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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43:25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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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1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制订的《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罚没收入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中央驻琼单位和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机构(以下简称执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没款和罚没物品的变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罚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应根据执罚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央驻琼单位(含中央驻市县单位)依法罚没的收入中属于地方财政的部分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罚没收入的主管部门,在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负责罚没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和监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罚没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四)会同执罚单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品;

  (五)其他与罚没收入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执罚单位的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执罚的法律法规、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等执罚依据;

  (二)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向被处罚人足额收缴罚没款项和罚没物品;

  (三)按规定建立罚没收入(物品)台账,按月、季、年度与代收银行核对账务,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罚没收入(物品)收缴情况;

  (四)其他与罚没收入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执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执罚,不得扩大处罚范围和提高处罚幅度,不得擅自减免应罚没的收入、不得应罚不罚。  执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转移、暗抵、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和罚没物品。

  第八条 执罚单位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应明确专人保管,设立登记台账,结案后国家明文规定不适宜拍卖的物品(如文物、枪支、毒品等)交由专管机关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物品应当按照《海南省罚没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琼财非税〔2004〕915号)处理,其处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九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罚没款外,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执罚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收取罚没款。受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依法当场收取的罚没款或依法处置没收物品所得的价款,执罚单位一般应当在当日,最迟两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款项直接上缴同级国库。

  执罚单位不得开设各种形式的罚没收入过渡账户。

  第十条 执罚单位依法查扣的暂扣款、待结案款按照《海南省暂扣款待结案款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非税〔2005〕113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罚单位收取罚没收入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海南省罚没物品收据》,暂扣物品时必须使用《海南省暂扣物品收据》,并建立健全罚没票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罚没票据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

  第十二条 执罚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由执罚单位编制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执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执罚单位对财政部门核拨的执法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数额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办案经费单独核算,严格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执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处理罚没物品的,罚没物品变价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海南省罚没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执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执罚单位罚没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执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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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建科[2010]8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提出的“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是完成国务院明确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管理,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完成改造任务(各省、区、市任务见附表)。要加快工作进度,对照改造任务和中央财政已奖励的改造面积,尽快安排剩余改造任务的实施计划,落实改造项目,抓紧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供热计量改革推进力度。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要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对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0年新开工的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对在2009年财政部组织的核查中确定为不满足分户计量要求的改造项目,要在今年采暖期前全部整改完毕。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应组织对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把关,并加强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确保改造项目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确定的改造内容及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对建筑主体结构实施节能改造,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供热计量改造时,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应会同供热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面监管,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

  四、进一步加快组织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改造项目所在城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要求,抓紧组织对已完成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资料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并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五、进一步总结改造模式,扩大改造范围。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改造在组织协调、投融资、技术支撑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健全技术标准,创新投入机制,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十一五”期间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示范效应,带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实现突破性进展。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抚顺市重点企业偿债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重点企业偿债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
[1997-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政府债务走上良性循环轨道、增强负债企业偿债意识,强化偿债约束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政府借款、政府担保借款及市重点工程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企业(以下简称负债企业),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抚顺市债务管理委员会是政府债务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办)负责政府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计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债务管理原则是:政府发挥协调、管理与监督作用;企业增强偿意识,做到以负债企业为主体,实现债务责任人格化、债务管理法制化和偿债形象进度化。
第二章 偿债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负债企业应依法承担偿债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搪塞。


第六条 负债企业要通过增收节支、招商引资等办法,多方面筹集资金,加速还贷步伐,或采取借新还旧方式降低财务费用;企业的税后利润、政策减免、折旧、招商资金中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偿债;凡清理基建物资、积压物资、闲置固定资产不必要的建筑设施等变现资金或实物应大部或全部用于偿债;也可用债权来抵顶债务。


第七条 负债企业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协调动作,优先偿还债券和外债,每年偿债额度应不低于债务本金的20%。企业年初要制定偿还计划,并于每批债券到期前一个月拿出可行性偿还债券本息方案,报市债务办并抄报市有关部门。经市有关部门最后确定的偿还计划,负债企业必须完成,并主动配合债务办做好发新还旧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负债企业应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未经债务办同意,不得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调增工资总额,不准发放奖金,不准新购小汽车、商品房和高档消费品,债务办与有关部门每年逐厂落实此原则。


第九条 负债企业要积极开展以物顶债工作,对库存积压产品、物资、房地产等进行全面清理,并力争以合适价格抵顶债务。对外偿债,价格可以由债权债务双方议定,债务办与市计委负责协调,债务办清理企业上述物资时,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负债企业清理债务收回的各类物资,除生产上可以使用外,一律暂时封存,待报债务办登记后予以调剂和处理。


第十一条 为统一平衡债务,负债企业在偿还各类债务时,应征得债务办和市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负债企业在上报有关财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债务办。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负债企业实行偿债目标责任制。根据偿债的总体目标要求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债务办与市计委共同对负债企业下达指令性偿债计划,负债企业应按时足额完成。


第十四条 实行偿债情况与工资、福利挂钩办法。未完成偿债计划的企业,按比例扣减工资总额,停止发放奖金,停办停建各项福利设施。合资企业可按规定提取工资总额,但超过原工资总额部分应用于偿债。


第十五条 将偿债计划完成情况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市有关部门予以同步考核。


第十六条 对偿债任务重的负债企业的资金运用实行监控,除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外,由现任财务总监对使用一定数额以上的资金实行审批制度,并对债务办和市计委负责,以确保对企业非生产性支出的控制。


第十七条 债务办和市计委定期检查负债企业的物资积压、闲置、冗余情况,调以物顶债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 对有能力(潜力)的负债企业实行销售回款比例存入偿债过渡专户的办法,针对不同债务情况,由债务办和市计委核定比例,由现任财务总监监督操作。该项资金经债务办审批可滚动使用,年末根据应偿债务额度一次性划出。


第十九条 各有关负债企业如遇资产重组、企业破产、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重大事项时,凡涉及政府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将造成债务悬空的,必须事前报债务办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任何单位、部门无权擅自处置政府债权。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完成偿债计划较好企业,可适当放松非生产性支出管理政策,可以减免部分利息,对偿还外地借款,可适当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在回收贷款清理物资及归还债券本息等方面做出贡献的银行、企业及其他有功人员,由债务办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债务办和市计委应对负债企业偿债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企业领导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和纪律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债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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