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44:39  浏览:9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

审计署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0年5至7月,审计署在2009年跟踪审计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以下简称西二线)西段的基础上,对西二线东段的建设管理、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审计调查了沿线河南、湖北、江西、广东4省的配套管网建设等情况。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二线计划总投资1422亿元,总长度8645公里,西起新疆霍尔果斯,南至广州,东达上海,途经15个省区市。2008年2月工程开工建设,预计2011年底建成,其中新疆霍尔果斯至宁夏中卫、宁夏中卫至湖北黄陂段已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10月建成。西二线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承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石油项目经理部)担任项目业主。西二线东段(从宁夏中卫至广东广州)总投资930亿元,2009年2月开工建设。
  二、西二线建设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效
  (一)中石油认真整改西二线西段跟踪审计指出的问题。
  中石油高度重视西二线西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截至2010年10月,西段审计查出问题已整改完毕。为规范管理,中石油还出台了《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与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继续做好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等。
  (二)工程建设管理逐步得到加强。
  中石油结合西二线东段工程地质复杂、施工难度大、当地气候潮湿等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了管道工程建设流程36项、作业文件104个。各参建单位克服各种困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证工程质量,各项建设管理得到加强。
  (三)西二线建设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效。
  在西二线沿线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西二线西段于2009年12月底按时建成,并从2010年1月中下旬起将中亚天然气输送到环渤海和长三角地区。截至2010年10月底,西二线已接收中亚天然气29.7亿立方米,对于优化沿线城市能源使用结构,缓解供气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东段的宁夏中卫至湖北黄陂也于2010年10月建成。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2009年4月,中石油项目经理部未经招标,直接从上海拓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1.5万套热收缩带(管道防腐材料),且未经检测就用于工程建设。经检测,这些材料的剥离强度低于规定值,且易导致天然气管道被腐蚀、损坏。截至审计时,已有1.35万套用于工程建设。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全部替换了不合格的热收缩带,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处罚,在中石油系统内进行了通报。
  (二)在辽河东油监理联合体投入西二线宁陕段的71名监理人员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仅4人;在大庆石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投入湘赣段的89名监理人员中,有25人无相关资质。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修订完善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准入和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督促有关监理单位彻底整改,并追究了履责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截至2010年7月,有45.01亿元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合规,包括将合同金额5.18亿元的23个项目未经招标违规直接发包,将合同金额39.83亿元的73个项目人为拆分标段、违规确定和调整中标人等。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深入剖析原因,找出问题的根源,进一步完善管道建设管理体制,在管道项目建设中杜绝人为拆分标段、违规招投标等问题。
  (四)截至2010年7月,有2.33亿元设备材料采购不合规,占西二线东段设备材料采购合同19.82亿元(不含网上竞价采购钢管)的12%,包括将1.77亿元设备材料采购未经招标违规直接发包、违规确定0.56亿元设备材料中标人等。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完善了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办法。
  (五)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合理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不严等,增加工程投资8亿多元。如审计抽查的7.73亿元土石方工程被中石油系统施工单位对外转包后获取价差3.29亿元,相当于合同价款的43%。虽然施工单位将获取的差价作了收入,但增大了工程投资。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已要求所属部门进一步优化方案,依据合同和竣工资料等对工程价款结算严格审查,将工程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六)物资采购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收取中标服务费、材料加工时多计算材料加工费等,共增加投资6亿多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了收费标准,正在清退超标准收取的费用,并将与有关企业重新确定合理的加工价格等。
  (七)以虚假发票和“白条”等入账0.43亿元。如中石油项目经理部用虚假发票入账,列支西二线等项目培训费用714.26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正在对虚假发票和“白条”等进行清查,同时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将严把发票审核关,确保发票真实可靠。
  上述尚在整改中的事项,审计署将在下一阶段审计中予以关注,并适时公布其最终结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概述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送达不能的后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丽星

一、送达的概念及条件
《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为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 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送达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签收的一项法律制度。从送达本身的性质来看,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活动。但是,人民法院送达的前提要获得准确的送达地址,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或者提供不了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不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送达将无法完成。此时,应当由谁对送达不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送达的完成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送达必须要有准确的送达地址。民事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私权纠纷为特征,因此,民事诉讼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与主动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因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公告送达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下落不明的以及被告知道自己败诉而拒绝接收裁判文书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就使人民法院的大量判决难以执行,导致民事判决的权威性下降。而上述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缺少当事人对自己的送达地址的确认制度。(2)送达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又成为送达能否最终完成的重要因素。
二、送达不能的三种情形
《若干规定》第十条将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过程中的过错归结为三种情形:
1.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这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理应由其自己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
2.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虽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在诉讼过程中因搬家或者工作调动而变更了送达地址,当事人应当将变更后的新送达地址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送达地址而不告知人民法院,其后果与未提供送达地址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将送达地址变更后的告知义务规定由当事人自己负担,既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又能大大促进民事诉讼的进程。
3.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是由民事诉讼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民事诉讼是由私权纠纷引起的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活动,它可以通过国家司法判断权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私力救济和武力冲突。因此,只有当事人履行了自己必要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其判断权。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便无法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也是推进民事诉讼进程、遵守诉讼秩序的重要内容。
三、送达不能的后果及责任承担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时,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应当按照两种方式予以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加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由于人民法院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交付邮政机构送达的,如果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说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真实。在起划该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有人对当前邮寄送达本身的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担心,认为通过邮局送达不能的原因很多,有些甚至完全是邮政机构的原因导致送达不能的。我们认为,如果因邮政机构的原因导致送达不能的,不能由当事人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广泛推行,并不能完全取消和替代人民法院的直接送达,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进行直接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仍然要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为依据,如果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时,发现送达地址已经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真实,或者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户籍和工商登记推定的地址也无法找到受送达人时,应当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四、送达不能与公告送达之关系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为什么不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来送达呢?
公告送达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和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条件,而上述三种送达不能的情况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送达的条件不同。因为:
1.上述三种情况不属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按照《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有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诉讼,其法律后果较为严重,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将其排除是民事简易程序之外。而上述三种送达不能的情况所发生的前提是有明确、具体的被告,且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当面确定了送达地址,或者被告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已当面告知了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因此,上述三种情况与当事人下落不明有本质区别。
2.上述三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无法送达的范围。人民法院无法送达,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无法直接送达。这与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不实而引起的送达不能具有本质区别。后者是因当事人有明显过错所导致的送达不能,而前者是人民法院依自己的职权送达不能。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也不能通过简便方式传唤被告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送达。如果人民法院经查证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是真实的,但被告离开其住所时间较长,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五、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确定送达不能以及决定由谁对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向当事人告知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应当在第一次到庭时完成。人民法院的大量法律文书需要在诉讼开始后送达,因此,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申报和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对于推进民事诉讼的进程,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将被告传唤到庭,并要求被告申报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常常是一件较为复杂的工作。为了使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的真实性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到庭后首先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交给当事人,并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意义以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这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2.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口头方式告知,应当在笔录中记载。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到庭的当事人,应当在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时,告知其申报或确认送达地址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中关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定,当事人在真写该文书之前即可看到人民法院的告知事项。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所限而不能自己阅读和填写,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将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注意事项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

  6、以挂靠形式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与挂靠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定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第七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第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传统渔民转业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挂靠本单位的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为游客代办出海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眼位置;

  (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为所管辖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六)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公司职员分别签名确认;

  (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以及每一航次航程起止时间、载客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

第三章 船舶及船员管理

  第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须经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构造、性能以及设施或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中相应作业类型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船舶技术状况应符合安全航行及相应休闲渔业活动的适用条件。

  第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稳性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满载出港、满载到港、压载出港、压载到港的基本装载情况进行校核,无论何种情况其初重稳距应不小于0.40m,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船舶全速回转时的极限静倾角,应小于甲板边缘入水角或12°(取较小者)。对于不满足要求的船舶,应对回转航速加以限制。

  船舶全速回转时的横倾力臂应按下式计算:





(二)休闲人员集中一舷的极限静倾角,应小于甲板边缘入水角或12°(取较小者)。

  第十五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干舷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校核,实际干舷应比计算所核定的最小干舷增加0.05m,且应不小于0.4m。

  第十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设备或设施配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确保每位休闲人员有一个固定座位,每个座位使用面积不小于0.38m2,连同船舶甲板上可供休闲人员活动的场所,可供每个休闲人员使用的面积应不小于1.58m2;

  2、休闲人员活动处所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或梯道)应不小于2个;

  3、船上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厨房、厕所、垃圾箱及饮用水等);

  4、除按船员及休闲人员定额每人配备一件认可型救生衣外,另船上应备有不少于休闲人员20%定额数量的儿童救生衣,救生衣应置于方便存取的专用处所;

  5、船舶每舷有一只带30m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6、应配备救生浮具1只,且其定额须不低于全船总人数(含船员及休闲人员)的100%,救生圈可计入救生浮具定额,但最多限定4个;

  7、每船应按要求增配2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8、休闲人员集中处所应增设2个手提式灭火器;

  9、配备电子定位设备(GPS等)以及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各一台;

  10、在休闲人员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1m,且栏杆应加保护网,以防儿童落水。

  第十七条 休闲渔业船舶船长一般应不小于12m.对于在海湾、渔港水域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船长小于12m的休闲渔业船舶,须经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通航状况核准。

  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使用以汽油为燃料的动力机械。

  第十八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其它特殊规定:

  1、在明显的位置固定张贴有关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的游客须知。

  2、煮食用液化气罐应与气灶分开放置,气灶应为自熄型。

  3、每船应配备救生艇(筏)用急救医药箱一个。

  4、船上应固定张贴船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遵循的应急须知,船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十九条 休闲渔业船舶须在以下限定的区域和条件航行作业:

  1、休闲渔业船舶仅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的情况下以及距离岸线不超过20海里的航行与作业区域内营运作业;

  2、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船舶适航状况对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条件予以特别限制,一般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与作业范围距有避风与施救条件的港口或岛屿不宜超过10海里。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具体规定申报初次检验、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

  第二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除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外,还应按规定签发各种相关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有效期届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结合所申报的休闲渔业船舶检验对涉及船舶载员安全的项目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新的《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船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救生工作。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渔具数量、规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核准。

  第二十五条 在休闲渔业航行区域,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捕捞生产活动。在休闲渔业作业区域,休闲渔业船舶可以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每航次载客人数不得超过10人,并且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安全适航状况核定的载客人数。

  以上“载客人数”不包括船长、船员。

  第二十七条 休闲渔业船舶单次作业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应当向所属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报告船位、航行状况一次。

  第二十八条 除游钓外,休闲渔业船舶每航次捕捞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

  休闲渔业船舶作业航速不得超过5节。

  第二十九条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期间,休闲渔业船舶船员严禁喝酒。对酗酒的游客,应当进行劝阻。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应运回岸上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展前,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或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应对游客详细讲解安全知识和安全事项,解释游客安全须知,使游客掌握安全要领。

  第三十二条 休闲渔业标志采用不锈钢材质制作,标示宋体蓝色“休闲渔船”四字,固定于驾驶楼显眼位置。具体尺寸由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船舶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休闲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时应当核对游客人数,并记入签证记录簿。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擅自组织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渔业船舶未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休闲渔业经营单位而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均属于渔船非法载客。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船、渔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行为。

  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码头、游客上下船舶站点和经营区域的检查,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