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0:28:01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的通知



三府〔2008〕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三亚市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细则,是指依照本细则规定,在吃、穿、住、医、教(儿童和少年)、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三亚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三亚市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孤儿、纯女户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所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三亚市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分工作经费,在三亚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三亚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三亚市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无偿提供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 三亚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亚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细则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细则规定,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细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但是,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管理不严不实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
  (一)完善事故防范制度。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及安全性能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严格安全许可制度,严把技改和新建项目安全准入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要加大职业危害治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
  (二)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7个重点行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水上交通、民航、农业机械、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整顿。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继续治理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车运营。切实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建筑施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整治。其他各行业也要针对排查的安全隐患,逐一制定落实整改责任和具体措施。
  (三)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顿关闭。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和技术措施,强化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改造重组和关闭,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建立完善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国小煤矿控制在1万处以内的目标。
  三、突出加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各地区、各单位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加大执法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建设、能源、工商、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同时,加强跟踪执法,确保执法效果。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
  四、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坚持关口前移。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
  (四)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行业、地区和企业,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发生的事故都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安全素质
  (一)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安全培训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继续抓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强化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劳动监察,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对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办好职业学校,提升各类人才的安全素质和水平。
  (二)加强安全宣传工作。着力抓好“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各项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知识。要将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举办“安康杯”竞赛等安全宣教活动,推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
  (三)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交流制度,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加强对政府负责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金安”工程信息化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执法能力,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
  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大安全投入。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继续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和小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各项安全费用的审计监督,保证投入到位、专款专用。
  (二)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集成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支持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把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内容,做到安全技术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加快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高危行业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烟花爆竹企业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探索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试点,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研究推广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及技术。加快推进矿山救援、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快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
  (五)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以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工作。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
  七、加强组织协作,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一)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配合,充分发挥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作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尾矿库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追究等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制度。要落实和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安全指导、安全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事故查处以及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制订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具体措施,以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以及春节、全国“两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汛期等为重点,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和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7〕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意见》(豫人口〔2007〕4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关于推进社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办〔2002〕52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意见》(安政办〔2007〕4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以下简称社区计生管理员),是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被录用的社区计生管理员。
第三条加强社区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市指导、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使用”的管理体制和“公开选聘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待遇保障机制、分流辞退机制”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社区计生管理员管理体制:
(一)市指导。建立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指导公开招聘工作;建议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开展工作调研,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工作评估,解决突出问题;培养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二)区管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考评办法,督促考核评估工作,把奖惩落到实处;确保社区计生管理员待遇落实;负责签定聘用合同和续聘合同,颁发聘书。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每季度对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进行一次业绩评估,并把评估结果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社区使用。社区计生管理员在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要定期研究人口计生工作,明确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工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相关部门在社区计生管理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选聘、续聘、调配,工作指导、日常管理以及业务培训。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集中统一办理;
(二)民政部门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选聘、续聘及管理工作,负责核准社区计生管理员的数量,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生活补贴、四项社会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的落实;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社区数量的增加,保证新增人员待遇经费的落实;
(四)人事部门要根据社区干部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落实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防治、家政教育等科普知识;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帮助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和其他服务;
(三)做好社区内常住人口(包括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以及流动人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收集、整理、上报社区内居住人员的迁移、流入、流出、新婚、出生、节育、死亡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协助辖区内的育龄群众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为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手续的对象提供有关服务等;
(五)协助相关部门征收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章选聘续聘

第七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随社区届期聘任。聘期届满后,按聘用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岗位空缺时,由社区临时指定社区干部代行社区计生管理员职责。并将空缺情况及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条续聘规范。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年龄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可以直接办理续聘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员续聘审批表》;
(二)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对申请续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提出续聘意见;
(三)各区对申请续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报市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批准后签定续聘合同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计生管理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教育培训工作制度,确保培训资金投入到位。
第十一条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初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区、街道办事处要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工作例会等多种形式对社区计生管理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区级一年不少于2次,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市、区要组织社区计生管理员开展岗位练兵和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等活动。
第十四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科普知识。
第十六条严格培训工作管理。教育培训要做到有教案、有记录、有试卷、有总结。街道办事处培训要报区人口计生委登记备案,区级培训要报市人口计生委登记备案,促使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七章考评奖惩

第十七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社区计生管理员岗位工作目标和考评奖惩办法,经常督促、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对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进行业务评估,年终对每季度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定,并将每年评定情况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重视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的评选表彰工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计生管理员业务评估情况向区人口计生委推荐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建议人员名单;区人口计生委每年开展一次表彰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活动;市人口计生委每年要评选出“十佳”社区计生管理员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对年度受表彰的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要采取一定的形式给予奖励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考评不称职的社区计生管理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下年度仍达不到称职的予以解聘;对年度考评基本称职的社区计生管理员戒免谈话,限期整改,下年度仍达不到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第八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二条社区计生管理员纳入社区干部管理渠道,享受社区副主任同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在岗期间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休假期间的待遇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落实。
第二十四条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摊,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划拨由市、区民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实际人数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章分流辞退

第二十六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因变换工作岗位不便继续担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职务的、超过续聘年龄的、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申请的、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职务的,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有以下行为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应当予以辞退: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所在社区人口计生工作连续2年落后的;
(二)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四)计划生育台帐管理混乱的;
(五)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
(六)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超生的;
(七)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九)因工作重大失误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育龄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二十八条解聘规范。对辞职和辞退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一)社区申明解聘原因并填写《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员解聘登记表》;
(二)办事处提出解聘意见,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三)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后,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社区计生管理员解聘后,社区要及时确定代理人选,负责相关手续的交接;市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聘新的社区计生管理员。
第三十条社区计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调配的,必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安阳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