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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18:22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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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
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为规范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气象民生项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权威性、准确性、时效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特制订《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显示屏是在本市范围内气象民生项目建设的、由市气象局统一安装、统一发布信息的LED显示屏。
第二条 气象民生项目电子显示屏发布的信息分气象信息和综合信息两类,发布单位为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836121)。
第三条 气象信息发布规定
1.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台提供,内容包括24小时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发布、解除、短时临近预报等。
2.市气象台负责对发布的气象信息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订正,订正次数每天不少于2次。
3.市气象台提供的各类气象信息必须由局业务领导或气象台长审查签发后,由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4.各县(区、市)气象局提供的各类信息必须由局领导审查签发后上传到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第四条 综合信息发布规定
1.面向农村的综合信息之局务、社会公共事务等信息由相关单位办公室提供,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发后,通过书面送达或传真到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2.信息的发布要注明有效期或信息发布的起止日期,一般以24到72小时为宜。
3.各单位要成立综合信息发布审核小组,明确审核领导,专人负责要发布信息的传送,并与市气象局签定信息发布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信息发送渠道和责权关系。
第五条 责任追究
1.信息提供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禁止提供虚假信息、有害信息或涉嫌泄密的信息,因提供虚假和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提供涉嫌泄密信息的,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2.发布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签发内容认真编写,校对无误后发布,信息有效期满后及时删除,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6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防城港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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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天然麻黄素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麻黄素既是制药原料,又是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前体。近年来,国际贩毒集团与国内贩毒分子相互勾结,将麻黄素大量走私贩运出境,或以投资办厂、合资制药、生产民用化学品等为名,在国内非法加工制造“冰”毒,将其成
品或半成品走私出境。少数地方和部门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大量生产、经营麻黄素,给不法分子制做“冰”毒以可乘之机。这种情况已引起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禁毒组织的关注,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为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的管理工作,防止麻黄素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人
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麻黄素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麻黄素管理责任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对现有生产、经营麻黄素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麻黄素的企业或单位,坚决依法取缔;对因管理不善使麻黄素流入非
法渠道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对麻黄素(含从麻黄草提取和化学合成的,包括左、右旋)及其盐类如盐酸麻黄素、草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素和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草粉)、麻黄素衍生物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制度。
(一)对麻黄素实行定点、定量、计划生产。
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由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指定,报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指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
麻黄素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审定。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制订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定点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超计划生产麻黄素。
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以技术转让、联营、设分厂等形式扩大麻黄素的生产规模。两年内没有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可以取消定点。
(二)加强麻黄素的经营管理。
国家对麻黄素实行统购统销。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麻黄素定点供应办法,报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指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麻黄素业务。使用麻黄素的制药、医疗和科研单位只能按规定到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
建立麻黄素购销核查制度。购买麻黄素应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购用证明,并到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禁止倒卖和转让麻黄素购用证明。
麻黄素经营企业严禁向无购用证明的企业或个人销售麻黄素。在麻黄素购销活动中禁止使用现金。
(三)加强麻黄素的仓储和运输管理。
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仓储制度,要设专用库房并指派专人管理。麻黄素的运输必须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由专人押运。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四)规范麻黄素的使用管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管理。麻黄素单方制剂只能卖给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凭医生处方销售。严禁社会各类医药商店及私人诊所经销麻黄素单方制剂。
使用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的单位要建立购买、使用、销毁的登记制度,严防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五)加强麻黄素的进出口管理。
国家对麻黄素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由外经贸部商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确定麻黄素出口企业及出口计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麻黄素出口业务。
麻黄素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手续时,须向外经贸部提交境外进口商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进口许可证及合同原件,经外经贸部审查同意,送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国际核查,确认合法后,由外经贸部签发麻黄素出口许可证。
麻黄素出口企业持外经贸部签发的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及上述有关材料,到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办理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到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麻黄素出口企业须在麻黄素报关出运后30日内向外经贸部提交海关签注的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因故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出运的,须在出口许可证、出口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15日内将上述证明及时退回原发证单位。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未
出口的麻黄素。禁止倒卖和转让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购用证明。
海关依法对麻黄素出口实行监管,凭麻黄素出口许可证验证放行。麻黄素出口口岸由海关总署指定,非经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不准出口麻黄素。对旅客携带或个人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出境的,海关凭卫生部门规定的特种医生处方查验放行。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再进口麻黄素。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对麻黄素的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卖麻黄素违法犯罪活动。
四、地方和部门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8年3月11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享受优待。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优待金和奖励的费用统一纳人本级财政预算,列人财政支出范围。

第四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的发放:

义务兵(不含在校大学生人伍)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由义务兵人伍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在校大学生人伍家庭优待金由人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奖励金由批准人伍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第五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在校大学生人伍,按照高于当地人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的标准给予优待。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当地人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二倍。

第六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的确定:

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30%确定。

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2005年1100元为基数,提高标准后新增支出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各县(市)、贾汪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30%确定。

第七条下列情况人伍的,不发放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人伍(不含在校大学生人伍)的义务兵;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

第八条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校大学生人伍后,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

1.在校专科生按批准人伍的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

2.在校本科生按批准人伍的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

(二)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按40%,一等功以上的按5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奖励,须凭人伍通知书和其所在就读大学的学历证明领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奖励,立功的,须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立功受奖通知书领取,优秀士兵凭奖励证书或喜报领取。

第九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领取,须持江苏省统一印制的《人伍通知书》和户口簿。

第十条优待金每年的十二月份发放。

第十一条义务兵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分别扣发当年优待金的50%。义务兵受到处分但其家属未如实汇报的,取消当年优待金。

(二)被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军籍的,取消优待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城镇户口人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徐政发〔20034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有关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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