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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4:35  浏览:8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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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29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
为了加强水电厂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推动水电厂的全面改革,不断提高水电厂自动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现正式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若干规定》(试行),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安生司。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件: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 则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设备安全运行和自动化水平,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落后局面,水电厂值班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随着电力系统的不断发展和技术进步,设备、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条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水电厂的值班方式必将逐步从多人值班向少人、无人值班方式过渡。“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方式是结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条件提出的,是我国多数水电厂改革的主要目标。它是我国水电厂运行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必将带动整个水电厂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水电厂的技术进步,提高水电厂的安全经济运行管理水平,达到提高“两效”和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水电厂值班方式的改革应采取“抓紧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设计先行”的方针。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结合电网调度管理体制改革和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展规划统一考虑,做好全面规划、指导和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一般先易后难,逐步推广。要抓紧已建水电厂的技术改造,努力提高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高机组和全厂自动化程度,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创造条件,促其实现。主要机电设备及其自动监控设备成套从国外引进的水电厂,设备条件比较有利,更应先行一步,做出表率。对于新建工程,则应根据“新厂新办法”的指示精神,从工程规划设计上为此准备好必要的条件。
为了做到有序地开展和推动,特制订本规定,以指导试点和进一步的推广工作。
二、定义
“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是指水电厂厂内不需要全天24小时内都有人值班。机组开、停、调相等工况转换操作、有功、无功功率调整以及运行监视等工作,由上级调度所(包括梯调以及网、省、地调等)或集中控制的值班人员及有关自动装置完成;但在厂内仍有少数全天24小时都在的值守人员。负责现场看守和特殊处理以及上级临时命令交办的工作。
三、实现方式
水电厂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梯级水电厂(或水电厂群)实现由梯级调度所(梯调)的集中直接监控,各被控电厂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如梯调设在其中一个水电厂的中控室,则该厂为少人值班。
2、一厂多站(指一个水电厂有几个厂房)的水电厂,实现由全厂总控制室的集中监控,各被控电厂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如总控制室设在其中的一个电厂的中控室,则该厂为少人值班。
3、实现由上级调度所(包括网、省、地调等)直接监控的水电厂也可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四、条件
水电厂要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除必要的外部(电网、总厂及调度监控系统等)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设备
水电厂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对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主辅机电设备、自动监控保护设备,产品质量都应符合规定标准,性能应该良好,能够满足实际需要,运行应该稳定可靠,并有必要的,适当的备用。在正常运行情况下,能够保证对全厂的有效控制,不需要现场值守人员的干预;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报警、自动停机、跳闸并自动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减少损失,确保设备安全。
1、主设备
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以及高压配电装置等设备,评级应不低于部颁标准中二类设备。
2、机组引水系统设备
机组前进水阀、快速闸门、事故闸门等均应能可靠工作,确保机组、输水管道及建筑物的安全。
3、厂用电系统
(1)厂用电源系统应完善可靠,有必要的备用。
(2)应有完善可靠的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双电源应互为备用,保证电源消失及设备故障时自动投入备用电源。
4、调速器及其系统
(1)调速器应能稳定运行,性能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年平均无故障时间达8670小时以上。
(2)调速器故障时应有自动停机功能。
(3)压油装置应可靠工作。如补气频繁的应有自动补气装置。
(4)漏油装置应有足够的容量和工作可靠。
5、励磁系统
(1)励磁系统应能稳定运行,性能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年强迫退出比应不大于0.1%。
(2)静止励磁的可控硅功率柜及其风扇故障需要有自动限制无功功率和系统故障自动停机功能。
(3)灭磁系统运行正常。
6、机组和公用辅助设备系统自动控制以及保护系统
(1)机组应能从远方以一个命令实现机组开、停机、调相等工况转换的自动顺序控制,不需要值班人员在现地的手动干预。
(2)设备故障时应能自动报警,自动投入备用或自动停机、跳闸,必要时应能自动关闭机组前进水阀或快速闸门,并发出事故信号。
(3)各辅助设备系统应能自动工作,保证系统运行在规定正常参数范围以内,当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自动投入备用,并发出报警信号。
(4)系统中的各种自动化元件设备,包括执行元件、信号器、传感器等均应能可靠工作。
(5)应结合电厂的实际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对机组振动摆度以及其他必要的水力参数的自动监测等。
7、全厂自动化
水电厂应装设必要的全厂自动化系统,其功能应包括自动安全监视、自动打印记录制表、自动事件顺序记录,有条件时宜有自动经济运行功能。
对于装设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情况,在开、停机,调相转换等自动顺序操作过程中,需要有中断程序后,能直接停机的功能。当计算机控制系统软、硬件发生故障时,仍应能自动停机、跳闸和关闭进水阀和快速闸门。
8、系统调度自动化
由上级调度所(主要是梯调,也可能是网、省、地调)直接监控的水电厂,应能实现上述调度所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对水电厂的四遥远动直接监视控制,其范围不应低于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
9、机组及公用辅助设备系统
对机组推力减载油泵、机组技术供水泵、水轮机顶盖排水泵、全厂高低压空气压缩机等都应有必要的备用,系统应能自动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报警信号。机组顶盖排水系统,尚应有危险水位输出可进行停机。
10、直流电源系统
(1)蓄电池容量应满足事故放电0.5~1小时的要求。
(2)浮充电设备应能自动稳压运行,并有系统工作异常时的报警信号。
11、通信系统
(1)与上级调度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应有两种可靠的通信方式。
(2)调度行政通信系统应能随时召唤在厂内巡视、工作或厂外待命的值守人员。
12、防火措施
水电厂应有必要的防火设施,包括:
(1)全厂火灾自动检测报警系统;
(2)水轮发电机的火灾自动检测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后者通常手动投入);
发电机的冷、热风口应能方便地加以关闭(非取暖季节应固定封闭,以免被气流冲开)。
(3)油浸式变压器、明敷110KV及以上高压充油电力电缆以及大容量油罐等应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变压器应有必要的隔墙和事故排油坑槽。
(4)厂内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和防火措施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13、防止水淹厂房的措施
(1)厂房集水井应有足够的容积;排水泵应有必要的备用;宜有一台为深井泵,其安装高程应考虑有一定的安全袷度;排水系统应能按水位变动自动运行,水位信号器应冗余配置。
(2)机组及其引水系统的进人孔洞应密封良好。
14、值守室的设施
通常在临近中控室设立值守室,值守室中应有必要的通讯设备、全厂设备和全厂火灾检测报警系统的总的报警音响信号以及事故照明。
15、需要经常调节开度的闸门,应装设按水位或流量自动控制调节系统。
16、对电气和机械设备,应具有可靠实用的防止误操作的系统或装置,保护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二)人员素质
值守人员要少而精,素质要求高。首先是事业心要强,敢于负责。应具有与工作性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一工多艺,一专多能。
对值守人员,巡回检查和维护、设备退出运行作隔离、安全措施的操作和监护,以及随叫随到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责任范围,制订其应知应会的要求。并经过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
值守人员应知:
(1)水电站发电系统和设备的布置情况;
(2)水电站的油、水、风系统和结构;
(3)水电站一次主结线及厂用电系统;
(4)水电站直流和二次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或自动装置,以及继电保护和原理等;
(5)水电站各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
(6)水电站在电网中的地位、有关电网联接和运行状况。
(7)水电站某些设备临时存在的一些缺陷。
值守人员应会:
(1)处理一般漏油、漏水、漏气等缺陷的临时处置;
(2)处理一般异常报警故障;
(3)进行手动紧急停机关闭进水阀闸处理;
(4)事故处理;
(5)机电设备的操作切换;
(6)火灾、水淹厂房等灾害紧急处理。
(三)管理制度:
水电厂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必须建立必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和范围、应遵守的纪律以及需要登记备查的记录内容和汇报联系等。
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有以下5种:
1、值守制度。
2、巡回检查和维护制度。应明确巡回检查路线,检查设备的部位和内容,正常和异常的区别,以及定期切换、定期更换易损件、排污等工作内容和周期等。
3、设备退出运行作隔离、安全措施的操作和监护制度。
4、应急处置和随叫随到现场制度。
5、厂区、厂房、设备清扫卫生制度。
五、实施和技术改造
1、水电厂的技术改造应和值班方式改革同时进行。一定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抓住关键。改造的重点在机电设备方面。首先要提高机组调速器和励磁系统的可靠性,以及自动化元件等,提高整体自动化水平。要做到从控制台上以一个命令实现机组开、停,调相等工况转换的自动顺序操作。机组及全厂公用辅助设备能按液位、压力等整定范围现地自动控制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有报警信号。在上述改造完成,达到可靠情况下,第一步目标就是先实现机电合一并在中控室少人值班,为向“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过渡,在思想上和技术上打好基础。
2、技术改造的原则应是:
(1)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取长补短;但应立足国内,选用先进、运行成熟的设备及元件。
(2)应尽量简化系统,简化结构。
(3)不应要求将所有设备都要实现自动化,而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进行改造。
(4)不经常操作的手动隔离开关,则不一定要改为自动进行远方操作。
(5)有些辅助设备,能就地自动控制的不一定非要进行远方控制。
(6)测量和记录数据,不是全部都要远传,远传点数应尽量以少为好。
(7)厂房和发电机的火警和消防,基于目前元件可靠性较差,条件不具备时,先不要急于装设和改为自动灭火。
(8)直流系统熔丝熔断,厂内有人值守可以处理者,则不需要考虑操作直流熔丝一旦熔断后的自动停机措施。
(9)值守地点的监视信号,一般仅需总的音响报警信号。
3、已建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现场设备巡回检查的频次,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可逐步延长间隔时间。
4、水电厂水工建筑物的观测、维护以及闸门运行管理等工作,亦应相应进行改革,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和制度。
5、水电厂检修管理,应积极探索新的检修管理方式,以测量分析方法进行设备诊断,安排检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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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4〕28号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五大百亿"工程规划和《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指导意见》(浙卫发〔2003〕288号),制订本办法。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五大百亿"工程实施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的补助资金。
  二、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设备新购项目。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属公益性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财政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建设规划,建立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
  五、建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补助标准
  1.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根据各疾控中心的房屋现状与建设标准(建设标准见《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指导意见》浙卫发〔2003〕288号)的差额核定。其中:欠发达地区、海岛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2)属改造危旧房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基本设备新购项目
  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期完成的基本设备新购项目,经上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补助标准
  根据省下达给各地传染病医院(病区)的床位数确定补助额,其中:欠发达地区、海岛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床位14000元,其他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床位7000元。
  建设补助资金按上述标准核定补助总额后,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分期下拨。
  六、建设补助资金申拨程序
  (一)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是建设补助资金申请部门,申请建设补助资金需报送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建设任务,按照本地的各建设机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力可能,编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规划,共同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后,确定全省建设规划。建设规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建设规划的各个项目相应列入省级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库。
  2.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已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制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共同向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申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上报的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制定全省的年度建设计划。
  3.资金到位证明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申请建设补助资金时,还需提供建设资金的到位证明资料(包括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其他资料
  申请基本设备新购补助资金的,还需提供上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于每年度的4月1日前将上述资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二)建设补助资金拨付
  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拨。建设补助资金下拨采取分上、下半年集中拨付的办法,其中上半年度按低于本年开工项目补助额的50%拨付,下半年度拨付本年度竣工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余额。对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项目,统一在下半年度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经费文件后,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卫生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八、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项目报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需按季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年度终了需报告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具体要求和表式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项目报表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03〕351号)。
  建设项目竣工10日内,项目单位必须填报建设项目竣工表(见附2),由当地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九、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可视情采取取消补助项目资格、暂停或终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项目内容和项目预算,套取建设补助资金的;
  (二)将建设补助资金移作他用的;
  (三)未能按时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如不能如期开工、竣工的;
  (四)未能按时上报有关报表的;
  (五)地方承诺资金未按时到位的;
  (六)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或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1.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表(略)
  2.项目竣工表(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于2008年1月14日经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市政府工作规范、科学、务实、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因故不能到岗工作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市长助理依照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相关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具体事项。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上述会议讨论决定并作出部署。
  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通报全市形势,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讨论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传达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意见;听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调整等重大事宜;
  (五)讨论财政预算、决算,财政大额投入及举债、担保事项;
  (六)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七)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八)讨论决定影响城乡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较大范围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实施的重大奖惩事宜;
  (十)讨论决定重大信访案件、市政府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决定市政府某一时期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市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具体议题确定,一般为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内容涉及较多部门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事宜;
  (四)研究决定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较大规模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事宜;
  (六)研究专项工作政策和具体安排意见;
  (七)研究决定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而分管副市长个人又不便自行决定的问题。
  十六、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决定内容相对单一或相对具体,不需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讨论协调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
  市政府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个人分工范围之内。
  十七、副市长以所担任的非常设机构领导身份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范围以该非常设机构职责为限,不受个人工作分工限制。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向市长报告。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对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进行纪录,并制发会议纪要。
  十九、市政府工作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决定召开。召集和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对全局性工作作出部署。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部署。
  二十、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开。
  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下一阶段工作;确定市政府一周的重要工作日程。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承办;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承办。
  二十二、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各类工作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一般不安排两位及以上市政府领导在同一个工作会议讲话;每位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40分钟;会议安排发言的,发言一般不超过8分钟(非工作会议不超过3分钟);市长一般不出席专业性的工作会议。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二十三、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文电科)统一登记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拟办意见后(电报径呈)呈秘书长审批,由秘书长根据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批请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四、公文内容为下列事项的,主管副市长审批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申请和财政核定经费的;涉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涉及市政府制定政策调整和适用问题的;上级机关出台政策、作出重大决定和工作安排的;市政府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就某一方面具体工作作出的请示、报告,以及上级机关下发的非政策性公文,由主管副市长审定。
  二十六,下级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属单纯的政策解释或适用问题的,经秘书长审批后,先转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再行送审。
  二十七、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或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不得将公文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未按正常渠道上送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予签批,应转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送审程序办理。
  二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作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视为同意。
  二十九、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下达通知、通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批复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意见,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文件,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特殊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市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业务会议需制发会议纪要的,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对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分别比照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签批程序签批后,转市委办公室。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要保证公文运转速度,紧急公文立即处理,一般办理的公文在半个工作日内、制发的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的12小时内)完成处理,送呈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副市长一般均保证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不在本市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转述意见),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领导批示意见要在完成最终审批的当日下达,制发公文在签发的当日付印,最迟于签发的次日发出。
  三十一、除内容应保密的公文外,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应及时通过《辽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 检查督办制度


  三十二、建立完善督促检查制度,认真抓好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三、副市长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督察室)负责对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和常务副市长交办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督察;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综合科室负责对副市长决定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对督察事项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报告应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市政府决定由本部门落实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报送一次工作总结。
   


第六章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七、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按照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由秘书长统一协调市长、副市长的公务活动。 
  三十八、副市长有关阶段性的工作安排要定期向市长报告。每月月底和每周日前,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将下月和下周重点工作安排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拟定工作安排计划并提交市长碰头会议决定。
  三十九、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按照市外宾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市政府办公室,经秘书长审定后,按照紧急公文送审程序送审。
  四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外地出差或因私离岗,时间在2日以内的,应向分管副市长请假;3日以上的,应向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十一、坚持重要事情通报制度。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事情和有关人事安排,由常务副市长及时向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通报;接待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应于事前向市长报告,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通报;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辽视察的有关情况,由陪同的市政府领导在市长碰头会议上通报。




第七章 加强科学民主决策


四十二、严格执行市政府会议制度,凡应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对于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在事前充分搞好调研和协调,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
  四十三、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市政府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在决策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同市政协进行民主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加强依法行政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十六、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经常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修订、废止过时和已不合规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四十七、严格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事项管理,坚持经常清理、适时调整、不断减少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各项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充分,条件严格,标准适当,程序简单合理。
  四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保证执法主体资格,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推进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第九章 加强行政监督


  四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公报等载体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大兴学习之风。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刻苦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建设学习型政府。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科技、市场经济知识,用科学理论和科技知识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承担起组织和带领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神圣职责。
  五十四、以身作则,加强廉政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体制和制度建设方面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主动履行接访职责,严格遵守信访制度,确保信访工作有序进行。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接待处理重要来访。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基层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调研活动应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市区内基层就餐。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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