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3:07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的通知

马政[2010]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设计、建设环节中形成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管理设施要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评审阶段,建设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的交通安全评估,制定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设置内容,所涉及的资金列入建设道路的投资估算。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初步设计阶段要同步进行交通设计,其内容包括: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和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方案。

从事交通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 在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中的交通设计进行评审。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各类配套交通管理设施应与道路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配套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及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

第八条 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内容和标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9)等国家、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设计,落实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方案,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交通管理设施的施工建设。

对于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交通设计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必须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计费用和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经费列入道路总投资。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与原有道路搭接形成路口所需设置的交通管理设施,列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总投资。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对未通过交通管理设施竣工验收的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之作为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维护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费中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维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公路的交通管理设施维护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7日通过

决定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
下罚款,所占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的,罚款标准按照《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二、删去第五十七条。
三、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属国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原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土地属集体所有的,
退还原单位。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五、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期满拒不交还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六、删去第六十一条。
七、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造成耕地破坏、荒废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修改为:“凡因非灾害原因造成承包耕地荒芜的,原发包单位应将其荒芜耕地的使用权依法收回。”
八、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九、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所占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对非法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十、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
十二、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监督执行;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十三、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删去第二款。
十四、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七条。
十五、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7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9月22日山
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调整。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依法实行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
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证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审批手续,更换证书。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省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非农业建设占地指标,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高产稳产农田。水地、菜地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外,一般不得征用或占用。
兴办砖瓦厂不得占用水地、菜地和高产稳产农田。在其他允许使用的耕地上取土后,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恢复耕地。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农业科研试验场使用本场生产、试验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市区、镇、村建设,凡旧区域内有可以利用或者经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土地,不得向外延伸占用耕地。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好地;有丘陵、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平地。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征用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采矿或其他建设造成土地裂缝、塌陷和水源枯竭的,应负责治理或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七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非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邻近耕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土壤污染。
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积极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水利设施,不得荒废。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河滩进行建设。需要占用的,须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同意,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集体或个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只能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在承包耕地上,不得建造住宅、取土挖沙、开矿建厂、打坯烧砖和建坟墓。
第二十条 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土地,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建设单位使用,用地单位应支付的各项费用缴地方财政;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借给农民耕种,但不准种植多年生作物和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国家建设需要时应立即交还。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按照本章规定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购地、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选址定点,应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选用林地,应经
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核定面积,签定协议。建设地址选定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总平面图或建设用地图以及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文件,正式申报征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定面积,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三、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四、银行凭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通知书,办理征地拨款手续。
五、建设单位持征地批准通知书,方可向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领取施工执照,进行施工。
六、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使用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凡属缴纳农业税的,财政部门应该核减被征地单位的税额。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由地区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水地、菜地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一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由用地单位按如下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忻州、榆次、临汾、运城、离石、侯马、原平、孝义、介休、潞城、霍州、河津、朔城等市(区)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二、征用上述市(区)城市规划范围以外和其余各县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下列土地,由用地单位按如下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鱼塘、藕地、苇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二、征用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木材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的四至五倍计算;征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按照林木生长状况,以每亩二百元至四百元计算;征用人工幼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四倍计算;征用果园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倍计算;征用苗圃地
,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三、征用宅基地、空闲地、轮荒地和荒山、荒地,按征地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四、征用牧场、草原,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载畜量价值的五倍计算;征用人工牧草地另加建设时的投资费用。
批准使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用地单位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四倍向县级财政缴纳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人均耕地一亩以上村、镇的耕地,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征用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从一亩算起,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二、征用鱼塘、藕地、苇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三、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四、征用牧场、草原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年载畜量价值的二倍计算;
五、征用宅基地、空闲地以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个别特殊情况,按前款规定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用地单位协商,妥善解决。
第二十八条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由建设单位按当季产量的价值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建设单位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批准、擅自建造的房屋,征用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的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统一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商品菜地(含鱼塘),用地单位应按以下标准向县级财政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征用太原市郊区的商品菜地,每亩一万元;
二、征用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每亩七千元;
三、征用上述以外其余各市、县的商品菜地,每亩五千元。
用地单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不再缴纳耕地垦复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存入农业银行,由县级人民政府用于新菜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省辖市所属区、县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于其他区、县新菜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按下列途径协商安置:
一、改良土壤,兴修水利,合理开荒,改善耕作条件,发展农、林、牧业生产;
二、举办乡镇企业,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副业、商业、服务业;
三、用地单位有招工指标的,应招收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并相应核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也可以由劳动部门介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国家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应向省财政一次缴纳转户农民的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作为预算外收入,专款专用。
转户农民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单位,原有的集体所有财产和所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第三十五条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随建设项目征地同时报批。使用期间,由建设单位按该耕地被占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向被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要及时归还,并负责恢复耕种条件。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必须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村镇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三十八条 乡(镇)村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
村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制定,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各项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尚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不给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农村居民(含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宅基地使用证。
第四十条 农村居民建房占地,每户不得超过三分;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村、镇,不得超过二分;人均耕地四亩以上的村、镇,可以放宽到四分。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限额,规定每个村、镇居民建房占地标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住宅。多子女户需要分居的子女,达到婚龄可申请宅基地。现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的户,不再批给宅基地。
第四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按所占耕地年产值的四倍缴纳土地补偿费。占用村内空闲地和旧宅基地的,按照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缴纳。
第四十二条 城镇非农户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实行统一征地,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办理。
城镇非农户居民建住宅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民主讨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土地使用证。
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单身职工和有公房居住的双职工,一律不批给宅基地。
第四十三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二分。
城镇住宅建设,应当统一规划,提倡建造楼房。
第四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按本办法第四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补偿规定,向土地所有权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四倍,向县级财政缴纳土地补偿费。
第四十五条 不得借买房扩占宅基地。买房屋的,须按本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先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没有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买卖契约无效,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税契。
第四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持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七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按照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严格控制。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乡(镇)办企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向被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妥善安置被占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凡属个人生产性和商业性经营建房占用集体耕地的,须持有关证件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占地面积,按年产值逐年向被占地单位缴纳土地使用费。
占用国有土地的,按邻近耕地年产值逐年向县级财政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条 乡(镇)村企业和个人建设占用的耕地,由占地单位和个人按占地面积负担占地期间的农业税。企业停办后,应无偿把土地交回被占地单位,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注销土地使用证。交回土地上的建筑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被占地单位与占地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
第五十一条 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占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土地使用证。服务于本村居民的,不出土地补偿费。服务于本乡(镇)各村的,按被占土地年产
值的二倍支付土地补偿费,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 乡(镇)村各类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批准后一年以上占而不用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恢复耕种条件,退还被占地单位,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核销。
乡(镇)村建设所需临时用地,随建设项目占地同时报批,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间,按该耕地年产值向被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不准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

第六章 土地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省、地、市、县和城市郊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乡(镇)的土地。
第五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填发土地证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负责各项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划拨;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制止和
纠正浪费土地及其他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非法占地案件;办理奖励和惩罚事宜。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五十五条 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罚款,所占土地属
于基本农田的,罚款标准按照《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多占的土地,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城乡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属国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原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土地属集体所有的,退还原单位。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期满拒不交还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造成耕地破坏、荒废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罚款。
凡因非灾害原因造成承包耕地荒芜的,原发包单位应将其荒芜耕地的使用权依法收回。
第六十一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所占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对非法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坚持无理要求,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截留、挪用、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菜地建设开发基金、垦复基金、土地使用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并按占用款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以罚款,同时给予主管人员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六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监督执行;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依据本章规定作出的各项处理决定,除行政处分外,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到限期拆除在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由城建部门收回施工执照,银行停止拨款。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人员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监察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第六十六条 被处以罚款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其罚款或者经济赔偿应该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山西省贯彻执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7年5月27日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1年,面对异常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异常波动的市场环境等严峻挑战,各级农业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圆满完成“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巩固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粮食生产再创历史新高,首次迈上11000亿斤新台阶,连续五年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实现半个世纪以来首次连续八年增产。主要农产品产量全面增加,农产品市场供应充足、质量安全保持较高水平,重大动物疫情形势总体平稳,农机、农垦、乡企持续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农民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增量创历史之最,增幅连续两年超过城镇居民。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抑制物价过快上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赢得了主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召开十八大。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出台了力度更大的支持政策,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但同时也面临着发展基数和生产成本高、气候条件和市场变化不确定等诸多挑战,保持粮食稳产增产和农民就业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困难和问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切实做好应对准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务必防止盲目乐观、工作松懈、政策减弱,务必防止粮食生产出现拐点、农民收入出现滑坡,坚决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好形势。

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为重点,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坚持“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不动摇,千方百计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农民收入增幅保持在7.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基础保证。

一、落实和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进一步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1.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2012年,中央继续加大对“三农”投入力度,财政投入、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各级农业部门要抢抓难得机遇,搞好落实和配套,强化政策宣传,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兑现到农户。把农业“四补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草原生态保护补奖、生产大县奖励补助、“菜篮子”生产专项等作为政策落实工作重点,积极推动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推动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落实好产粮(油)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补助政策。推动完善和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生猪市场调控等政策,探索建立主要蔬菜品种价格稳定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积极推进农业援疆援藏和扶贫开发工作,强化资金、技术、人才支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推动完善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发展等支持政策。继续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创新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探索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有效办法。推动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落实好农垦危房改造政策,稳步推进垦区城镇化进程,加快改善农场职工生活环境。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和文化建设,推动落实好农村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惠民等政策,加快改善农村民生。

二、全力夺取粮食生产好收成,稳定发展棉油糖等经济作物生产

3.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千方百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依靠科技着力提高单产和质量,实现夏粮早稻增产、秋粮稳定。夏粮突出抓好冬春抗旱和病虫害防控,落实好小麦抗旱浇水和“一喷三防”。早稻突出抓好整地和育秧环节,推广应用大棚育秧、集中育秧技术。秋粮突出促早熟和防灾减灾,突出抓好玉米生产,积极落实东北地区膜下滴灌和西北地区全膜覆盖技术,挖掘玉米增产潜力。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完善各部门协同督导粮食生产的机制,组织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考核评价,推动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继续加强粮食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工作,选择基础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科技水平高的产粮大市,率先开展整地市高产创建试点。推进高产创建示范片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改善高产示范片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在农资供应、耕作收获、生产管理、病虫防治等方面的组织化程度。强化农业防灾减灾,加强墒情态势与生产形势监测和灾害预测预判预警,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完善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支持政策。

4.统筹发展棉油糖等经济作物生产。支持优势产区加强棉花、油料、糖料等生产基地建设,稳定面积、优化布局、提高单产、提升效益。继续推进棉油糖高产创建,开展整乡推进试点,与棉花轻简育苗移栽、甘蔗健康种苗、生产全程机械化等技术示范推广有机结合,加强技术培训和现场观摩,切实增强示范带动效应。加强天然橡胶等热作生产基地建设,优化生产结构布局,培育优势特色产品,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5.加快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以农田水利、物质装备、科技创新等为重点,加强农垦大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农垦粮食、糖料、棉花、生猪、奶牛、天然橡胶等供给保障能力,发挥农垦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农垦国有农业企业发展,使用好国有资本预算投资,推进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促进产业转型,培育一批大型跨国农业企业集团。

三、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6.提高蔬菜等园艺产品生产水平。实施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优势产区生产基地建设。稳定大中城市菜地保有量,提高本地应季蔬菜自给能力。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将监测范围扩大到58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支持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提高蔬菜生产设施化水平。继续开展蔬菜、果树和茶叶等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化生产。

7.抓好生猪牛羊等主要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生猪生产,切实提高母猪产仔能力、仔猪成活率和生猪科学饲养水平,加强生产监测和形势预判,尽快完善调控预案,适时启动调控措施,努力避免猪价大幅波动。大力扶持牛羊肉生产,重点做好民族地区牛羊肉生产保供。在牧区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在北方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推广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高效集中育肥,在南方地区推行适度规模养殖。大力提高牛羊肉生产标准化、良种化水平,加强肉牛肉羊生产大县建设,提高牛羊肉综合生产能力。抓好饲草料基地建设,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继续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8.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开展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加快池塘标准化改造,提升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开展良种体系建设与生产规范推进行动,新建一批大宗品种和优势品种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全面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高水产原良种生产、新品种选育和灾后苗种调剂保障能力。扶持壮大远洋渔业,支持专业化、标准化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和新渔场资源开发。加强渔港、渔政建设和管理。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9.深入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将各项支持菜篮子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推动地方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探索围绕生产用地保有量、重点产品自给率、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应急供给保障能力等指标开展责任考核。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不懈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10.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瘦肉精”专项整治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对个别产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集中治理。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农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进一步加大农资打假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和综合执法。大力推广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新型化肥和农药。加快农业标准制修订步伐,加强“三品一标”认证监管,支持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启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建设。加快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年底全国所有乡镇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

11.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强制免疫、检疫监管、疫情监测和应急管理等各项措施,提高免疫质量,果断处置突发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加强疫苗质量监管,严格实施日常监督、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批签发等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生产规程组织疫苗生产和检验活动,严格疫苗生产原材料质量控制。扎实做好优先防治疫病基础监测工作,在全国开展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病原学专项监测,启动实施重点单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强化源头防治。继续抓好布病、血吸虫病、包虫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加强非洲猪瘟、疯牛病等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防范境外重大动物疫病传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区建设,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健全动物防疫责任体系,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推进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开展兽医实验室考核和检测比对工作,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2.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草原火灾防控能力建设,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严格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和防火督查,加强火情监测预警、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处置。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机构设施装备建设,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鼓励开展农机安全保险保费补贴。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平安渔业示范县”等创建活动。强化渔船进出港签证和渔船检验,推进渔业安全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平安垦区”建设。

五、扎实开展“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13.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农业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解决科技与生产脱节问题。以种业为重点,以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为导向,继续组织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推动落实一批种业和农业生产急需的科技攻关项目,大力发展以现代生物技术为核心的生物育种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突破性新品种。深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完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组织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充分发挥技术创新、试验示范、辐射带动的积极作用。继续实施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和948计划,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研发,加强应对农业灾害、节本增效、节能减排、保障农产品安全等关键技术引进和研发。启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以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实验站一体化布局的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促进农业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加强科研育种基地、南繁基地、应用研究示范基地、检测中心、科学调查船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体系等建设和系统布局。完善、优化科研立项机制、分类评价机制、大协作机制,培育一批科技型农业企业,形成科技创新合力。

14.强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强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农技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严格上岗条件,落实岗位责任,推行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三方考评。进一步加大投入,按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落实推广工作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进各地切实提高基层农技人员待遇水平,落实工资倾斜和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基层农技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各地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区、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全面实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新建或改扩建业务用房,配备检验检测、推广服务等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大学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对每个县的推广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每个乡镇或区域站的建设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对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工作经费、条件建设、制度建设、人员待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15.大力推广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重大关键技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种养模式、不同农时季节,及时发布抗灾减灾应急预案和技术指导方案,推广应用关键实用技术。推动落实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重点推广“三北”地区玉米地膜覆盖和膜下滴灌、黄淮海地区小麦测墒补灌和“一喷三防”、东北水稻大棚育秧和南方早稻集中育秧、农机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关键技术。继续开展科技大会战,动员全国农业科教系统力量全员参与,组织全国70万名农业科技人员下乡、进村、到场、入户,扎实开展全年全程农业科技服务,实现对农业大县、重点乡村全覆盖。在17个水稻主产省(区、市)全年推广超级稻1亿亩以上。

16.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制定实施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种业发展布局和重点任务,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引领现代种业发展。推动出台一批种业扶持政策,特别是在支持企业商业化育种、良种繁育补贴、种子储备、制种保险、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扶持一批骨干种子企业,推动商业化育种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企业流动,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优势制种区种子基地建设,继续实施种子工程等项目,在西北、西南、海南等优势区启动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种子生产基地,加快新品种推广步伐。加强种子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种子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在粮棉油生产大县建设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加强种子供需调度,做好品种和区域调剂。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年专项行动,确保生产用种安全。完善品种审定、保护、退出制度,强化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套牌侵权、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

17.培养现代农业人才和新型农民。全面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依托现有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和基地建设,加强农业科研人才及创新团队培养,重点培养一批中青年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加强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县乡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广泛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分层分类定期培训,选送基层农技推广骨干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研修、深造。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以培训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农村经纪人、农机手、农产品加工和休闲农业从业人员等为重点,加快培养一批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和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扩大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冬春农闲季节,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农业科技大培训。

六、强化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提高现代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18.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施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继续搞好农地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整县(场)试点、整乡推进,大力推进配方肥产业化,对小型智能化配肥设备开展补贴试点,鼓励建立配方肥现场混配供肥服务网点。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鼓励和支持农民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加强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搞好田间灌溉、机耕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动田间末级灌排沟渠、机井、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小型集雨蓄水设施、应急水源、喷滴灌设备等。

19.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引导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和其它各类资金项目向示范区倾斜,努力把示范区建设成为优质粮食、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发展基地,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推进示范区建设,着力在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加强示范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搞好监测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研究制定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文件。

20.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精心部署组织春耕、三夏、“双抢”、“三秋”等重要农时机械化生产,推动水稻和玉米机械化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农机深松整地面积继续增加。加强农机化推广培训,促进农机农艺融合。积极推广精量播种、化肥深施、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着力解决水稻机插和玉米、油菜、甘蔗、棉花机收等突出难题,大力推进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机械装备,探索农业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鼓励发展大型、高效植保机械。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小型实用施肥机械。推动落实支持农机化发展的信贷、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大中型农机具。推动农机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培育壮大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农机企业、金融企业开展“社企合作”。

21.强化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农村沼气建设,支持发展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乡村服务网点等。编制沼肥综合利用规划,启动秸秆综合利用等重点工程和项目,加快农村废弃物的能源化、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和修复治理。加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利用力度,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继续实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支持草原围栏、饲草基地、牲畜棚圈建设和重度退化草原改良。加强牧区半牧区草原监理工作。推动实施南方草地保护建设和牧区防灾减灾工程。推进渔业节能减排,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渔业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严格实施休渔禁渔制度。

七、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营销促销

22.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国家级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指导产地批发市场开展升级改造,完善交易场地、电子结算、信息处理、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支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就地建设农产品窖储、加工、包装、贮存等配套设施,发展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提高生产者营销能力。推动落实免除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推动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23.搞好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健全生产、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的价格监测体系,重点采集生产者价格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增强面向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服务能力。加强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做好重要农时的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和夏季粮油、早稻、全年粮食产量预测预报。

24.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组织实施《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抓紧推进“金农工程”二期项目立项工作。继续实施“三电合一”项目,完善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实施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农业项目。开展农业农村信息化评估试点工作。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试点。

25.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推进生产者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等直接对接,支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增加直供直销网点,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求关系。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办好第十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活动,培育农产品展会品牌。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突发异动情况调度分析,妥善应对滞销卖难等问题。

八、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26.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积极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加强特色农产品品牌创立和保护,努力打造高效精品农业,提高农业效益。认定第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发挥专业村镇、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的带动作用,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27.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培育产业集群,促进转型提升。推动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吸纳农民就业能力和县域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稳步推进休闲农业发展,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加强规范管理,完善行业标准,搭建服务平台,培育农民就业增收新的增长点。

28.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继续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改善农民工务工就业环境,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就业创业的指导,大力开展农民创业就业培训,转变培训方式,促进培训与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等紧密结合,提高农民就业增收技能。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农民创业园区建设,以创业带就业。

九、深化农村改革,扩大农业对外开放

29.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试点工作经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积极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继续推进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法检查。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依法开展草原登记。

30.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推动涉农建设项目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带头人和财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领创办合作社,组织好“国际合作社年”系列活动。

31.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抓好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引导龙头企业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和市场风险,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深入推进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第五次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支持各地加强农业产业化人才培训培养。强化龙头企业与合作社、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农户的密切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32.加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项目,指导各试验区严格按照批复的试验内容开展改革试验,探索完善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加强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试验项目进展,强化监督检查,稳妥处理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33.积极推进农村其他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推进以股份经济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规程,推动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重点治理向村级组织摊派问题,研究制定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农经机构、队伍建设。深化农垦改革,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启动实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

34.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巩固强化多双边和区域农业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和多双边农业贸易谈判,做好粮食、棉花、大豆、化肥等贸易政策制定和协调。加强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农业产业损害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农产品贸易救济。大力推进农产品国际营销,强化农产品出口促进措施,进一步优化农产品贸易结构。引导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外资并购国内涉农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引进来”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完善扶持农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

十、加强农业系统自身建设,以良好作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再创佳绩

3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继续通过“百乡万户调查”活动、选派干部基层挂职和支农锻炼等方式,鼓励支持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鼓励农业系统领导干部长期定点联系一个村、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一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深入了解农业生产、政策落实和农民生活等情况,以点带面指导工作。

36.健全工作落实机制。不断改进方法、健全机制、创新方式,确保各项政策在基层和农户中得到落实。根据农时特点和生产规律,及时细化促进农业稳定增产、防灾减灾、节本增效、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等各项措施,确保各项重点措施在农业生产中得到落实。根据基层关切和农民需求,制定重大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及时将实用技术、市场信息、政策法规送到基层一线、田间地头,确保各项指导服务在农业系统工作中得到落实。启动实施绩效考核向省级农业部门延伸试点。

37.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完善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农业立法质量。深入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为民服务机制,促进行政审批规范高效透明运行。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公开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信息。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改善条件,加强培训,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效能。

38.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通过结对帮扶、包村服务、送政策送技术下乡等方式,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强化涉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强化农业系统内部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促进资金、技术、人才向“三农”倾斜,形成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牢固树立农业系统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