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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2:49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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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卫办发〔20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文化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水平,营造有利于卫生改革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现就全面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是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卫生部门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十二五”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攻坚时期,全面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弘扬卫生职业精神,积极宣传卫生工作取得的成就,及时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科学传播健康知识,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心、理解、支持和参与卫生工作;有利于展示卫生行业的新精神、新面貌、新风尚、新典型,激励卫生工作者发挥医改主力军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有利于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近年来,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工作体系、制度机制逐步建立,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规范,突发事件风险沟通工作有效开展,典型宣传工作持续加强,卫生行业形象不断得到改善,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逐步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卫生新闻宣传工作仍存在基础薄弱、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与卫生改革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与传播理念和方法的快速发展变化不相适应,与群众获取卫生信息和健康知识的需求有一定差距。

当前,经济快速转轨,社会深刻转型,医学模式加快转变,人民群众的健康知识需求越来越广泛,维护健康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及时化解矛盾的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新兴媒体已经形成,信息传播和舆论形成的渠道更加多样,对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各级卫生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

二、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围绕卫生中心工作,服务卫生改革发展,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增强传播效果,为卫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面宣传,服务大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围绕卫生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加强正面宣传,凝聚社会共识,提振改革信心,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在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积极推动卫生新闻发布和卫生信息公开,促进卫生政策措施和健康知识的有效传播,增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遵循规律,与时俱进。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卫生工作规律,推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和传播手段创新,增强卫生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影响力,提高健康知识传播的准确性、可读性。

———坚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牢固树立“大卫生新闻宣传”理念,协调系统内部形成新闻宣传工作合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新闻宣传工作格局。

三、着力推进卫生新闻宣传重点工作

(三)大力宣传卫生行业典型。

加强和改进正面宣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注重卫生改革与发展实践中典型经验和典型人物宣传,将典型宣传贯穿卫生整体工作。通过基层推荐、媒体报道、群众评议等多种方式从日常工作中挖掘典型,在行业内定期遴选重大典型。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典型,使典型可亲、可信、可学。紧密结合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卫生文化建设等活动,大力开发和利用影视作品等多种文艺形式,推出更多优秀作品,加强卫生行业形象塑造。

(四)及时发布卫生新闻。

坚持归口管理,做好日常工作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提高时效性,增加透明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专题政策解读等形式,及时发布卫生政策和措施,宣传卫生工作进展和成效。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引导公众科学应对。

(五)有效做好风险沟通工作。

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及其苗头,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及早研究对策,科学评估,采用适宜方式积极作出回应。及时跟踪重要卫生新闻的社会反应,及时开展与公众的沟通。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工作,积极探索新媒体环境下的卫生舆情研判和处置工作。

(六)科学传播健康知识。

加强健康知识传播,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加强与大众传媒的合作,结合重大政策出台、重点工作宣传、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卫生日活动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传播相关健康知识。创新健康知识传播形式,有计划地树立一批卫生科普专家队伍,鼓励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通过传统和新兴媒体,采用多种形式传播健康知识,科学介绍医学风险,引导群众科学理性就医。

(七)深入开展卫生信息公开工作。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把卫生信息公开工作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结合起来,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加大卫生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稳妥地开展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为抓手,推动基层单位卫生政务公开工作。

四、加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能力建设。

(八)不断提高综合协调能力。

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在系统内部,协调上下级新闻宣传机构和本单位内的不同职能部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在系统外部,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把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纳入整体宣传部署中;协调新闻媒体,围绕卫生新闻宣传目标和任务,开展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新闻宣传活动。

(九)不断提高与媒体打交道能力。

善待善用媒体,客观传递信息,提高自身公信力,实现合作共赢。建立与媒体沟通的工作机制,增强与媒体交往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熟悉并有效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

(十)不断提高公共关系管理能力。

转变观念,树立“全员公关”意识,将加强公共关系管理作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信誉意识、形象意识和沟通意识,架起卫生部门与公众沟通理解信任的桥梁。提高议程设置能力,通过重大事件的有效处置,展示卫生部门坦诚、负责、公开、透明的良好形象,提高卫生行业的美誉度。

(十一)不断提高改革创新能力。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结合卫生工作特点,大力推进新闻宣传内容和方式方法创新。注意改进文风,用生动活泼的文字、通俗易懂的语言、鲜活感人的故事,增强卫生新闻宣传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增强策划意识,结合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规律,建立健全策划机制,组建相对稳定的策划队伍,提高策划能力。

五、切实加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要把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与卫生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开展督导考核,层层落实,务求实效。健全一把手负总责、新闻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单位有效支持的卫生新闻宣传工作体制,完善内部配合、外部合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打造卫生新闻宣传一把手工程、全员工程和可持续工程。

(十三)加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建设。继续完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较大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发布工作,大力推进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血液中心(血站)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积极探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争取编制管理部门支持,建立专门归口管理卫生新闻宣传的工作机构。

(十四)建立健全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对新闻发言人、发布机构、发布内容、发布方式、发布程序、发布权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实现新闻发布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重大主题宣传、重点活动报道、突发事件发布、重点口径制作、媒体集中采访、舆情收集反馈、失实信息澄清、典型宣传、风险沟通等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新闻宣传工作有章可循。

(十五)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选拨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熟悉全面工作的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选择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卫生新闻宣传工作队伍,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专业人才。加强卫生新闻宣传队伍培养,开展形式多样的能力培训活动,不断优化队伍素质、能力和结构。加大人员考核、交流和奖励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卫生新闻宣传队伍。

(十六)加大卫生新闻宣传经费投入。根据卫生新闻宣传工作需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把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同时,做好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十七)构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网络。构建主流媒体与卫生行业媒体相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综合并用的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网络。结合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整合卫生新闻出版优质资源,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健康传媒建设成为卫生政策、卫生理论、卫生舆论、卫生知识和卫生文化传播的主阵地。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形势,建立卫生部门网站群,扩展门户网站服务功能,使网站成为满足公众诉求、凝聚行业力量的重要平台。把“12320”卫生热线工作纳入全国公共卫生体系、卫生信息化体系建设,发挥其在卫生政务公开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有效运用形式,依法规范互联网健康知识传播。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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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6〕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根据《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是指对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和资金核算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和卫生、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工作。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监督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工作例会,监督、指导和协调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督查方案和督查内容;
  (三)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督查和督促整改;
  (四)督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征缴、参保农民医疗费用补偿和基金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的基金征缴和使用执行情况;
  (六)其他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已成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内设立基金监管机构,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核算管理。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实行行政、审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来源于参保农民缴纳的入保金、提取的集体扶持资金、政府补助资金和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基金筹集监督主要为:
  (一)基金筹集渠道和方式是否合法、合理;
  (二)基金筹集使用票据是否规范和统一;
  (三)基金筹集存入专户是否及时。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基金存款专户,统一存储通过各种形式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并根据合作医疗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基金筹集会计核算科目。
  第十一条 基金存款利息为基金筹集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保农民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基金使用监督主要为:
  (一)医药费用补偿是否合法、合理;
  (二)医药费用补偿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善、规范;
  (三)医药费用补偿所需材料是否完备、齐全;
  (四)医药费用补偿是否及时。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参保农民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管理办法,作为受理参保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在受理参保农民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时,应严格履行补偿手续。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应建立参保农民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支付专户,并根据合作医疗会计核算制度,分类核算参保农民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应根据合作医疗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基金结余会计核算科目,反映基金的年度结余情况。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结余必须划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组织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2次,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同级审计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实施的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有书面总结,作为监督委员会监督指导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督委员会应责成相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整改,并追踪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督委员会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其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不合法、不合理的方式或渠道筹集基金的;
  (二)筹集基金未按规定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基金存款专户的;
  (三)违反医药费用补偿程序和手续的;
  (四)基金核算和管理不规范的;
  (五)虚报、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基金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4年11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废止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3月2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2月1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9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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