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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27:37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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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70 号

《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改善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机构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效监督、责任与惩处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职责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职能划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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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草商业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烟草商业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规范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283号] 和《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财工字(1996)289号] 及《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3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由财政部门征收,专户存储,不纳入财政正常预算,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规定报支出项目,财政部按支出项目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对独立核算的烟叶复烤和卷烟、烟机及烟用物资生产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征收。烟草外贸、对外承包、施工企业不属于征收范围。实行工商统算的烟草企业(集团)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界来划分工商环节,属于商业利润的部分应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
第四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包含企业的联营分利。
第五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季征收,按年清算。缴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企业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不按期缴纳的,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2‰ 的滞纳金。
第六条 各省级专员办于每季终了20日前将《烟草商业企业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报送财政部工交司。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于每季终了20日前将所属企业缴纳的专营利润汇总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司(附全部“缴款单”复印件)。
第七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用于烟草行业的宏观调控,对行业整体和长远发展起保证、促进作用的支出项目。包括:
1、烟草企业归还技术改造贷款所需资金的补助。
2、烟草企业弥补历史亏损挂帐所需资金的补助。
3、烟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特别是烟草工业企业关、停、并、转所需资金的补助。
4、扶持烟草工业配套项目的发展,如:烟用化肥、烟机、丝束等烟用物资的生产供应及扶持烟叶生产等。
5、兴办科研教育事业所需资金的补助。
6、对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点工程等造成特殊困难的烟草企业的补助。
7、事关烟草行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均不得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中列支。
第八条 为使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有一定的机动权,财政部对收缴的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季返还20%给国家烟草专卖局, 同时按季返还20%给省级烟草专卖局(其中:15%固定返还给有卷烟厂的各省,5%用于省际间调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先用后报支出项目,支出范围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排使用。返还给各省的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由财政部按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返还给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款后7日之内返还给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每季第一个月25日前统一向财政部报送申请及前一季度返还额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统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上报支出预算,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并按确定的支出项目向财政部提出经费预算及有关资料。财政部对支出项目及经费预算进行审查确认后,根据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拨款后7日之内,根据确定的支出项目预算转拨有关企业。
第十条 财政部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情况进行监督。各地专员办对省级烟草专卖局及直属企业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年终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将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使用情况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报送烟草商业专营利润使用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如发现有关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烟草专卖局解释。


关于取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取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被列为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了做好取消该行政审批后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即日起,《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306号)、《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147号)予以废止。

  二、从发文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已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的,期满后自动作废。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药品监管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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