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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14:04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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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教〔201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二、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标准暂不调整。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财政、计生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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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6日 财建[2007]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也有利于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解决城乡就业和民生问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经济发展活力,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坚持“因素分配、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对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三)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四)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五条 根据重点扶持行业和领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相关发展指标,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并考虑地区财力情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年贴息率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本省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5%掌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确认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向财政部直接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直接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城[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申报管理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月九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质核准申请

  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受理办”)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核心信息的公示、评审结果的公示、资质变更以及资质证书的打印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实施、监管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内容

  企业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6、10、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7、8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9项。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第四条 申请材料的接收

  部受理办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部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材料报送时,需同时提交省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报送公函、初审意见、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部受理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部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工程项目列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截至专家评审工作开始。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部受理办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部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二)对于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变更(补证)材料,部受理办即时向送件人开具《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件人凭此领取证书。 

  (三)企业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内寄出的,部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陈述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陈述材料接收凭证》,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五条 资质审查和公示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部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将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部受理办;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部受理办或城市建设司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六条 资质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 资质证书管理

  (一)证书领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可直接到部受理办领取,也可申请办理邮寄,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部受理办。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二)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部受理办,部受理办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一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部受理办需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城市建设司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标准的,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部受理办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部受理办统一销毁。

  第八条 资质监管

  (一)信息变更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部受理办统一销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标准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九条 其他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0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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