由耐UF6的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并且设计成便于水平安装和竖直安装的形式。

   5.3.3 压缩机和鼓风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或鼓风机,其体积吸气能力为1m3UF6/min(或更大),出口压力高达几百千帕(100psi),设计成在具有或没有适当功率电动机的UF6环境中长期运行。此外,还有这类压缩机或鼓风机的分离组件,这种压缩机和鼓风机的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用耐UF6的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

   5.3.4 转动轴封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真空密封装置,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用于密封把压缩机或鼓风机转子同传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空气渗入充满UF6的压缩机或鼓风机的内腔。这种密封装置通常设计成将缓冲气体泄漏率限制到小于1000cm3/min(60in3/min)。

   5.3.5 冷却UF6的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材料(不锈钢除外)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或以铜或这些金属的复合物作衬里的热交换器,在压差为100kPa(15psi)下渗透压力变化率小于10pa/h(0.0015psi)。

   5.4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子气体扩散浓缩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用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是向气体扩散组件供应UF6,把单个组件相互联结组成级联(或多级)以便使浓缩度逐步增高并且从各个扩散级联中提取UF6"产品"和"尾料"所需的工厂系统。由于扩散级联的惯性很大,级联运行的任何中断,特别是停车,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在所有工艺系统中严格持续地保持真空、自动防止事故、准确地自动调节气流对气体扩散工厂是很重要的。所有这一切,使该工厂需要装备大量专用的测量、调节和控制系统。
  通常UF6从置于高压釜内的圆筒中蒸发,以气态形式经级联集管管路被分配到进口。从出口流出的UF6"产品"和"尾料"气流通过级联集管管路被分配到冷阱或压缩装置,UF6气体在那里液化,然后再进到适当的容器以便运输或贮存。由于一个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由排成级联式的大量气体扩散组件组成,所以级联的集管管线有数公里长,含有几千条焊缝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复。上述设备、部件和管道系统都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4.1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能在300kPa(45psi)或以下的压力下运行的流程系统,
  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气体扩散级联;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扩散级联中取出UF6;
    液化器,将来自级联的UF6气体压缩并冷凝成液态UF6;
    "产品"器或"尾料"器,用来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4.2 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气体扩散级联中操作UF6的管路系统和集管系统。这种管路网络通常是"双头"集管系统,每个扩散单元连接一个集管头。


   5.4.3 真空系统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大型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抽气能力为5 m3/min(或以上)的真空泵。
   (b) 专门设计的在含UF6气氛中使用的真空泵,用铝、镍或含镍量高于60%的合金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这些泵可以是旋转式或正压式,可有排代式密封和碳氟化合物密封并且可以有特殊工作流体存在。

   5.4.4 特种截流阀和控制阀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由耐UF6材料制成的直径为40-1500mm (1.5-59in)可手动或自动的截流阀和控制波纹管阀,用来安装在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的主系统和辅助系统中。

   5.4.5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原子质量单位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注释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所有接触流程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6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就本节有关气体扩散物项而言,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氧化铝、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5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动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气体动力学浓缩过程中,要压缩气态UF6和轻气体(氢或氦)的混合气,然后使其通过分离元件。在这些元件中,通过在一个曲壁几何结构面上产生的高离心力,完成同位素分离。已经成功地开发了这种类型的两个过程:喷嘴分离过程和涡流管过程。就这两种过程而言,一个分离级的主要部件包括容纳专用分离元件(喷嘴或涡流管)的圆筒状容器、气体压缩机和用来排出压缩热的热交换器。一座气动浓缩工厂需要若干个这种分离级:因此其数量是最终用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气动过程使用UF6,所有设备、管线和仪器仪表中与这种气体接触的表面,都必须用同UF6接触时能保持稳定的材料制成。

注释
   本节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所有接触流程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6材料制成或用耐UF6材料保护。就本节有关气动浓缩物项而言,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5.1 分离喷嘴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分离喷嘴及其组件。分离喷嘴由一些狭缝状、曲率半径小于1 mm(一般为0.1 mm-0.05 mm)的耐UF6,腐蚀的弯曲通道组成,喷嘴中有一分离楔尖能将流过该喷嘴的气体分成两部分。

   5.5.2 涡流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涡流管及其组件。涡流管呈圆筒形或锥形,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其直径在0.5cm至4cm之间,长径比率为20:1或更小,并带有1个或多个切向进口。这些涡流管的一端或两端装有喷嘴型附件。

注释
   供料气体在涡流管的一端切向进入涡流管,或通过一些旋流叶片,或从沿涡流管周边分布的若干个切向位置进入涡流管。

   5.5.3 压缩机和鼓风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或鼓风机,其体积吸人能力为2m3/min或更大的UF6/载气(氢或氦)混合气。

注释
这些压缩机和鼓风机的压力比一般在1.2:1和6:1之间。

   5.5.4 转动轴封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带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用于密封把压缩机或鼓风机转子同驱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过程气体外漏或空气或密封气体渗入充满UF6/载气混合气的压缩机或鼓风机内腔。

   5.5.5 冷却气体用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热交换器。

   5.5.6 分离元件外壳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用作容纳涡流管或分离喷嘴的分离元件外壳。

注释
   这种外壳可以是直径大于300mm、长度大于900mm的圆筒状容器或尺寸相当的矩形容器,并可设计成便于水平安装或竖直安装的形式。

   5.5.7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为浓缩工厂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的或加以保护的流程系统,包括:
   (a) 供料釜、供料加热炉或供料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浓缩过程;
   (b)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供下一步加热转移;
   (c) 固化器或液化器,用于通过压缩UF6并将其转换为液态形式或固态形式,从浓缩流程中移出UF6;
   (d) "产品"器或"尾料"器,用于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5.8 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为操作气动级联中的UF6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保护的集管管路系统。这种管路系统通常?quot;双头"集管系统,每级或每个级组连接一个集管头。

   5.5.9 真空系统和泵
   (a) 为在含UF6气氛中工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抽气能力为5m3/min或更大的由若干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真空泵组成的真空系统;
   (b) 为在含UF6气氛中工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真空泵。这些泵也可用氟碳密封和特殊工作流体。

   5.5.10 特种截流阀和控制阀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由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直径为40-1500 mm的可手动或自动的截流阀和控制波纹管阀,用来安装在气动浓缩工厂的主系统和辅助系统中。

   5.5.11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质量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统。

   5.5.12 UF6/载气分离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将UF6与载气(氢或氦)分离开来的过程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是为将载气中的UF6含量降至1 ppm或更低而设计的,井可装有下述的设备:
   (a) 低温热交换器和低温分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b) 低温制冷设备,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c) 用于将UF6与载气分离开来的分离喷嘴或涡流管设备,或
   (d) UF6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5.6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化学交换或离子交换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铀的几种同位素在质量上的微小差异,能引起化学反应平衡小的变化。这可用作同位素分离的基础。已经开发成功两种工艺过程:液-液化学交换过程和固-液离子交换过程。
在液-液化学交换过程中,两种不混溶的液相(水相和有机相)作逆流接触,结果给出数千分离级的级联效果。水相由含氯化铀的盐酸溶液组成;有机相由载氯化铀的萃取剂的有机溶剂组成。分离级联中使用的接触器可以是液-液交换柱(例如带有筛板的脉冲柱),或是液体离心接触器。在分离级联的两端要求实现化学转化(氧化和还原)以保证各端的回流要求。一个重要的设计问题是避免这些过程物流被某些金属离子沾污。所以,一般使用塑料的、衬塑料的(包括用氟碳聚合物)和(或)衬玻璃的柱和管线。
   在固一液离子交换过程中,浓缩是由铀在一种特制的作用很快的离子交换树脂或吸附剂上的吸附/解吸完成的。使铀的盐酸溶液和其他化学试剂,从载有吸附剂填充床的圆筒形浓缩柱中通过。就一个连续过程而言,需要有一个回流系统,以便把从吸附剂上解吸下来的铀返回到液流中,这样便可收集"产品"和"尾料"。这是通过使用适宜的还原/氧化化学试剂来完成的。这些试剂可在单独的外部系统中完全再生,并可在同位素分离柱内部分地再生。由于在这种工艺过程中有热的浓盐酸溶液存在,使用的设备应该用专门的耐腐蚀材料制造或保护。

   5.6.1 液-液交换柱(化学交换)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有机械动力输入的逆流液-液交换柱(即带有筛板的脉冲柱、往复板柱和带有内部涡轮混合器的柱)。为了耐浓盐酸溶液的腐蚀,这些交换柱及其内部构件一般用适宜的塑料(例如氟碳聚合物)或玻璃制作或保护。交换柱的级停留时间一般被设计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2 液-液离心接触器(化学交换)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液-液离心接触器。此类接触器利用转动来达到有机相与水相的分散,然后借助离心力来分离开这两相。为了耐浓盐酸溶液的腐蚀,这些接触器一般用适当的塑料(例如碳氟聚合物)来制造或作衬里,或衬以玻璃。离心接触器的级停留时间被设计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3 铀还原系统和设备(化学交换)
   (a)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来将铀从一种价态还原为另一种价态的电化学还原槽。与过程溶液接触的这种槽的材料必须能耐浓盐酸溶液腐蚀。

注释
   这种槽的阴极室必须设计成能防止铀被再氧化到较高的价态。为了把铀保持在阴极室中,这种槽可有一个由特种阳离子交换材料制成的抗渗的隔膜。阴极一般由石墨之类适宜的固态导体组成。
   (b) 装在级联的产品端为将有机相流中的U+4移出、调节酸浓度和向电化学还原槽供料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由以下设备组成:将有机相流中的U+4反萃取到水溶液中的溶剂萃取设备,完成溶液pH值调节和控制的蒸发设备和(或)其他设备,以及向电化学还原槽供料的泵或其他输送装置。一个重要的设计问题是要避免水相流被某些种类的金属离子沾污。因此,对该系统那些接触这种过程物流的部分,要用适当的材料(例如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聚醚砜和用树脂浸过的石墨)制成或保护的设备来构成。

   5.6.4 供料准备系统(化学交换)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来为化学交换铀同位素分离工厂生产高纯氯化铀供料溶液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由进行纯化所需的溶解设备、溶剂萃取设备和(或)离子交换设备,以及用来将U+6或U-4还原为U+3的电解槽组成。这些系统产生只含几个ppm的铬、铁、钒、钼和其他两价或价态更高的阳离子金属杂质的氯化铀溶液。处理高纯度U+3系统的若干部分的建造材料包括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或聚醚砜塑料衬里的石墨和用树脂浸过的石墨。

   5.6.5 铀氧化系统(化学交换)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U+3氧化为U+4以便返回化学交换浓缩过程的铀同位素分离级联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可装有如下设备:
   (a) 使氯气和氧气与来自同位素分离设备的水相流相接触的设备以及将所得U+4萃人由级联的产品端返回的已被反萃取过的有机相的设备;
   (b) 使水与盐酸分离开来,以便水和加浓了的盐酸可在适当位置被重新引人工艺过程的设备。

   5.6.6 快速反应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离子交换)
   为以离子交换过程进行铀浓缩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快速反应离子交换树脂或吸附剂包括:多孔大网络树脂,和(或)薄膜结构(在这些结构中,活性化学交换基因仅限于非活性多孔支持结构表面的一个涂层),以及处于包括颗粒或纤维在内的任何适宜形式的其他复合结构。这些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的直径有0.2mm或更小,而且在化学性质上必须能耐浓盐酸溶液腐蚀,在物理性质上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因而在交换柱中不被降解。这些树脂/吸附剂是专门为实现很快的铀同位素交换动力学过程(低于l0秒的交换速率减半期)而设计的,并且能在100-200℃的温度范围内操作。

   5.6.7 离子交换柱(离子交换)
   为以离子交换过程进行铀浓缩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容纳和支撑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填充床层的直径大于1000mm的圆筒状柱。这些柱一般用耐浓盐酸溶液腐蚀的材料(例如钛或碳氟塑料)制成或保护,并能在100-200℃的温度范围内和高于0.7 MPa(102psi)的压力下操作。
   5.6.8 离子交换回流系统(离子交换)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使离子交换铀浓缩级联中所用化学还原剂再生的化学或电化学还原系统。
   (b)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使离子交换铀浓缩级联中所用化学氧化剂再生的化学或电化学氧化系统。

注释
   离子交换浓缩过程可使用例如Ti+3作为还原阳离子,在这种情况下,所用还原系统将通过还原Ti+4使Ti+3再生。
离子交换浓缩过程可使用例如Fe+3作为氧化剂,在这种情况下,所用氧化系统将通过氧化Fe+2来使Fe+3再生。

   5.7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以激光为基础的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目前利用激光的浓缩过程的系统有两类:一类是过程介质为原子铀蒸气的系统,另一类是过程介质为铀化合物的蒸气的系统。这些过程的通用名称包括:第一类--原子蒸气激光同位素分离(AVLIS或SILVA);第二类--分子激光同位素分离(MLIS或MOLLS)和同位素选择性激光活化化学反应(CRISLA)。用于激光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包括:(a)铀金属蒸气供料装置(用于选择性光电离)或铀的化合物蒸气供料装置(用于光离解或化学活化);(b)第一类中作为"产品"和"尾料"的浓缩的铀金属和贫化的铀金属收集装置,和第二类中作为"产品"的离解的或反应的化合物和作为"尾料"的未发生变化材料的收集装置;(c)用于选择性地激发铀-235的激光过程系统;和(d)供料准备设备和产品转化设备。鉴于铀原子和铀化合物能谱的复杂性,可能需要同现有激光技术中的任何一种联合使用。

注释
   本节所列的许多物项将直接接触铀金属蒸气、液态金属铀,或由UF6或UF6和其他气体的混合物组成的过程气体。所有与铀或UF6接触的表面,都全部由耐腐蚀材料制造或保护。就有关基于激光的浓缩的物项而言,耐铀金属或铀合金蒸气或液体腐蚀的材料包括:氧化钇涂敷石墨和钽;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和耐UF6腐蚀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7.1 铀蒸发系统(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铀蒸发系统。这些系统含有大功率条带式或扫描式电子束枪,打到靶上的能量大于2.5 kW/cm。

   5.7.2 液态铀金属处理系统(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由一些坩埚及其冷却设备组成用于处理熔融铀或铀合金的液态金属处理系统。

注释
   这种系统的坩埚和其他接触熔融铀或铀合金的部分,要用有适当的耐腐蚀和耐高温性能的材料制成或保护。适当的材料包括钽、氧化钇涂敷石墨、用其他稀土氧化物或其混合物涂敷的石墨。

   5.7.3 铀金属"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收集液态或固态铀金属的"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

注释
   这些组件的部件由耐铀金属蒸气或液体的高温和腐蚀性的材料(例如氧化钇涂敷石墨或钽)制成或保护。这类部件可包括用于磁、静电或其他分离方 法的管、阀、管接头、"出料槽"、进料管、热交换器和收集板。

   5.7.4 分离器组件外壳(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圆筒状或矩形容器,用于容纳铀金属蒸气源、电子束枪,及"产品"与"尾料"收集器。

注释
   这些外壳有多种样式的开口,用于供电线路、供水管、激光束窗、真空泵接头及仪器仪表诊断和监测。这些开口均设有开闭装置,以便整修内部的部件。

   5.7.5 超声膨胀喷嘴(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超声膨胀喷嘴,用于冷却UF6与载气的混合气至150K或更低的温度。这种喷嘴耐UF6腐蚀。

   5.7.6 五氟化铀产品收集器(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UF5固态产品收集器。这种收集器是过滤式、冲击式或旋流式收集器,或其组合;并且耐UF5/UF6环境的腐蚀。

   5.7.7 UF6/载气压缩机(MLIS)
   为在UF6环境中长期操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UF6/载气混合气压缩机。这些压缩机中与过程气体接触的部件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

   5.7.8 转动轴封(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带密封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用于密封把压缩机转子与驱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过程气体外漏,或空气或密封气体漏人充满UF6/载气混合气的压缩机内腔。

   5.7.9 氟化系统(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将UF5(固体)氟化为UF6 (气体)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是为将所收集的UF5粉末氟化为UF6而设计的。其UF6随后将被收集于产品容器中,或作为进料被转送到为进行进一步浓缩而设置的MLIS单元中。在一种方案中,这种氟化反应可在同位素分离系统内部完成,以便一离开"产品"收集器便反应和回收。在另一种方案中,UF5粉末将被从"产品"收集器中移出/转送到一个适当的反应容器(例如流化床反应器、螺旋反应器或火焰塔式反应器)中进行氟化。在这两种方案中,都使用氟气(或其他适宜的氟化剂)贮存和转送设备,以及UF6收集和转送设备。

   5.7.10 UF6质谱仪/离子源(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质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质量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统。

   5.7.11 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MLIS)
   为浓缩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工艺系统或设备,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包括:
   (a) 进料釜、加热炉或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浓缩过程;
   (b)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供下一步加热转移;
   (c) 固化或液化器,用于通过压缩UF6并将其转换为液态形式或固态形式,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
   (d)"产品"器或"尾料"器,用于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7.12 UF6/载气分离系统(MLIS)
   为将UF6从载气中分离出来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工艺系统。载气可为氮、氩或其他气体。

注释
   这类系统可装有如下设备:
   (a) 低温热交换器或低温分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
   (b) 低温冷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
   (c) UF6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5.7.13 激光系统(AVLIS,MLIS和CRISLA)
   为铀同位素分离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统。

注释
   AVLIS过程使用的激光系统通常由两个激光器组成:一个铜蒸气激光器和一个染料激光器。MLIS使用的激光系统通常由一个C02激光器或受激准分子激光器和一个多程光学池(两端有旋转镜)组成。这两种过程使用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统都需要有一个谱频稳定器以便能够长时间地工作。

   5.8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等离子体分离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等离子体分离过程中,铀离子等离子体通过一个调到铀-235离子共振频率的电场,使铀-235离子优先吸收能量并增大它们螺旋状轨道的直径。具有大直径径迹的离子被捕集从而产生铀-235被浓集的产品。由电离的铀蒸气组成的等离子体被约束在由超导磁体产生的高强度磁场的真空室内。这个过程的主要技术系统包括铀等离子体发生系统、带有超导磁体的分离器组件和用于搜?quot;产品"和"尾料"的金属移出系统。

   5.8.1 微波动力源和天线
   为产生或加速离子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微波动力源和天线,具有以下特性:频率高于30GHz,和用于产生离子的平均功率输出大于50kW。

   5.8.2 离子激发线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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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840718

实施时间:19840718

失效时间:19870217

标题: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题注:(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选举机构 3第三章 代表名额 4第四章 选区划分 5第五章 选民登记 6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7第七章 投票选举 8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9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10第十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地区和其他市、县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所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指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具体事宜。

第六条 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域的选举事宜。

第七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宜。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进行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五)组织选民推荐和协商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书; (八)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代表选出后,做出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归档,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选举工作全部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规定如下:(一)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其代表名额可以在三百五十人的基数上,每超过五千人,增选代表一人;(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其代表名额可以在省人大常委会一九八○年决定的名额基数上,每超过一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四)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五千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五十人;人口在五千以上一万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六十人;人口在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七十人,人口在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八十人;人口在三万以上四万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九十人;人口在四万以上的,选代表不超过一百人;人口在二千以下特别小的乡,代表名额不超过二十五人;(五)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一万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四十五人;人口在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五十五人;人口在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六十五人;人口在三万以上四万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七十五人;人口在四万以上的,选代表不超过一百人;人口在五千以下特别小的镇,选代表不超过三十五人。

第十一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幅度提出,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须由所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幅度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要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妇女、青年、少数民族、无党派爱国人士、归国华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十三条各方面应选代表的名额应在开始推荐和协商代表候选人时,一次分配到选区,并向选民公布。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四条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第十五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一)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少的乡,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乡直辖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几个或者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二)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联合划分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者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城镇一般按照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乡、镇机关所属单位一般参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多的单位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三)在人口稀疏、地域辽阔的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各选区设立登记站,办理选民登记。也可由选举的工作人员到选民中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予以登记。年龄计算,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予登记:(一)因反革命案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正在服刑的反革命罪犯和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其他罪犯;(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现在正在服刑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流氓、盗窃(重大)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经人民法院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应当予以登记:(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六)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上列第(一)、(三)、(四)、(五)项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第(二)、(六)项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二十条精神病患者和确实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呆傻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学生,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农村中的选民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企业单位登记。城市中没有工作单位的选民,在其户口所在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 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下列人员可以就地登记,但不作为转迁户口的依据。(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在原居住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 (二)在现居住地住两年以上而没有迁入户口的人员,取得原居住地或单位选民资格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完毕后,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前,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要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认真的复查、核对,如有迁入、迁出和死亡的选民,要进行补登或者注销。做到不漏、不错、不重登。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选区工作组应将选民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于选举日前二十天按选区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充分发扬民主,反复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经民主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代表候选人仍过多的,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民主协商产生的,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以得票多少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五天,按选区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正式选举前,选区负责人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可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条选举日前五天各选区应宣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第三十一条 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则,确定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投票箱由选举工作组制作。

第三十二条 选举人民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工作组主持,由主持人报告选民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由选民推荐的监票员和计票员,由监票员当众检查票箱,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

第三十四条 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投票。因故不能到投票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各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等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三十五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结果应于当日宣布,经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有效后,再向当选代表颁发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乡两级投票选举能结合进行的,可以结合进行。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选民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死亡或者被罢免,其缺额由原选区补选。补选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证书;补选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发给代表证书。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在选举中,有破坏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0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1995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少数民族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第三条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两名子女的限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收养人收养子女和夫妻一方是具有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收养人共同收养子女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二条、第三条。
三、第五条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两名子女的限制。”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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