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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 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04:51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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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11〕3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以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需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遵循投、建、管、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市代建办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市政府指定市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市代建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市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第六条 项目管理公司中标后,由市代建办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项目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保证其切实履行代建职责。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中标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七条 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市代建办组织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代建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市代建办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市代建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代建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和安排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拨款,对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
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的重大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应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市代建办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评价,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与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监督项目管理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四)参与实施代建制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
(五)负责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管;
(六)审查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
(八)定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
(九)督促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手续,审查工程结算,组织工程决算和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协助办理土地、规划、四通一平、环保、抗震、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各项手续;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协助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代建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专户;
(六)对项目管理公司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七)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市代建办的授权,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负责办理项目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二)在市代建办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的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代建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市代建办批准后执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定期向市代建办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报表;依据项目进度向市代建办提出项目付款申请;
(四)负责项目建设阶段实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将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市代建办;
(五)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申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局批准;负责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及竣工的技术资料;
(六)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资料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由市代建办直接代建的项目,市代建办承担项目管理公司职责。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分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市代建办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将代建项目资金拨入代建项目专户;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项目专户。
第十七条 市代建办根据项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将应付款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收取,由市代建办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及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设计及概算的,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落实资金后执行。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足额列入项目预备费。项目预备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代建办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代建办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项目管理公司违约应赔偿损失的,在损失赔偿额确认后,由市代建办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项目管理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的,市代建办有权依法追偿。
存在上述行为的参建单位列入企业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评审批准后,决算投资与概算投资相比有节余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公司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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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检疫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4)农(检疫)字第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是水果的毁灭性害虫,我国

无该虫发生。为防止其传入,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我国禁止进口美国的水果。

  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贸易的发展,美国有关部门多次向我提出出口水果的要求。我检疫部门在广泛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组成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认为美国华盛顿州不属于地中海实蝇发生区,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同意美国华盛顿州生产的苹果有条件出口到我国。目前,中美检疫部门已就有关植物检疫问题取得共识。为做好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的检疫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目前,允许进口的仅限美国华盛顿州的苹果,其他水果不得进口。

  2.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指定口岸入境。

  3.输华苹果必须符合“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要求,望进

口单位在贸易合同中订明。

  4.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检疫,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植物检疫总所。

  附件: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为能使美国华盛顿州生产的苹果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疫局(下称APHIS)进行了商谈,达成一

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苹果必须产自指定苹果园并经指定包装厂包装,包装厂必须有美国政府认可的并符合出口生产资格的证书。

  第二条 在指定果园和包装厂范围内及其外围1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地中海实蝇

监测点,每平方公里设置一个诱捕器。

  第三条 指定果园须在APHIS的指导下进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

  第四条 输往中国苹果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APHIS严格检疫检验的条件下进

行,完成出口加工程序的苹果,置于低温设备中单独贮藏,0℃条件下贮藏40天或3.3℃条件下贮藏90天。或者,贮存于贮藏箱内的苹果置于0℃条件下贮藏40天或3.

3℃条件下贮藏90天,可以在12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检疫性有害生物非发生期间进行

包装和运输。每一个包装箱上须具有可判断苹果来源的批号和包装厂的标记。

  第五条 出口包装及封箱标志须经中美双方植物检疫部门认可。

  第六条 APHIS在苹果出口时,须严格检疫,并保证出口苹果不带有中国关心的

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中国植物卫生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低温贮藏将在AHPIS监督下进行。如果在检疫时发现了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必须做熏蒸处理。

  第七条 中国植物检疫部门有权在苹果到达指定口岸时对其实施检疫,并查验有关证书和封箱标志的完好情况。CAPQ必要时也可派员到出口地进行检疫和监装。

  第八条 CAPQ在苹果到达目的口岸检疫时,如发现问题,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采取退货或销毁,并立即通知APHIS停止进口华盛顿州苹

果。

  如发现苹果蠹蛾、苹果实蝇等中国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采取熏蒸等检疫处理措施,并立即通知APHIS查清原因,同时停止进口该批苹果指定果园生产的苹果。

  如发现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须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口。

  第九条 附则

  1.拟输往中国的苹果的果园和苹果包装厂,以及对地中海实蝇监测点的建立和

具体实施方案,应由中国植物检疫官员在美国植物检疫部门协助下考察实地后确定。

  2.低温处理设备和低温条件是:0—3.3℃。

  3.熏蒸杀虫处理:建议使用溴甲烷按下表所列剂量进行熏蒸。

  4.入境港口:广州、上海、大连、北京及天津。

  本文件于1993年12月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

具同等效力。

  本文件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如在期满前2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

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表  溴甲烷熏蒸杀虫处理建议使用剂量

 


┌─────────┬───────┬─────┐

│ 温 度     │ 浓 度   │ 时 间 │

│  (℃)     │ (克/立方米)│  (小时)│

├─────────┼───────┼─────┤

│ 26.5—31.5  │  25    │  2.0 │

├─────────┼───────┼─────┤

│ 20.0—26.0  │  32    │  2.5 │

├─────────┼───────┼─────┤

│ 15.5—20.0  │  35    │  2.5 │

├─────────┼───────┼─────┤

│ 10.0—15.0  │  40    │  2.5 │

├─────────┼───────┼─────┤

│ 4.5—9.5   │  45    │  2.5 │

└─────────┴───────┴─────┘



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2]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机构: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和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标[2002]194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年检,同时应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年检。

  二、年检工作自2002年9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受检期为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

  四、各省级、部门资质管理机构应于10月15日前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初审结果报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

  五、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年检工作由省级资质管理机构自行安排,但最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今年10月31日。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应按照中介协下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年检,具体考核办法由中价协另行下发。

  七、年检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和文字资料审查、核对同步进行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由中价协另行下发。

  八、年检工作结束后,对部分达到标准、且在执业中业绩突出、具有良好信誉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地区可按建设部74号部令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地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发展和需要,本着总量控制的原则,提出申请晋级报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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