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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31:25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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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三夏”将至。做好今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对于实现夏粮丰产丰收,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物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着眼于有效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深刻变化,着眼于实现宏观调控“两个防止”的目标,始终坚持把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首要职责,扎扎实实做好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机械化的各项工作。为了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今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2008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的目标是:增加投入机具总量,努力实现颗粒归仓;提高小麦机收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作业市场稳定有序,促进机具顺畅转移,有效作业,保持区域内供需平衡和机手收益平稳。全国“三夏”投入的联合收割机达到42万台,比去年增加2万台;其中参加跨区机收的27万台。“三夏”机收水平比2007年提高一至两个百分点,达到82%左右。各地要紧紧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三夏”小麦跨区机收作为当前农机管理部门的中心工作,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统筹力量,狠抓落实,做到目标更加明确,组织更加有力,管理更加完善,服务更加优化,政策更加落实,措施更加得力,努力提高跨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作业交易成本,促进机具有序流动,高质量高速度完成小麦跨区机收任务,确保夏粮颗粒归仓。

  二、积极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地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与协作,积极协调落实国家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为“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抓紧做好落实购机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确保资金及早落实,机具购置到位,满足跨区作业需要。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财政、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以及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相关政策,降低跨区作业成本。要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四部两公司《关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把有关农机跨区作业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推动“三夏”小麦跨区机收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管理,提高组织化程度

  要大力扶持和组织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股份公司、农机大户和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组队参加“三夏”小麦跨区机收,优先为农机服务组织和作业队发放跨区作业证。要按照“作业区域清晰,服务半径适度,服务对象牢固,作业收益稳定”的原则,大力组织推广订单作业、承包服务和“场县共建”等服务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提高服务效益。要组织作业队采取包、帮、扶措施,为军、烈、孤、困、寡和打工等“六户”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为民排忧解难。要大力推广应用《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推动供需有效衔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提高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现象发生,不断提高小麦跨区机收的组织管理水平。

  四、优化服务,加强信息引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提供公共服务作为重要职责,保障小麦跨区机收高效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强化服务“三农”的意识,提早安排,丰富内容,周到细致,扎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接待服务、机具检修维护、作业供需协调、机手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保证机具和驾驶操作人员以良好的状态投入作业。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工作,建立信息采集、发布制度,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和发布办法,不断拓展信息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信息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引导机具合理流动。各省区市和小麦跨区机收重点县市在作业期间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信息咨询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特别要密切注意作业期间天气变化和作业市场供求状况,通过信息引导加强机具调度,促进市场的供需平衡。

  五、主动应对,保障柴油供应

  要充分认识保障农用柴油供应对农机跨区作业的重要性,制定保障供应预案,及时跟踪柴油供应和价格变化,未雨绸缪,主动应对,切实做好“三夏”期间的柴油保供工作。要主动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和石油石化企业联系协调,建立工作沟通和柴油快速调度机制,及时组织油源,增加用油集中地区的资源投放,共同做好“三夏”农用柴油供应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出台“三夏”农机优先优惠加油政策,建立和完善保证农机用油的渠道。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三夏”期间柴油价格监督检查,强化对柴油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超出国家规定价格水平销售成品油,囤积居奇、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三夏”期间柴油市场稳定和价格秩序。

  六、密切协作,维护作业安全

  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三夏”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机手和农民安全生产意识。要结合“三夏”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察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努力保障“三夏”期间小麦跨区机收安全生产。要密切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对小麦跨区机收作业的重点地区和路段加强管理,严格查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违章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农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制止随意上路拦机、截机行为,依法打击敲诈、抢劫机手等行为。要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公路养护巡查,保证路况良好、畅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安全转移和作业创造有利条件。

  七、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密切与新闻媒体合作,认真组织策划“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小麦跨区机收扶持政策、成效经验、新型服务形式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农机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灾害能力,保障粮食丰产丰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要积极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关注南征北战、东进西征的小麦跨区机收流动大军,捕捉新闻亮点,挖掘新闻题材,培育新的宣传亮点。要做到“三夏”期间“报纸上有文字,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为小麦跨区机收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全力抓好小麦跨区机收的同时,统筹安排好夏种工作,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深松、免耕播种、精量播种、机械化插秧等一批节本增效农机化新技术。要加强机具调度,抓住天气和墒情条件,适时开展农机跨区作业,加快玉米和水稻等重点作物种植进度,提高作业质量,为夺取粮食丰产丰收和农业有个好的收成,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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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严格依法做好企业登记工作,加强对企业登记材料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审核责任制,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登记材料的审查
(一)审批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批准文件的原件作为登记材料;如申请人只能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时,应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要求申请人出示批准文件的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二)投资人。投资人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含工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自然人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工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并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应的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投资人是企业法人的,也可以直接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加盖印章的执照复印件。投资人是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应提交加盖该委员会印章并由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三)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住所是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复印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出示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住所是租凭使用的,申请人应提交租房合同原件,并提交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要求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投资人应对选举、委派、指定、任命、聘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审查意见。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五)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原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应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对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与企业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出资权属证明,即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权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土地使有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是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据,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出资的作价数据。出资额由投资人申报,且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六)被委托代理登记的人员。被委托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人员,应是自然人股东、股东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被委托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人员,应是本企业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要求被委托人提交企业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是自然人股东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被委托人是股东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股东单位的工作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是股东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被委托人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人员的,应当提交《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被委托人是本企业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工作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是本企业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对上述提交的文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进行核对。
(七)发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开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负责人应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签字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负责人的签字和身份证原件后,核发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用书面委托的方式,由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负责人签署委托他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委托书。被委托人领取营业执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对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后,核发营业执照。
二、建立企业登记审核责任制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受理、审查、核准人员依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职权对企业登记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以下审查内容负责。
1、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是否符合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是否经过批准;
3、投资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条件;
4、名称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5、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7、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文件是否经法定的验资机构、相应的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
8、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是否经过批准。
(二)受理、审查、核准人员的职责。
受理人员对企业登记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
审查人员对企业登记材料是否符合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核准人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复核,并在法定时间内签署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意见。
受理、审查合为一个环节的,受理审查人员一并签署受理、审查意见。
(三)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要建立企业登记工作岗位责任制。企业登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受理、审查、核准的,对登记材料不全、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企业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一般工作过失,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发生工作失误的,不适合在企业登记岗位工作的,要调离企业登记工作岗位;对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仍予以登记,情节恶劣,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办〔1991〕270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各地商检局要严格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要继续执行《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中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口检疫,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办理”的规定。贯彻国务院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贸易性进出境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体制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动物产品检疫管理的实际情况,目前是维持现状,不作改动……在国务院未做出改变分工的决定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目前的分工各司其责,做好工作”的决定,严格检验把关,做好出口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接到通知后,请主动向当地政府、经贸委(厅、局)、口岸办、海关等主管领导汇报和通报《国务院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进出口动植检疫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国务院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决定(已发),提供国家商检局编发的简报增刊等有关材料。同时,可把国务院的“通知转发给外贸经营和生产部门,指出目前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仍由商检部门负责,出口时要向商检部门报验,以保障外贸出口的顺利进行。

  各地在贯彻国务院“通知”的工作中,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函〔1991〕6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农业部、国家商检局:

  现就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经国务院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八月二十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你们作为国务院的部门,应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国务院的决定。

  二、在人大常委会未通过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前,应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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