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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1:15:35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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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31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军事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作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
  无居民海岛名录由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标准名称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市和沿海区(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环保、公安、旅游、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无居民海岛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本条例施行前,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或者耕地已依法确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仍归集体所有。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限制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无居民海岛功能,并根据无居民海岛的功能,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无居民海岛的功能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特征,资源与环境评价,保护与利用的具体类别以及相应的保护方案、利用规划等内容。
  规划可利用类无居民海岛,应当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的利用活动或者方式,并严格限制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
  对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在规划中明确禁止经营性利用的期限。
  第九条 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具体确定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
  (二)挖礁、取土;
  (三)烧山、烧荒、垦荒、炸鱼;
  (四)将污染物、废弃物运入岛内及其周围海域存放、处置;
  (五)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筑池养殖项目,期满后不再批准续展期限,养殖设施和构筑物由原批准机关拆除。
  第十二条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居民住宅和进行房地产开发。
  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在无居民海岛上暂住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
  第十三条 禁止在领海基点周围一千米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有利于领海基点保护的活动除外。
  第十四条 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擅自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或者将外来物种引入无居民海岛。
  第十五条 对在海洋生态系统、资源和权益等方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六条 对生态环境已受到破坏的无居民海岛,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生态修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环境污染,不得破坏历史遗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地貌。
  确定拟进行经营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时,应当考虑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现状,优先利用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防灾减灾等非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向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或者申请单位资格证明;
  (二)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四)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方案。
  前款(四)项规定的保护与利用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动植物保护、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地形地貌和岸线保护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分送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经营权。
  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方案由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方案中应当提出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措施要求。
  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二十一条 对无居民海岛的重大利用项目,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涉及土地和海域使用、林木采伐以及建设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依法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利用,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施行前经依法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原许可机关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筑池养殖项目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用途和范围从事利用活动,严格按照有关保护与利用方案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接受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理,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上弃置或者向周围海域倾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无居民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对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保护与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六条 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并实施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无居民海岛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海岛利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二)、(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改变许可用途、范围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坏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恢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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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

 (1991年6月12日 甘政发〔1991〕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企业自身合同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活动。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是人民政府授予经济合同管理卓有成效的企业的荣誉称号。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才能晋等升级或被评为先进企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和组织考核评定工作。


  第五条 每年进行一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评定。对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对连续三年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牌匾,免于年度考核评定,以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进行考核。


  第六条 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均可在业务往来、刊登广告时出示“重合同、守信用”荣誉证书或副本,证明企业信誉。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搞平衡和照顾。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
  (一)企业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能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强的经济合同法律意识;
  (二)企业有专(兼)管机构或人员管理经济合同,有切实可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经济合同履约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
  (六)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第九条 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包括: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经济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用户档案的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计划、供销、财务、技术、质量、储运等部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职责。


  第十条 凡合同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考核履约率。因为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不影响计算履约率。双方违约,造成本企业损失,超过一年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按未履约计算。
  指令性计划合同变更,未报经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同意的,视为未履约。

第三章 考核命名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命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活动的企业按照考核标准对照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推荐表》一式四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对申报企业逐个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加注意见后推荐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对审核不合格者,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改进完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可请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对推荐的企业逐个进行考核,并征求审计、税务、物价、质量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颁发荣誉证书,并公告;
  (四)中央在甘企业及兰州市外的省属企业自查后可直接报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连续三年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推荐表》,报地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者,由地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并公告。
  连续五年获“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在经济合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企业,由地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推荐表》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颁发匾牌、证书并公告。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有失误时,可以责成其重新考核。
  上一级人民政府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命名有失误时,可以责成其撤销命名。
  企业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有问题或对考核人员有意见,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参加活动的企业进行指导和考核,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回访;
  (二)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混乱,严重违反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建议人民政府撤销命名;
  (三)对撤销命名的企业,应收回牌匾、证书,被撤销命名的企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命名;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先进经验,对成绩突出的企业及其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与企业主管部门商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申报命名的企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
  (二)做好本系统被命名企业的巩固、提高工作,建立被命名企业的档案,指定人员对被命名企业加强检查,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及时总结交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经验,对连续三年保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变更,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合并、分立,应按程序重新申报。企业撤销,应将牌匾、证书交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考核“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同时,可以评选先进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时间为当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三月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

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统称慢性病)是影响我国居民健康和生命质量的主要疾病,同时也是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疾病。国内外实践表明,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社区行动是防控慢性病的有效策略。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加快我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建设,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推动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利用3-5年时间,在全国建立一批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总结示范区经验,推广有效管理模式,全面推动我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在示范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与体制。

2.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规范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干预和评估,完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

4.探索适合于本地区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

(三)主要指标。

1.知识知晓率:示范区人群慢性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自我血压水平知晓率达到70%,自我血糖水平知晓率达到30%。

2.健康行为形成率:成年男性吸烟率控制在60%以下;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低于8克;平均每天运动量6000步以上的成年人的比例达到35%以上。

3.慢性病早期发现率:高血压、糖尿病登记率不低于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干预人群重点癌症早诊率不低于50%。

4.慢性病管理率:人群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不低于35%和30%。

5.慢性病控制率:人群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分别不低于30%和25%。

二、示范区工作内容

示范区可根据本指导方案提出的基本内容,因地制宜,创新确定本地区的工作内容。

(一)收集基础资料,开展慢性病相关社区诊断。收集、整合并分析示范区基础信息和资料,建立示范区基础信息数据库。分析当地主要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流行情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领域,明确主要策略和行动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慢性病监测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示范区全人群的慢性病监测系统,至少包括慢性病死因监测、肿瘤登记、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等基本内容,不断提高监测质量。建立慢性病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发布示范区慢性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

(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突出地方特色,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促进健身活动等重点内容,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基本要求如下:

1.当地主要媒体要设置固定宣传专栏,广泛开展慢性病预防宣传教育。

2.区县慢性病防控专业机构每年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健康教育资料模板和核心信息,并且能够达到相关数量要求。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居民开展健康讲座和咨询,设立慢性病综合防控知识宣传栏,发放慢性病防治相关宣传材料,普及慢性病防控知识和理念。

4.学校为学生开设慢性病相关健康教育课。利用幼儿园家长会等形式,举办合理膳食、口腔保健等知识讲座。

5.政府组织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参与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肿瘤防治宣传周、世界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全国爱牙日等宣传日活动。

(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面向全人群,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推广简便技术和适宜工具,提高居民自我管理健康的技能。基本要求如下:

1.政府组织,多部门参与,广泛开展群众性健身活动,

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健身运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建设有利于身体活动的支持性环境,组织职工开展群体性健身活动,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健身制度,实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2.推广食品营养成分标签,鼓励并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开发和生产低糖、低脂和低盐等有利于健康的食品,通过健康教育宣传合理膳食的知识,科学指导人群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3.政府部门带头,全社会开展控制吸烟行动,创建无烟场所、单位。

4.创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

范食堂或示范餐厅。

(五)重视慢性病高危人群,采取预防性干预措施。

1.各类单位定期为职工提供体检,及早发现慢性病高危人群和患者。在有条件的场所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提供体格测量简易设备。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提供测量身高、体重、腰围、血糖等服务。

3.对超重肥胖、血压正常高值、糖调节受损、血脂异常和现在每日吸烟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实施管理和健康指导。

4.在有条件地区开展以儿童为重点的口腔龋齿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患有龋齿的儿童及早进行充填,开展适龄儿童窝沟封闭。

(六)加强基层慢性病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率。建立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慢性病管理效果评估。强化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作用,推广“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等模式。针对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康复期等慢性病人,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场所为单元,组织患者学习慢性病知识,交流防治经验,逐步提高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示范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社会保障、宣传、教育、民政、体育、文化、团委、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规划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示范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卫生部对全国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卫生部成立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导方案,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创建;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示范区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履行相关职责。

(二)经费保障。示范区工作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工作的任务。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支持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慢性病防控工作长久可持续发展。

为促进各地创建示范区工作,卫生部将通过转移支付项目的形式对国家级示范区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三)政策保障。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基本内容包括媒体公益宣传,推动合理膳食,低盐饮食,促进身体活动,加强烟草控制,方便慢性病高危人群和患者早诊早治和双向转诊。

(四)能力建设。加强慢性病防控队伍建设,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人负责慢性病防控工作。区县医疗机构有慢性病预防控制的任务。

建立指导和培训制度,区/县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区县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口帮扶指导关系,提高基层卫生人员慢性病综合防控能力和诊疗技术水平。

四、督导与评估

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导检查制度,组织对示范区慢性病防控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示范区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示范区防控措施及效果进行评估,适时将督导及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各地参照卫生部制定的《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框架》(见附件),制定本地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及督导考核方案。

五、验收与管理

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按照自愿、逐级申报的原则,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示范区,卫生部将按照《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框架》(附件)组织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命名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市、区),并予以公布。各省(区、市)可参照国家示范区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命名省级示范区。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命名的示范县(市、区)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限期改进,超出改进期限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示范区称号。





附件: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框架


附件

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框架



项 目
内 容
具体任务
主要指标要求
备注
考核

方式
得分

保障措施

(250分)
组织保障

(80分)
1.成立区/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慢性病防控职责,落实慢性病社会综合防控措施。

3.建立对部门履行职责的督查。

4.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
1.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工作(20分)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落实各部门解决慢性病防控措施(15分)

3.各部门有明确职责及履行情况记录,设有联络员(20分)

4.示范区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4次联络员会议(15分)

5.有技术专家组指导计划及工作记录(10分)
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得20分,仅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负责得10分
查阅相关文件,现场走访

 


经费保障

(50分)
1.将慢性病综合防控经费纳入当地政府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2.示范区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管理规范。
1.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投入提供配套经费(20分)

2.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业务经费不少于整体业务经费的10%(20分)

3.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可查实(10分)
1.地方和中央配套比例为1:1的加10分;2:1比例加20分

2.无慢性病业务经费不得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

 



政策保障

(70分)
1.政府将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制定出台慢性病预防控制规划。

3.出台与慢性病防控及病人治疗相关公共政策,并组织实施。
1.示范区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内容(25分)

2.示范区有慢性病防控规划(20分) 

3.出台必要的慢性病防控相关政策,至少1项(25分)
每年出台政策2项及以上可附加20分
查阅相关文件

 


队伍保障

(50分)
1.疾病预防控制设有专业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专人负责慢性病防制工作,医疗机构有慢病预防控制任务。

2.建立定期逐级指导和培训制度。


1.区/县疾控中心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20分)

2.区/县疾控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10分)

3.省、市疾控中心对下级疾控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10分)

4.区/县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10分)
区县疾控机构无慢病科室的不得分,不足3人的得1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材料


社区诊断

(50分)
开展社区诊断,完成社区诊断报告

(50分)


实施社区诊断,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领域,明确主要策略和行动措施,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1. 开展社区诊断工作(20分)

2. 完成社区诊断报告(30分)

社区诊断报告应涵盖如下内容:

1)当地人口、社会、经济、政策与环境等基本情况

2)当地居民慢性病患病、死亡及危险因素流行情况

3)结合社区诊断结果提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慢性病防控重点人群、优先策略、目标、行动措施和评价标准

查阅相关材料;

开展专题调查


监测

(155分)
死因监测

(45分)
建立医疗机构死因网络登记报告系统,开展居民死因监测。
1.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100%,死亡网络报告漏报率小于5%,审核率达95%以上(15分)

2.全人群居民粗死亡率6‰以上,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率5%以下,编码错误率5%以下(10分)

3.至少每年开展1次全面的漏报调查(10分)

4.每年度开展监测综合分析及报告(10分)

查阅相关材料


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

(45分)
开展全人群慢病及危险因素抽样调查,了解辖区内人群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流行特征。
1. 每年完成1次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核心指标(包括体重、腰围、血糖、血压)监测调查(20分)

2. 每3年完成1次辖区全人群抽样调查(15分)

3. 撰写监测报告(10分)

查阅相关材料


肿瘤登记

(45分)


建立医疗机构恶性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开展人群肿瘤发病及死亡监测。
1. 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100%,恶性肿瘤报告发病率不低于死亡率(25分)

2. 每年度开展监测综合分析及报告

(20分)

查阅相关材料


心脑血管疾病监测

(20分)
建立医疗机构急性心梗及脑卒中发病登记报告制度,开展人群心脑血管疾病发病及死亡监测。
1. 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100%,心脑血管疾病事件发生报告发病率不低于死亡率(10分)

2. 每年度开展监测综合分析及报告

(10分)

查阅相关材料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60分)
媒体宣传

(35分)
1.制定媒体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传播计划。

2.在主流大众媒体上设置宣传专栏,广泛开展宣传。
1. 有传播计划(5分)

2. 主流大众媒体有慢性病宣传专栏(10分)

3. 每半年在电视台宣传至少1次

(10分)

4. 每年在公共场所设置不少于2块户外广告牌(10分)
超过2个及以上宣传专栏的可附加2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材料


宣传资料技术支持

(40分)
每年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健康教育资料模板和核心信息,且在数量上能够满足相关要求。


1. 每年提供印刷资料和宣传栏模板分别不少于8种(10分)

2. 每年提供不少于6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核心信息(10分)

3. 每年提供不少于3种音像资料模板(10分)

4. 每年提供不少于8次健康知识讲座的核心信息及参考教案(1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材料


社区宣传和支持性环境

(40分)
1.建立和完善社区健身场所。

2.设有健康教育活动室,提供可取的宣传材料和支持工具展示。

3.组织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讲座和咨询活动。

4.设立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宣传栏,为群众提供应用技能指导。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健康宣传材料和视频健康宣传。
1.健身场所和健康教育活动室社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10分)

2.社区健康讲座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50人(10分)

3.宣传栏社区覆盖率达90%以上,至少2个月更新1次(10分)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至少6种宣传材料,每星期播放宣传视频至少3次(10分)

现场走访,查阅有关材料


儿童青少年健康促进

(25分)
1.开设学生健康教育课,慢性病防控知识授课时间每学期以班级为单位不少于2学时。

2.利用幼儿园家长会,每年至少举办2次合理膳食、口腔保健知识讲座。
1. 中小学校开设慢性病健康教育课覆盖率不低于60%,3年内达到100%(15分)

2. 幼儿园开设健康讲座覆盖率不低于60%,3年内达到100%(10分)

现场走访


宣传日活动

(20分)
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肿瘤宣传周、世界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全国爱牙日等开展相关主题活动。
每年至少3场,每次不少于300人

(20分)
每年4场及以上的可附加20分
查阅相关文件、记录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135分)
工作场所干预

(20分)
1.机关、企事业单位创建促进身体活动的支持性环境。

2.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健身制度,每人每天不少于20分钟。
覆盖示范区企事业单位30%以上

(20分)
覆盖50%及以上单位的可附加2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资料


群众社区健身活动

(25分)
1.开展多部门参与的集体群众健身活动。

2.鼓励群众广泛开展健身活动。
1. 组织多部门群众参与的集体性健身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5分)

2. 社区有3个以上群众性健身活动团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活动(10分)

3. 每天运动量达到6000步以上成年人达到35%以上(10分)

查看资料


平衡膳食

(20分)
1. 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开发和生产低糖、低脂和低盐等有利于健康的食品,推广食物营养标签。

2. 通过健康教育宣传合理膳食知识,采取有效干预手段和技术,科学指导人群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1.推广食品营养标签(10分)

2.居民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低于8克(1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文件、记录,专题调查


烟草控制

(30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禁烟。

2.开展卫生系统外无烟单位创建工作,逐年提高无烟场所覆盖比例。
1.1年内示范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比例为60%,2年内达100%(10分)

2.每年至少新创建除卫生系统外的2家无烟单位(如学校、车站、机关等)(10分)

3.成年男性人群吸烟率在60%以下(10分)
每年创建5家以上附加2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文件、记录


示范创建

(40分)
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范食堂和餐厅创建工作。
每年创建不少于2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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