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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2:28:21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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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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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922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的总体部署,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扩大查询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

  各公司应在2011年8月1日前实现财产保险全险种领域(特殊风险业务除外)的查询,其中:非车险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短期健康险、意外险查询内容参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车险查询内容应当在实现111号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渠道信息查询,主要包括业务渠道情况(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机构代码或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支付方式等。

  二、实施步骤

  (一)公司准备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

  各公司应按照111号文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线准备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自2011年7月1日起,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试运行。对本通知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内推行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三)正式实施阶段(2011年8月1日起)

  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公司开展非车险自主查询调研,并督促公司对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各公司要按照111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成立工作协调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2011年7月15日前完成系统开发、测试、上线及数据导入等各项工作。

  2、统一客户验证方式,加强客户数据质量管理。各公司要统一客户身份验证方式,现阶段非车险验证方式为“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车险为“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货运险、意外险为“保单号码+单证流水号或者被保险人名称”。同时,要加强客户数据质量管理,统一客户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标准,尤其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数据录入操作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的有效实施。

  3、加强内控,全面落实异议信息复核查处制度。各公司要全面落实111号文的要求,将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作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扩大到非车险查询领域。一是要将客户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作为异议信息,以区别于一般性客户投诉咨询信息,并实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二是要落实监督核查责任,加强时效管理,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及时查阅和调查处理异议信息,确保对异议信息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并回复客户;三是对异议信息处理要实行合规管理前置,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异议信息,要由省级以上公司监察、稽核或合规部门直接核查处理,所有异议信息的处理结果要由省级以上公司监察、稽核或合规部门统一审核,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是总公司要加强对异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系统全流程监控,定期报告异议信息核查处理结果,跟踪督办并严肃查处异议信息中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同时,做好数据信息真实性管理,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异议信息。

  4、修改完善查询链接,方便客户查询。各公司应建立方便客户查询的网站链接。一是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设置“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窗口,点击进入后分别显示车险与非车险的查询链接或提示。二是将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网站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建立链接,使客户能够通过点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设置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链接到公司网站进行查询,同时公司应将网站维护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5、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功能,及时上报数据,加强客户查询情况统计分析。各公司应定期对查询人次、查询内容、查询异议次数及异议信息处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分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的查询情况、异议信息情况和通过异议信息反馈查处的案例等情况按照附件3-6的格式分别上报至当地保监局和保监会(保监会邮箱为circ2010@126.com)。要如实报告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案例,如有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加强保密,鼓励公司提供方便客户查询的服务。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注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同时,鼓励提供少数民族语言供查询等方便客户的服务。

  7、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一是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要设专岗专门负责制度的落实、协调、联络等相关工作;二是各公司要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高管的考核内容,从数据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加强考核监督;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向客户宣传推广查询制度,鼓励更多消费者参与查询。

  (二)监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督促推动,及时调研、评估、跟踪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落实情况。各保监局应于2011年8月对辖区内财险公司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及时督促落实不力的公司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对需要总公司统一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将及时督促总公司整改,确保消费者顺畅查询。同时,各保监局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客户异议信息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在现场检查中应对辖区内公司查询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性进行重点检查,对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保监会将于2011年9月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专项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69764.ht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电部 公安部 等


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0年9月1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要尽快对本地区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已设置和准备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进行登记、审核,受理有关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底发证机关应对持证单位审核、换证。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凡未领《许可证》私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要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请利用已有的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播影视部统一印制。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的规定,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在申报时还应提供申请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设备购置的草签合同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任何单位经销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必须是持有国家标准局和中国广播卫星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附后)生产的产品。利用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在申请时要提供接收设备、接收方位等详细的技术参数。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批准给有关单位发放许可证后,要及时将其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等报广播影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备案,同时还应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以及持证单位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备案。
四、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进口卫星接收设备。确需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进口单位须凭《许可证》,按国家有关机电设备进口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进关。经批准进关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技术资料及批件等,应抄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五、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常住外国人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等,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限选择有关金融、商情、经济信息等内容进行播放,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等单位的总经理对此项工作负责,违反规定的要承担责任。各地旅游局负责涉外旅游宾馆(饭店)、公寓等接收播放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日常管理,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应报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处理。
六、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收取管理费和许可证成本费。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经销广告必须是取得国家标准局和中国广播卫星公司颁发“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广告内容应避免“坐在家中,便可看到全世界”一类的用词,没有取得质量认证证书的设备一律不得销售。
八、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要注意选拔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管理能力较强的干部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部门的力量。广播电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同时要及时向公安、国家安全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主动征求意见;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及时查处抗拒、阻碍广播电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录制、传播反动、淫秽的外国电视节目的违法活动;国家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卫星接收设备技术性能等的检验审核并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是音像管理处;公安部负责此项工作的是治安管理局;国家安全部负责此项工作的是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
附件:经国家标准局和中国广播卫星公司颁发“中国卫星电视接收站设备质量认证证书”的单位名录
南京无线电厂 WGD3—85接收机
(南京) (系统总承)
国营新联机械厂 WD—5接收机
(南京)
振华公司国营永华无线电仪器厂 SR—531接收机
(贵州凯里) (系统总承)
振华公司国营四一一一厂 STR2接收机
(贵州都匀) (系统总承)
电子部第五十五研究所 W007高频头
(南京)
国营大华无线电仪器厂 DH3891A高频头
(北京)
航天部一院七○四所 STRE(6米板状天线)
(北京)二一一厂 (系统总承)
航天部五院五四九厂 C6-BA1(6米板状天线)
(山西太谷) (系统总承)
振华公司国营第四一九一厂 T6—04bs(6.2米板状天
(贵州都匀) 线)
T4.5—04bs(4.5米板状天线)
航天部南海机电厂 WDJ6—(1)(6.5米板状天线)
(遵义) WDJ6(2)(6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航天部长征机械厂 WDJZ—6(6米板状天线)
(四川万源) (系统总承)
国营第七八四厂 WDS-6C(1)—(6米板状天线)
(四川成都) WDS-6C(2)—(6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电子部第三十九研究所 3956型(6米板状天线)
(陕西眉县) (系统总承)
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 HHD-T-6000(6米板状天线)
(西安)
国营兰新无线电厂 GK6—4B(6米板状天线)
GK3—4B(3米板状天线)
(兰州) (系统总承)
无锡无线电二厂 WET—6—4(6米板状天线)
(无锡) (系统总承)
电子部第十四研究所 SBA6..4-B(6米板状天线)
(南京) (系统总承)
重庆巴山仪器厂 WDJ6—I(6.5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上海有线电厂 WD-4.5-B(4.5米网状天线)
(系统总承)
上海广播器材厂 WD—7—Ⅱ(7米网状天线)
(系统总承)
上海新亚无线电厂 WD-6.5-Ⅰ(6.5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邮电部西安微波设备厂 WT6—04(6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航天部一院十四所与 JWT—4.5(4.5米板状天线)
长征机械厂合作 (系统总承)
航天部长征机械厂 WDJ2—3(3米板状天线)
桂林无线电二厂 DG—5(5米网状天线)
(系统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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